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郑樵文献学的'类例'理论解析

郑樵文献学的'类例'理论解析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郑樵《艺文略》《校雠略》既首重“类例”,他对文献学的贡献也当首推“类例”。本文试图从其“类例”在文献学中的地位、“类例”的学术旨归、“类例”的原则、“类例”的属性等方面,论析郑氏文献校雠中“类例”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因此,郑樵论文献学首重“类例”。[152]“类例既分,学术自明”八字可作为文献校雠的纲领,它扭转了古代文献校雠中重“叙录”而轻“类例”的倾向。

郑樵文献学的'类例'理论解析

在学者们群起讥嘲贬损郑樵之际,独章学诚认为“自石渠天禄以还”,唯有郑樵可继踵刘向、刘歆父子之业,能于文献校雠之中“推阐大义,条别学术异同”[139]。可惜,虽然对郑樵文史校雠的“别识心裁”推崇备至,但章氏并没有识得郑樵文史校雠中“别识心裁”之所在,如他几次批评郑樵不重视叙录解题和“删去《崇文》叙录”[140],全然没有认识到郑樵文献校雠中的“别识心裁”主要体现于他的“类例”理论,而不在于他对每本书的叙录解题。郑樵《艺文略》《校雠略》既首重“类例”,他对文献学的贡献也当首推“类例”。“类例”理论的提出和成熟标志着我国古典文献学理论上的自觉,标志着这门学科从“自在”走向“自为”,从“因书立类”走向“以类明书”。本文试图从其“类例”在文献学中的地位、“类例”的学术旨归、“类例”的原则、“类例”的属性等方面,论析郑氏文献校雠中“类例”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从向、歆父子的《别录》《七略》、班固汉书·艺文志》六略分类的成熟,到《隋书·经籍志》四部分类的定型,我国古代的文献学家一直在进行知识与图书分类的实践探索,但没有一个文献学家对“类例”做过理论反思,更没有归纳和抽象出类例理论。他们关注的焦点反而是叙录解题,有无叙录解题或叙录解题的优劣才是他们衡量文献学著作好坏的重要准绳,只有书目而无叙录的文献目录向来被人轻视,《隋书·经籍志·簿录类》的意见很有代表性:“古者史官既司典籍,盖有目录,以为纲纪,体制湮灭,不可复知。孔子删书,别为之序,各陈作者所由。韩、毛二诗,亦皆相类。汉时刘向《别录》、刘歆《七略》,剖析条流,各有其部,推寻事迹,疑则古之制也。自是之后,不能辨其流别,但记书名而已。博览之士,疾其浑漫,故王俭作《七志》,阮孝绪作《七录》,并皆别行。大体虽准向、歆,而远不逮矣。”[141]“既司典籍”便“为之序”似乎是孔子定下的成规,向、歆父子的叙录也不过是沿袭“古之制”罢了,后世“但记书名”违反了“古制”,这类著作当然就不能入流。在郑樵之前的文献学家看来,要对各家各派学术“辨其流别”,断然离不了对每本书的叙录解题,没有叙录解题的目录书,典籍仍然处于“浑漫”散乱的状态。所以,那些对于“作者之意,无所论辩”的目录书无足轻重,而那些“文义浅近”的叙录也同样“未为典则”[142]。直到清代,著名文献学家章学诚仍然认为叙录解题“最为明道之要”[143],目录之书必须“附以辨章流别之义,以见文字之必有源委,亦治书之要法。而郑樵顾删去《崇文》叙录,乃使观者如阅甲乙簿注,而更不识其讨论流别之义焉,呜呼可哉”[144]?文献校雠“辨章学术,考镜源流”只能经由叙录来实现,删去了叙录“徒为甲乙部次”的流水账式书目[145],根本就无法“辨章流别之义”。和《隋书·经籍志》史官一样,章学诚视叙录解题为文献学的核心。

