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与刘某是同村村民。我有一块承包地在刘某的家门口,而刘某有一块承包地在我的住宅旁边,两块地的面积、土质都差不多。为了便于生产、生活,我和刘某于1996年5月签订协议,自愿互换了这两块土地,此后我们俩一直各自耕种互换来的承包地。2009年,国家建设城际铁路,我互换得来的土地即将被征收。因涉及土地征用补偿费较高,刘某以我们互换承包地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且未办理登记手续为由将我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定我们之间互换土地行为无效。请问,法院会支持他吗?(读者 黄军)
答:
刘某的诉讼请求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你和刘某互换承包地的行为合法、有效。(www.daowen.com)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从该条可以看出,互换也是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种法定方式,因此,你和刘某采取互换方式分别取得对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根据该条规定,采取互换方式实行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不需要发包方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只需签订书面合同并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即可。《农村土地承包法》并未规定土地互换行为以备案为生效要件。因此,备案与否并不影响互换土地行为的效力。只要互换土地双方当事人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互换是自愿行为,且不改变土地用途,则土地互换行为即为有效。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你和刘某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双方签订书面协议,自愿互换承包地且已经耕种多年,应认定该土地互换行为合法有效,因此刘某的诉讼请求是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的。(安徽 陶家平)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