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气死人是否需承担法律责任?

气死人是否需承担法律责任?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事发后,因当事人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未能协商一致,死者的家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胡山夫妇及程钱赔偿死亡赔偿金等累计22.1万元。故法院判决由胡山夫妇共同支付原告的死亡赔偿金等20.7万余元的10%,即2.07万元。因此,本案中的胡山夫妇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恶语伤人或者故意刺激他人,导致他人死亡的,并不能完全归咎于受害人的心胸狭窄,行为人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气死人是否需承担法律责任?

案情:2008年1月16日下午,郜敏在家看电视时,村民程钱前来询问邻居邹红的住处,郜敏告知其住在楼下。程钱找到邹红后,双方因经济问题发生吵骂。听见两个人越吵越凶,为防争吵升级,年近六旬的郜敏便下楼劝双方各自让步。不料,邹红和丈夫胡山并不领情,反而骂郜敏多管闲事,还说郜敏的儿子不是男人等等。因郜敏的儿子结婚两年多尚未生育。郜敏顿时气晕在地。胡山夫妇一看慌了神,赶紧给医院打电话,后经医生抢救无效,郜敏于当日死亡。事发后,因当事人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未能协商一致,死者的家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胡山夫妇及程钱赔偿死亡赔偿金等累计22.1万元。

判决: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郜敏死亡的主要原因应属自己身体内部存在某种重大疾病隐患所致,被告的吵架行为诱发了这一结果的发生。被告胡山夫妇在对待处理债务及邻里纠纷过程中未持谨慎、理智、谦让、团结友善的态度,却有意揭露别人的短处和隐私,对郜敏的死亡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被告程钱虽未与郜敏吵架,对郜敏之死没有过错,但郜敏是在劝阻化解他与邹红的矛盾冲突之中死亡的,其作为受益方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责任。故法院判决由胡山夫妇共同支付原告的死亡赔偿金等20.7万余元的10%,即2.07万元。程钱支付原告经济补偿费5000元。

评析:现实生活中,“骂人”很常见,但“骂死人”则属于特殊情况。至于骂人者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则要看说话的内容、性质和对象。一般情况下,“骂死人”可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如果行为人明知对方精神脆弱、生理有疾,可能会被气死,而故意追求气死对方的结果。那么,这种以“气”的行为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主观上属于故意,与受害人的死亡后果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即构成犯罪,须负刑事责任。另一种是行为人主观上存有过错,但不具备追求对方死亡的目的,在纠纷中恶语伤人,侮辱刺激对方,进行精神干扰,这种情况下的“气死人”,本质上构成民事法律调整的侵权行为。

结合本案来看,胡山夫妇的行为应该属于第二种情形,其主观上有过错,但不具备追求对方死亡的目的,这一点可以从郜敏倒地后,他们停止辱骂,并主动施救、联系医院的行为中得到印证。因此,本案中的胡山夫妇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理由是,胡山夫妇虽然没有用肢体或其他工具直接侵害郜敏的身体,但是其实施的语言攻击影响了郜敏的心情,诱发了疾病,导致死亡,虽然侵害的形式不同,但侵害的结果是一样的,所以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另一被告程钱虽无过错,但郜敏是在劝阻化解他与邹红的矛盾冲突时死亡的,其作为受益方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责任。

由此可见,过去人们常说的“气死人不偿命”,在现今的法制社会早已经行不通。恶语伤人或者故意刺激他人,导致他人死亡的,并不能完全归咎于受害人的心胸狭窄,行为人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www.daowen.com)

链接:《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身体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湖北 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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