相反,郑樵认为对每本书都进行叙录解题是一种不必要的累赘,古人“编书”也“未尝注解”:“古之编书,但标类而已,未尝注解,其著注者,人之姓名耳。盖经入经类,何必更言经?史入史类,何必更言史?但随其凡目,则其书自显。惟《隋志》于疑晦者则释之,无疑晦者则以类举。今《崇文总目》出新意,每书之下必著说焉。据标类自见,何用更为之说?且为之说也已自繁矣,何用一一说焉?至于无说者,或后书与前书不殊者,则强为之说,使人意怠。”把经书编入经类何必再说此书属经?史书并入史类何必再说此书属史?对每种典籍“标类”就能“辨章流别之义”,“每书之下必著说焉”则纯属多余。他接下来举《崇文总目》中《太平广记》的解题说:“《太平广记》者,乃《太平御览》别出,《广记》一书,专记异事,奈何《崇文》之目所说不及此意,但以谓博采群书,以类分门?凡是类书,皆可博采群书,以类分门,不知《御览》之与《广记》又何异?”[146]这种解题就是多余的废话。当然,郑樵也认识到典籍中“有应释者,有不应释者,不可执一概之论”,那些在知识和学术归类上模棱两可的典籍应有叙录解题,那些“可以睹类而知义”的典籍别类分门就行了。[147]

由此可见,在文献校雠中,叙录解题近乎可有可无,而“类例”则必不可少;叙录解题只能算是文献校雠的一种辅助补充,而“类例”则是文献校雠的灵魂。因此,郑樵论文献学首重“类例”。近代文献学家杜定友对“类例”曾有过相当形象的比喻:“图书之不分类者,犹药石寒热之不分也。以寒热不分之药石治病,以类例不明之部别治书,其不失者几希矣。”[148]郑樵的比喻更加绝妙,杜氏将治书喻为治病,将“类例”喻为药方,郑氏则把“类书”比为“持军”,把“类例”比为军规:“类书犹持军也,若有条理,虽多而治。若无条理,虽寡而纷。类例不患其多也,患处多之无术耳。”[149]所谓“类例”,就是典籍的总体分类原则和具体分类方法,类例之于治书就像军规之于治军一样重要。没有军规部队就是一群乌合之众,士卒再多也会灭亡;没有类例典籍就将散乱失纪,图书再多也会亡佚。

为什么“类例”之于文献学如此重要呢?

他认识到“学术之苟且由源流之不分,书籍之散亡由编次之无纪”[150],而要编次书籍就得确立类例原则。杜定友在《校雠新义》中遗憾地指出:“古之言类例者,未尝离书而立类,盖职司典守,奉命编次,故一代有一代之书,一代有一代之目。编目既竣,厥职乃尽,未尝以编目为世守之职,未尝以类例为专门之学也。类例条别,惟以既有之书为依归,未尝为后世法也。”[151]郑氏之前有文献学的实践,却没有文献学系统的理论反思,只是“因书而立类”,未尝“立类以分书”,所以典籍的整理和分类就带有极大的随意性和偶然性,因代而变,因人而异。早在宋代的郑樵就已发现文献校雠中的这一痼疾,因而,他首先提出“立类以明书”的理论原则:“类例既分,学术自明,以其先后本末俱在。”[152]

“类例既分,学术自明”八字可作为文献校雠的纲领,它扭转了古代文献校雠中重“叙录”而轻“类例”的倾向。其实,“辨章流别之义”并非只有叙录解题才能完成,经由典籍分类也可以让人们“睹类而知义”。学必有传承,类必有所本,学派不可凭空而有,典籍也自有源流,在进行书籍分类的同时就完成了学术分类。通过类例让某学科或某学派的典籍按“先后本末”归为一类,自然就明白了某一学科或某一学派的本末源流与兴衰轨迹。

为了使典籍的“先后本末俱在”,郑樵强调“编次必记亡书”,为此还特地写了《编次必记亡书论三篇》:“古人编书,必究本末,上有源流,下有沿袭,故学者亦易学,求者亦易求。谓如隋人于历一家最为详明,凡作历者几人,或先或后,有因有革,存则俱存,亡则俱亡。”[153]要使某学科某学派“上有源流,下有沿袭”,编写书目时就不能“只记其有,不记其无”。[154]

郑樵“类例既分,学术自明”的理论主张,长久被人们误解、曲解甚至不解,人们一直没有认识到这一主张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郑氏批评《崇文总目》“每书之下必著说”的方式为“泛释无义”,还遭到了诸如朱彝尊四库馆臣、章学诚的指责,这些学者都将《崇文总目》后来刊削叙录解题一事归罪于郑樵[155]。且不论指责是否有理,归罪是否属实,指责和归罪本身就说明,包括章学诚在内的文献学家骨子里都觉得“但记书名”的书目没有什么价值,文献校雠只有通过叙录解题才能“辨章学术,考镜源流”。郑樵的“类例”理论是古典文献学中的“绝识旷论”,不只远迈前辈和时流,很长时期还引领后代。可惜这一理论在他生前难以得到首肯,在他身后也很少听到掌声,难怪这位孤独的学术先导生前发出了“物稀则价难平,人稀则人罕识”的无奈喟叹[156]

