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是福建省闽北山区的一名村委会会计,我们村由方圆15公里的4个自然村组成。我们村的农民林某想租种村里其他农民转包的土地,委托我给他打听和介绍,林某还向我承诺,如果我介绍成功,他将每笔给我300元的介绍费。此后我经过认真的打听,将想要转包土地的吴某介绍给林某。经过洽谈,双方很快签订了土地转包协议。一个月后,当林某按协议约定交钱并要求吴某交付土地时,却得知吴某以更高的价钱转包给了别人。面对吴某的反悔,林某不但不再提给我300元报酬的事,还埋怨我怎么找了这么一个不可靠的人。我真是感到很冤枉。请问,在这件事中我有责任吗?我是否还可以要求林某支付介绍费呢?(读者 虞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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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回答你的问题,首先要明确你与林某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你所介绍的情况,你与林某之间形成了居间的合同法律关系。所谓居间合同,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这个居间合同中,你是居间人,林某是委托人。你作为居间人的义务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不能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权利是按照双方约定获得报酬。李某作为委托人,他有权要求你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也有义务向你支付约定的报酬。从信中介绍的情况看,你履行了自己在居间合同中的义务,没有证据证明你有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的情况,至于你所介绍的土地转包方违约问题,这不是你所能掌控的事情,违约属于另一个合同问题。因此,林某应按约定向你支付300元居间报酬。林某的这一损失,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你如果与林某协商不成,可以诉讼到法院解决。(福建 周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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