理论教育 信托与行纪:从债权债务关系到合同关系的详解

信托与行纪:从债权债务关系到合同关系的详解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信托受托人和行纪人都是以自己的名义,就委托事务与他人进行交易活动,交易的后果首先由自己承担。行纪关系主要是调整委托人与行纪人及特定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债法中的一种合同关系,行纪人对委托物仅有占有权。行纪人为委托人所购、售的物品或委托人交给行纪人的价款或者行纪人出卖所得价金,虽在行纪人支配之下,但其所有权归委托人。

信托与行纪:从债权债务关系到合同关系的详解

行纪是指一方行纪人接受他方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物品买卖或者其他商业交易并收取报酬的行为。行纪被认为是源于大陆法系的一种旨在代客买卖的制度。信托和行纪的相似之处主要表现如下:①二者均属 “受人之托” 而对特定财产所实施的管理和处分的行为。②二者均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之上。信托的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行纪的行纪人和委托人之间均具有信任关系,法律对信托受托人和行纪人所赋予的义务也比较相似,如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③二者都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信托受托人和行纪人都是以自己的名义,就委托事务与他人进行交易活动,交易的后果首先由自己承担。

信托和行纪的区别主要如下:

1.制度属性不同。行纪关系主要是调整委托人与行纪人及特定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债法中的一种合同关系,行纪人对委托物仅有占有权。行纪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行纪合同只需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无须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实际履行,也无须具备特别的形式。我国《合同法》第422条规定:“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英美法上的信托制度主要体现的是一种特殊的物权关系,对所有第三人具有法律效力,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财产所有权归属于受托人,信托利益归属于受益人,信托属于一种财产管理制度。信托合同既可以是双务合同,也可以是单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2.适用的领域不同。行纪一般适用于商业领域,典型的是商品贸易及有价证券交易领域,属于有偿性质的商事活动。信托适用的领域更为广泛,除了商品贸易、财产管理等商事活动以外,还包括个人和家庭事务的委托。(www.daowen.com)

3.介入权的规定不同。行纪人的介入权是信托与行纪的重要区别之一,我国《合同法》第419条规定:“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同时,行纪人一旦行使了介入权并不妨碍行纪人可以依照行纪合同的约定,以其已履行行纪合同义务为理由,请求委托人给付报酬。但在信托关系中,为防范道德风险,切实保障受益人的权利,严格禁止受托人享有介入权。

4.利益归属不同。信托关系中,信托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信托财产,信托财产的收益归受益人所有。行纪关系中涉及财产的所有权和产生的利益均归属于委托人。行纪人为委托人所购、售的物品或委托人交给行纪人的价款或者行纪人出卖所得价金,虽在行纪人支配之下,但其所有权归委托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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