当然,也不是所有文献学家都无视和贬低郑氏“类例”理论的价值与意义,余嘉锡在《目录学发微》中指出:“樵所谓类例者,不独经部分六艺,子部分九流十家而已。则其自谓‘类例既分,学术自明’者,亦非过誉。然此必于古今之书不问存亡,概行载入,使其先后本末俱在,乃可以知学术之源流。故又作编次必记亡书论,则樵之意可以见矣。”[157]余氏不仅发现了“类例”的理论价值,而且认识到“类例”对文献学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编撰书目,不附解题,而欲使其功用有益于学术,其事乃视有解题者为更难。”[158]要通过“类例”辨章学术源流,文献学家不但要对各科学术、各家学派了如指掌,还要对知识分类和图书分类有深刻的理解;不但要有娴熟的专业知识,还得有广阔的学术视野。

以叙录解题的方式“辨章学术,考镜源流”,只适应知识相对贫乏、典籍比较稀缺的时代,在学术分科越来越细、知识越来越丰富普及、图书成千万倍增加的后世,这种方式在实践上根本行不通。试想,在一个存书几百万册或几千万册的图书馆,要以叙录解题方式编馆藏目录或借阅目录,图书馆将要增加几十倍甚至几百倍的工作人员,即使编成了这样的书目,在电子文本出现以前要以纸张形式印出这样的书目,对图书馆、对读者都将是一个“灾难”。从“叙录解题”到“以类明书”是历史的一种必然要求,因而郑樵的“类例”主张具有理论前瞻性,就是在今天仍然具有实践意义。

郑樵把“会通”“博雅”作为文献学的价值目标和学术的最高境界[159],同时又将守“专门之书”和存“专门之学”作为文献“类例”的学术旨归,这二者看似相互矛盾,其实它们相反而实相成。郑樵在《通志总序》中说:“当迁之时,挟书之律初除,得书之路未广,亘三千年之史籍,而局蹐于七八种书,所可为迁恨者,博不足也。”[160]没有各科“专门之学”又怎么能够“会通”?没有各科“专门之书”学者如何能“博雅”?“会通”就是对各种专门知识的融会贯通,要是没有各种专门知识,“会通”就无从谈起,所以,“专门之书”与“专门之学”是“博雅”与“会通”的必要条件。

他敏锐地发现类书与类学密不可分:“学之不专者,为书之不明也。书之不明者,为类例之不分也。有专门之书则有专门之学,有专门之学则有世守之能。人守其学,学守其书,书守其类,人有存没而学不息,世有变故而书不亡。以今之书校古之书,百无一存,其故何哉?士卒之亡者,由部伍之法不明也。书籍之亡者,由类例之法不分也。类例分则百家九流各有条理,虽亡而不能亡也。巫医之学亦经存没而学不息,释、老之书亦经变故而书常存。观汉之《易》书甚多,今不传,惟卜筮之《易》传。法家之书亦多,今不传,惟释、老之书传。彼异端之学能全其书者,专之谓矣。”[161]“类例不分”将导致“书之不明”,“书之不明”又将使“学之不专”,只有书分其类才能学守专门,“类例”是存“专门之学”的关键,而存“专门之学”则是类例的学术旨归。之所以“有专门之书则有专门之学”,是由于各种专门学术探究的是各种专科知识,而各种“专门之书”的分类是以各种专门知识的分类为前提的。这里还得梳理一下郑樵“专门之学”的特定内涵。

“古人最重家学”[162],这一传统的渊源可以追溯到汉代经学。汉代经师常常专通一经以教授弟子,治韩诗的不掺杂齐、鲁,传古文的不旁通今文,经师传其学,弟子受其业,弟子代代相传而不悖师说,这样就逐渐形成了某家某派的学术。人们把某家某派的学术传统称为“家学”或“家法”,这种家学或家法就是“专门之学”。显然,古人“专门之学”的内涵不同于现代知识分类的“专门之学”,后者是指各种专门的学科知识或学问,它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古人所谓“专门之学”往往在各家各派的研究对象上相互重叠,如治《诗经》的分齐诗、鲁诗、韩诗、毛诗等四家之学,治《易经》今文分施雠、孟喜、梁丘贺、京房四家之学,这些不同“家学”研究的对象完全相同,差异只在于对同一对象的解释方法和研究结论不同而已。古代的这种“家学”或“专门之学”,总是随着某家某派大师的崛起而兴盛,又随着大师的过世而消亡,相关的典籍也随着学派的消亡而散佚。古代大部分“家学”的典籍百不一存,这非常不利于学术的进展和知识的积累。西方近现代的“专门之学”,如物理数学化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由于有固定的研究对象,所以后代学者可以站在前代学者的肩膀上,后人比前人对同一研究对象会有更大的突破和创新,真正做到了“人有存没而学不息”。

