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是众人皆知的道理,但在现实生活中把钱借出去后要不回来的情况时有发生。根据笔者对司法实践的调查了解,出借人借出去的钱要不回来的原因主要有这样几种情形:因借款用途非法要不回、因空口无凭要不回、因超过诉讼时效要不回。
一、因借款用途非法要不回
案情:张某与黄某是从小在同一村庄一起长大的,又一起出外打工多年,两人也曾有过一些经济往来,从没有发生过经济纠纷。2009年春节期间,张某找到黄某称自己赌博输了钱,要黄某借给他5000元,保证三五天后就还上。可谁知张某在以后的半年时间内,在黄某的多次追讨下仅偿还了1000元。因黄某急等用钱,只好将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归还欠款4000元。出乎黄某的预料,法院审理后查明了借款的真实情况后,不但没有支持他提出的诉讼请求,还对其借款给张某赌博的行为给予训诫并且将张某已经归还给他的1000元进行收缴。
点评:知道他人进行非法活动还借钱给他,这本身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因违法行为建立的借贷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三)款明确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认定借贷无效。该案提示我们,在借款给他人时,一定要先知晓他人借款的用途,如果已经知道他人借款的用途是用于赌博、嫖娼等非法活动时,一定要坚决予以拒绝。否则,不但借出的钱要不回来,严重的还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二、因空口无凭,无法证明有借贷关系要不回
案情:王某(女)与刘某曾经是一对恋人,在两人恋爱期间,王某向刘某的母亲许某借了6000元钱急用。借款时,仅有王某、刘某和刘母许某三人在场,因王、刘两人当时是恋爱关系,刘母也就没有要求王某写任何字据。2008年底,刘某以两人性格不合为由提出与王某终止恋爱关系。两人恋爱关系终止后,刘母许某多次找王某催讨这6000元借款,但王某开始称是赠与,后来干脆什么也不承认了。无奈之下,许某告到法院,要求王某偿还6000元欠款。在法庭上,王某一口咬定根本就没有借钱一事。最后,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原告许某的诉讼请求。(www.daowen.com)
点评:借贷关系的成立是需要证据进行证明的,根据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则,原告许某主张被告王某借了她6000元钱,她就必须以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被告王某不承认借款事实的存在,在没有书面借据的情况下,仅有原告许某和她儿子的口头证明,这在证明方面还不能认为原告一方是具有明显的证据上的优势,也就是说还没有办法使法官相信该借贷关系成立,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也就不奇怪了。
三、因超过期限即超过诉讼时效要不回
案情:朱某和韩某是生意上的朋友和伙伴,2006年7月,朱某因经营发生困难向韩某借款25000元。朱某给韩某写了借条,借条里写明了利息,还款期限为2006年12月底。但在还款期限届满后,朱某的生意仍不见好转,并且朱某还因发生车祸又损失了20000多元。考虑到两人多年来的关系,韩某碍于情面一直没有向朱某催讨。2009年6月,韩某的母亲生重病,急需一大笔医疗费,这才找到朱某索要这25000元欠款,朱某以没有能力偿还为由拒绝。韩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韩某归还这25000元,在审理中,朱某提出超过两年诉讼时效的理由进行抗辩,韩某也没有提出有诉讼时效中断或者中止的事实和理由。最后法院驳回了韩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本案中,朱某向韩某借款是在2006年12月底到期,到2009年6月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韩某又不能举证证明有诉讼时效中断或者中止的理由,他的诉讼请求不能获得法院支持也就在情理之中了。(福建 周玉文 徐德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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