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是一名涂料施工工人,2006年11月,我承包了在我县城某商品房的楼道及公共部分的涂料施工,并与建筑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施工过程中按工程进程付款,完工后一个月之内付清承包款。”在施工过程中,建筑公司仅给过我1万元生活费。到2007年3月25日工作完工时还欠我19957.5元。我多次找到建筑公司讨要工资未果。后来建筑公司把欠我的工资转到房地产开发商名下。我又多次找到开发商讨要,可是开发商总是说房子没售完,按揭款没办下来,没有钱。2007年10月,开发商通知我说:他们的房款和尾房及没有收回售房尾款的事全部转交给县房管局处理,让我以后找房管局要钱。我找到房管局,房管局又说开发商没有留下那么多钱来付款,现在这笔工钱仍未要到。请问,我该咋办?(读者 王真金)
答:
从你来信中介绍的情况分析,建筑公司拖欠的不是工资,而是施工工程款。因为你同建筑公司签订的合同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承揽合同”,你是承揽方,建筑公司是定作方。只要你将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了,且建筑公司也已经验收了,那么你就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建筑公司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你支付施工工程款。现在建筑公司只是向你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就再也不肯支付了,这就是建筑公司对你的违约行为,你有权向建筑公司主张你的债权和追究建筑公司的违约责任。(www.daowen.com)
后来建筑公司要你找开发商要钱,开发商又要你找房管局要钱。这在法律上应当称为“债务转移”行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债务转移应当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否则该转移行为是无效的。
由此可见,他们这样两次转移债务的行为,只要你是不知道的,他们在进行债务转移时也没有征得你的同意,那么他们的这种债务转移行为是无效的。你依然是可以向建筑公司主张你的债权,并且追究建筑公司的违约责任。假如建筑公司不肯向你支付工程款,你有权以建筑公司为被告,以你们签订的合同、建筑公司对你交付的施工工程进行验收所出具的相关凭据,以及建筑公司承认拖欠你工程款的相关书证(包括对账单、验收单、工程量签证单等)为证据,向建筑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建筑公司立即向你支付他们拖欠你的工程款,并且追究建筑公司的违约责任。法院是会支持你的诉讼请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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