郑樵在知识类型上崇尚“可行于世”的“实学”,鄙薄“不务行而务说”的“空言”[163],其“专门之学”的内涵也与传统的同一概念有别。他的“专门之学”虽包括了前人所说的“家学”,但主要是指现代所说的专科学问知识。如他说“《易》本一类也,以数不可合于图,图不可合于音,谶纬不可合于传注,故分为十六种”。“《春秋》虽一类而有五家,以啖、赵杂于《公》《穀》可乎?”[164]《春秋》一类“五家”是指传《春秋》的《左氏》《公羊》《穀梁》《邹氏》《夹氏》,啖、赵指唐代治《春秋》的学者啖助、赵匡。这里的“五家”“啖、赵”的“专门之学”即“家学”,还是以学人归类而不是以学科归类,也就是在“类人”而不是在“类学”。他“专门之学”内涵中最重要的一面是指今天所说的专门学问和专科知识,这才是他“专门之学”中的亮点。他《艺文略》中的十二大类,除“经类”“诸子类”“类书类”有丛书性质外,其他九类都基本上以学科分类,也就是说十二大类中有九种是今天所谓一级学科。如“礼类”近于今天的法学、“乐类”即音乐学、“小学类”即语言学、“史类”即历史学等等,它们都是某一专门知识的大类。

从他关于类例原则的论述中也可以看出其“专门之学”的内涵:“观图谱者可以知图谱之所始,观名数者可以知名数之相承。谶纬之学盛于东都,音韵之书传于江左,传注起于汉、魏,义疏成于隋、唐,睹其书可以知其学之源流。或旧无其书而有其学者,是为新出之学,非古道也。”[165]他主张通过“类例”来辨章学术源流,以图书的分类并按时代先后编目,就能明了各科学术的渊源和流变,如旧有其书而现无其学,就知道某一古学业已消亡,如旧无其书而现有其学,就知道某一新学术已经产生。此处的“图谱”“名数”“谶纬”“音韵”等“专门之学”都不是“家学”,而是指某一门类的专门学问知识。

因为类例的旨归是“守专门之书”以“存专门之学”,而“专门之学”又主要指专门学问和专科知识,所以他的类例原则强调知识的分类与学术的分科,并指出古人编书只知“类人”不知“类书”:“古之编书,以人类书,何尝以书类人哉。”[166]“以人类书”的分类标准是不同的学人,“以书类人”的分类标准是不同的知识或学科。“以人类书”就会“人以群分”,最终形成不同的“家学”或学派;“以书类人”就会“物以类聚”,最终形成不同的知识类型和不同的学科。“以书类人”必须对各个学科和各门知识的特性有深刻的理解,需要更高的归纳和抽象能力。既然“类例”原则贵在“专门”,那么类分得越细,知识就越“专”,学术贵在“专门”,类例贵在“细分”。《艺文略》实践了他的类例“细分”原则,这一点早为古今文献学家所认可和称道,余嘉锡在《目录学发微》中说:“考之樵之《艺文略》,虽不免牴牾讹谬,而其每类之中,所分子目,剖析流别,至为纤悉,实秩然有条理。”[167]“细分”要求文献学家对各种知识的异同有更精细的体会,“胸中元无伦类”者对学科和知识“冗杂不明”,就根本没有办法进行典籍的“细分”:“凡编书惟细分难,非用心精微,则不能也。”[168]可见,要想经由类例而“存专门之学”,文献学家必须具备极高的素养和极广的学识。现代著名文献学家姚名达在《中国目录学史》中,对郑樵的学识与胆量就赞叹有加:“莆田郑樵撰《通志》,其《艺文略》尽列古今目录所收之书于一篇,分为十二类,一百五十五小类……对于四部四十类成法,彻底破坏;对于小类节目之分析,不惮苛细,其胆量之巨,识见之宏,实旷古一人。”[169]

