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货款交付对象:给谁交货款是正确的?

货款交付对象:给谁交货款是正确的?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2010年7月份由于我资金紧张,在这期间齐某给我送的1500元的饲料我只能暂时欠款。于是,我将1500元货款给了黄某,黄某还给我打了收条。可谁知10多天后,齐某又向我催要这笔货款,我告诉他已交货款的情况,他却说他正在和他老婆闹离婚,货款给他老婆不算数。因此,您给齐某的老婆的货款不能等于是还给了饲料厂,饲料厂如果讨要,您仍然要还。

货款交付对象:给谁交货款是正确的?

问:

我是一名农村养殖专业户,近一年多以来,我一直在邻乡一位张姓老板的饲料厂购进饲料,给我送货的是该厂的业务员齐某。我与该厂约定的购货方式是:我打电话给业务员齐某,齐某根据我需要的货物给我送货,货到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但2010年7月份由于我资金紧张,在这期间齐某给我送的1500元的饲料我只能暂时欠款。2010年9月5日,齐某的老婆黄某(她曾和齐某一起给我送过货,当时我听说她也是厂里的业务员)来到我家,说齐某出远门了,厂里催得紧,她来帮齐某收一下货款。于是,我将1500元货款给了黄某,黄某还给我打了收条。可谁知10多天后,齐某又向我催要这笔货款,我告诉他已交货款的情况,他却说他正在和他老婆闹离婚,货款给他老婆不算数。请问,把货款给了业务员的老婆难道还不算数吗?(读者 林开星)

答:(www.daowen.com)

您提出的问题从法律上说就是业务员齐某的老婆代齐某收货款能不能构成表见代理的问题。所谓表见代理,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的规定,首先要求是实际上没有代理权的行为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合同行为,如丈夫以妻子的名义或者妻子以丈夫的名义,单位除法定代表人之外的主要领导以法定代表人的名义等。本案中,虽然是业务员的老婆代该业务员来讨要货款,当然可以认为是合同行为,但在法律上讲,您并不是欠业务员齐某本人的货款,而是欠他所在的饲料厂的货款,而齐某的老婆并没有以饲料厂的名义向您讨要货款,而是以饲料厂委托的代理人齐某的名义,这不符合表见代理关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的要求。其次,从外观上看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本案中并没有理由相信齐某的老婆有代饲料厂讨要货款的理由,因她手中既没有拿饲料厂的介绍信,也没有说她自己是饲料厂的人,您仅仅根据她曾经是饲料厂的员工,是业务员齐某的老婆,是不足以相信她有讨要饲料厂货款的代理权的。因此,您给齐某的老婆的货款不能等于是还给了饲料厂,饲料厂如果讨要,您仍然要还。当然,您给齐某的老婆的1500元钱还是可以依法要回来的。(福建 周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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