郑樵在知识类型上崇“实学”而弃“空言”[170],这一知识类型的价值判断,深刻地影响了他文献学的知识与图书分类。(www.daowen.com)

我国第一次知识与图书的分类,是汉代确立“独尊儒术”这一意识形态之后完成的。向、歆父子既是古典文献学的奠基人,又是著名的经学大师;《汉书·艺文志》撰者班固同样深湛经术,有经学名著《白虎通义》传世,而且他本人还是一位坚定的圣学卫道者,批评司马迁“其是非颇谬于圣人,论大道则先黄老而后六经”[171],所以从《七略》《别录》到《汉书·艺文志》的知识和典籍分类中,儒家的六艺(六经)处于独尊的地位,这种独尊地位一直保持到晚清顾颉刚先生在《古史辨自序》中说:“中国学问是向来只有一尊观念而没有分科观念的。”[172]由于古代学者心存“一尊观念”,其他各科知识自然就失去了独立存在的空间。在《七略》及《汉书·艺文志》的知识系统中,六经之外的知识不过是“六经之支与流裔”[173],所有知识都是六经的流裔和派生物。在《隋书·经籍志》及《四库全书总目》那里,经为各学之权衡,史为经之羽翼,子为经之流裔,集为经之鼓吹,总之,在这种知识的价值等级中,各科知识离开了经就没有独立存在的价值依据。难怪唐代的文献学家称自己整理文献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弘道设教”[174],清代集古代文献学之大成的《四库全书总目》更宣称:“盖圣朝编录遗文,以阐圣学、明王道者为主,不以百氏杂学为重也。”[175]什么是这些文献学家眼中的“杂学”呢?《四库全书》编者对此有明确的界定:“夫学者研理于经,可以正天下之是非;征事于史,可以明古今之成败,余皆杂学也。”[176]他们以是否遵经为唯一的判断标准,对所有的典籍“一一辨厥妍媸,严为去取”,对那些“离经叛道、颠倒是非者,掊击必严;怀诈狭(当作‘挟’——引者注)私、荧惑视听者,屏斥必力”[177]。这与其说是在“编录遗文”,还不如说是在宣扬“圣学”。近人杜定友在《校雠新义》中也对这一做法大为不满:“学无门户而强分内外,经为宏道,史以体尊,子为杂说,集为别体,一以尊崇圣道,以图书分类为褒贬之作,失其本旨远矣。”[178]郑樵早就认为“《七略》所分,自为苟简,四库所部,无乃荒唐”[179]

任何一个文献学家都有自己的知识价值判断,但文献学“类例之法则又不宜存褒贬于其间,有其书当有其目,有其目当有其类”[180],如果有“经学”与“杂学”的贵贱之分,有形而上之“道”与形而下之“术”的高下之别,类例条别就将毫无准的。郑樵鄙薄“空言”崇尚“实学”,这表现在类例中就是给予“空言”与“实学”各类知识相应的学科地位,不像此前的文献学家那样,让“空言”挤压“实学”的生存空间,而是强调各科知识的相对独立性,反对通过类例分出各种知识的“高卑”。有些文献学家将道家与道术同条,法家与刑法共类,郑樵对这种分类深致不满:“旧类有道家,有道书,道家则老、庄是也。有法家,有刑法,法家则申、韩是也。以道家为先,法家次之,至于刑法、道书,别出条例。刑法则律令也,道书则法术也,岂可以法术与老、庄同条,律令与申、韩共贯乎?不得不分也。《唐志》则并道家、道书、释氏三类为一类,命以‘道家’,可乎?凡条例之书,古人草昧,后世详明者有之,未有弃古人之详明,从后人之紊滥也。其意谓释氏之书难为,在名、墨、兵、农之上,故以合于道家。殊不知凡目之书只要明晓,不如此论高卑,况释、道二家之书自是矛盾,岂可同一家乎?”[181]“不如此论高卑”就是他确立的“类例”原则,也即在知识和图书分类中保持价值中立,客观地给予各科知识相应的地位,不通过类例来分出各科知识的贵贱。像《唐志》将释氏混同于道家,将刑法并入法家,以此来凸显道家与法家,并取消佛教与刑法这两种知识的独立地位,这种经由类例条别来显示各科知识贵贱尊卑的分类方法,不仅会使典籍分类凌乱失次,而且会严重影响到某些知识类型的积累和承传,严重压缩和窒息某些学科与学术的生存发展空间。在郑樵的《通志二十略》中,尤其是在其《艺文略》中,他给予当时已有的各科知识最大的生存空间,确立各科知识相对独立的学术地位。

首先,郑樵突破了“七略”和四库分类的藩篱,通过自己的类例原则重新划定了知识的版图,并由此确立了各科知识的学术地位。《艺文略》彻底打破《隋书·经籍志》的四部成法,将古今图书分为十二类:经类第一,礼类第二,乐类第三,小学类第四,史类第五,诸子类第六,天文类第七,五行类第八,艺术类第九,医方类第十,类书类第十一,文类第十二。从现代眼光来看,图谱和金石也属于文献典籍的范畴,要是再加上《二十略》中的《图谱略》《金石略》,他划定的典籍共有十四类。后来的文献学家们虽肯定郑氏《艺文略》的这种分类,但大多是称道他将图籍进行了更仔细的条别,一是将图书分为十二大类,二是扩大了分类的级数,创立了三级类目体系——大类之中再分小类,小类之中又细分子目,而这种类例的知识论意义却一直被人们所忽视。比起经、史、子、集四部分类来,郑氏《艺文略》中的十二大类,加上《图谱略》《金石略》二类,使不少知识类型摆脱了经的笼罩,并获得了与经并立的地位。如析礼、乐、小学于经之外,使得礼、乐、小学从经的附庸变为与经并肩而立,出天文、五行、艺术、医方、类书于诸子之中,使天文、五行、艺术、医方、类书更易于显示各自的知识特性,不再削足适履地依附于诸子。这种分类表明郑氏对各类知识特性与地位具有深刻的认识。属于古代礼仪法制的“礼类”需因时因地制宜,不应列于亘古不变的“经”;“小学”的研究对象是人人习用的文字,将它侧于儒家经典有何理据?天文探究星辰日月,医方传法以治病救人,为什么要与立言以明道的诸子混而为一?衡之以郑樵的知识论标准,一为虚论其理的“空言”,一为实纪其迹的“实学”,将“实学”并入“空言”,就意味着剥夺了“实学”这一知识类型的存在空间与独立地位。金石碑刻是另一种形态的历史文献,有的文献学家将它附丽于经,有的将它并入于史,可它们在内容上既非经非史又亦经亦史,是一种有别于经史子集的知识类型。郑樵对此有独到的认识:“方册者,古人之言语;款识者,古人之面貌。以后学跂慕古人之心,使得亲见其面而闻其言,何患不与之俱化乎?所以仲尼之徒三千皆为贤哲,而后世旷世不闻若人之一二者,何哉?良由不得亲见闻于仲尼耳。盖娴习礼度,不若式瞻容仪,讽诵遗言,不若亲承音旨。今之方册所传者,已经数千万传之后,其去亲承之道远矣。惟有金石所以垂不朽。”[182]他将三代鼎彝、秦人石鼓、秦后石刻,进行搜集、整理、分类而别为《金石略》,这表现了他深远的学术眼光与开阔的知识视野。江人度上书张之洞论目录学编撰时,对郑氏此举有高度评价:“‘金石’之学,《隋志》列‘经’,《宋志》属‘史’,已觉歧异。且昔之考核者少,尚可附丽;今之研究者多,岂容牵合?六义附庸,蔚为大国,夹漈《通志》所以别为一略也。盖其中有证经者,有资史者。居之甲部,既病其偏枯;置之乙帙,亦嫌其泛滥。”[183]可见郑樵单列《金石略》有先见之明。他撰《图谱略》是有感于从向、歆以来,文献学家重书籍而轻图谱的倾向,也是他重“实学”在类例上的表现。

当然,《艺文略》的典籍分类仍然存在时代的局限,比如少数地方图书分类标准尚未完全统一,又如对某些知识类型没有足够的重视,最明显的是仍旧将“地理”并于“史类”。历史学处理的是历史时间,而地理学探讨的是宇宙空间,二者可以说“义不同科”。《通志二十略》中有《地理略》,《艺文略》中却没有“地理类”,把史学著作与地理学典籍混在一块。清人孙星衍《孙氏祠堂书目》显然受到郑氏《艺文略》的影响,同样将典籍分为十二类,不同的是出地理于史类,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郑氏留下的缺憾。

其次,郑樵在类书过程中,既没有意识形态的傲慢,也没有学术的偏见,能客观地平视各种类型的知识,如他将“类书”单列一类而与经、史、诸子并列,这显示了他在知识论上的公心与卓识。为何将类书别为一类呢?他在《校雠略》中对此做过清楚的阐述:“类书者,谓总众类不可分也,若可分之书,当入别类。”[184]类书向为学者所鄙夷和不屑,连最推崇郑樵的章学诚也是如此。他将学术知识分为三类:比次之书、独断之学与考索之功。“高明者多独断之学,沉潜者尚考索之功”,“比次之书”则无须“高明”也不必“沉潜”,任何读书人都可以编纂,因而,“独断之学、考索之功欲其智,而比次之书欲其愚”[185]。可是对于一个文献学家来说,有其学必有其书,有其书则应有其类,不可因对某一类学术知识心存偏见,就剥夺它独立存在的位置。类书的资料来源或经或史或子或集,古代公私文献目录往往将类书或入子部或附集部,可类书的知识形态又不同于子、集。《四库全书》的编者也认识到类书在四部之内无类可归,但又不能打破四部的框架,不得不仍将它附于子部。郑樵把难以归类的类书独立作为一类,深为近代张之洞所称道,张之洞认为丛书、类书在内容上“经、史、子、集皆有,势难隶于四部,故别为类”[186]。张之洞的《书目答问》在经史子集四部之外,又另立第五部“丛书目”无疑受到了郑樵的启发。不过,郑樵的“类书类”中类书多而丛书少,张之洞的“丛书目”中丛书多而类书少。“类书类”中有至今常用的《艺文类聚》《太平御览》《册府元龟》,还有杜佑的名著《通典》,也有丛书性质的《经史子集名数》《诸史总要》等。从郑氏的编目与题注看,他丝毫没有轻视类书和丛书的倾向。

最后,由于郑氏文献学的价值目标是“成学”而非“致圣”,所以与古代大多数文献学家不同之处就在于他极少卫道色彩,他在类书时总能兼顾各科知识系统本身的特性,绝不会因为知识的价值评价而任意扭曲各科知识本身的性质,把同一知识类型的书籍强归于不同类别中,这一点只要将《四库全书总目》与《艺文略》做一比较就一目了然。中国古代社会具有深厚的礼乐传统,《礼记·乐记》称“乐由中出,礼自外作”,礼具有外在的强制力量,乐具有内在的感化功能,它们都是安邦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礼、乐在古代文献目录中都入六艺略或经部。《四库总目·经部·乐类》小序说:“大抵乐之纲目具于《礼》,其歌辞具于《诗》,其铿锵鼓舞则传在伶官。……特以宣豫导和,感神人而通天地,厥用至大,厥义至精,故尊其教得配于经。而后代钟律之书,亦遂得著录于经部,不与艺术同科。顾自汉氏以来,兼陈雅俗,艳歌侧调,并隶《云韶》,于是诸史所登,虽细至筝、琶,亦附于经末。循是以往,将小说、稗官未尝不记言记事,亦附之《书》与《春秋》乎?悖理伤教,于斯为甚。今区别诸书,惟以辨律吕、明雅乐者,仍列于经,其讴歌末技、弦管繁声,均退列‘杂艺’‘词曲’两类中,用以见大乐元音道侔天地,非郑声所得而奸也。”[187]从知识论的角度看,不论是“辨律吕”还是谈“讴歌”,不论是属于风雅还是隶于艳曲,它们都同属音乐知识的范畴,这方面的典籍理应同归乐类。四库馆臣由于固执的卫道观念,将“明雅乐者”入经部乐类,将“艳歌侧调”归于子部艺术类。如《羯鼓录》一书,馆臣们认为它是“论管弦工尺者,不过世俗之音”,将它归于“艺术”类中。[188]“辨律吕、明雅乐”属阳春白雪,可以入于“乐类”,管弦讴歌之声属下里巴人,只能隶于“艺术类”,哪怕管弦之声属于音乐也不能入“乐”。郑樵则认为诗、乐同源,二者密不可分,“乐以诗为本,诗以声为用……然诗者人心之乐也,不以世之兴衰而存亡,继风、雅之作者,乐府也”[189]。他将三代的风、雅、颂与汉代的民间乐府同隶于音乐,二者并无所谓等级上的尊卑。郑樵类书遵从“义例相近,使相比附”的分类原则,对各类知识不分尊卑,将属于同类知识的典籍归为一类。《艺文略·乐类》分十一小类,其中有“辨律吕”的“乐书”,也有讲演奏的“管弦”,有军乐“鼓吹”,还有“钟磬”与“琴”。“乐书”论乐理,“管弦”讲乐技,虽有“道”“艺”之别,却无贵贱之分。它们的研究对象同属音乐,归入同一类符合它们相同的知识属性,这样有利于书库典藏和读者借阅,也有助于学术考镜源流。后来章学诚也应和郑樵的类例原则,强调不能因卫道而扭曲知识类型的性质:“盖类有相仍,学有所本;六艺本非虚器,典籍各有源流;岂可尊麒麟而遂谓马牛不隶走部,尊凤凰而遂谓燕雀不隶飞部耶?”[190]因为尊经而将本应属于音乐知识的“世俗之音”排斥于乐类之外,这不像为了尊凤凰而将燕雀逐出鸟类一样荒唐吗?

郑氏“类例”中的“类”主要是指典籍所属的知识或学科类型,“例”是指典籍分类的条例准则。与此相应,“类例”自然是要立类以明书,也就是要确立知识与典籍的分类准则和条例。他的《校雠略》便主要是对知识与典籍分类准则与条例的理论探讨,而《艺文略》则是其“类例”理论的典籍分类实践。

图书分类的前提是要明簿录体例,要准确判明典籍所属的知识与学科特质,还要确立分类的统一标准,这对编目的文献学家提出了极高的学术要求。要对某学科的性质、某知识类型的特征了然于心,只有百科全书式的学者或该领域的专家才能做到,所以郑樵以“司马迁世为史官,刘向父子校雠天禄,虞世南、颜师古相继为秘书监,令狐德棻三朝当修史之任,孔颖达一生不离学校之官”为例,特别主张“校书之任不可不专”[191]。他认为最理想的编目是“出于一人之手”以“成于一家之学”[192],如向、歆父子的《别录》《七略》和班固的《汉书·艺文志》;或者由某一学科专家来给某学科的典籍校雠和编目,如《汉书·艺文志》中“兵家一略任宏所校,分权谋、形势、阴阳、技巧为四种书,又有图四十三卷,与书参焉。观其类例,亦可知兵,况见其书乎?其次则尹咸校数术,李柱国校方技”。唐人编撰的《隋书·经籍志》虽成于众手,“亦皆随其学术所长者而授之,未尝夺人之所能,而强人之所不及”,因而《汉书·艺文志》中的兵书略、术数略、方技略颇有“条理”,“而《隋志》尤详明”。为此郑樵专门写了《编书不明分类论三篇》, 指出“胸中元无伦类”者“不明分类”,“无独断之学”者也“不明分类”,让这些人来编书,其结果必然是书目归类混乱,典籍“冗杂不明”。[193]他在《编次之讹论十五篇》中,列举了大量典籍归类的讹谬,如“月令,乃礼家之一类,以其书之多,故为专类。不知《四库书目》如何见于礼类,又见于兵家,又见于农家,又见于月鉴。按此宜在岁时类”[194]。“月令”这类书本属“礼家”,但由于后世月令这类书籍太多,文献学家将它从礼家析出单独列为一类。《四库书目》的编者不了解“月令”这类书籍的知识与学科属性,把该类书同时归入礼类、兵家、农家、月鉴四类中,这是典型的“无独断之学”而导致“不明分类”的例子。郑氏认为“月令”这类书籍当入“岁时类”,显示了他独到的学术眼光。他还批评了《崇文总目》归类不当的现象:“岁时自一家书,如《岁时广记》百十二卷,《崇文总目》不列于岁时而列于类书,何也?”[195]

为了真正做到“以类明书”,郑氏订立了哪些图书分类的重要条例呢?

第一,应“以书类人”而不能“以人类书”,也就是说要以书籍的知识类型分类,不应以作者的学派归属分类,因为“类例”的功能是要给图书分类,不是要给学者分组或划派,“以人类书”不仅不能“存专门之学”,还会造成图书归类的杂乱。“以书类人”上文有所论析,这里不拟赘述。

第二,给图书分类过程中,要以知识类型作为分类标准,“一类之书当集在一处,不可有所间也”[196]。譬如,属于某一知识类型的典籍就要归为一类,在编目和庋藏时统统都应集中在该类之中,如果散入两类或多类编目、庋藏,就学术史而言,不便于“存专门之学”和溯学术之源;就书籍典藏而言,容易造成图书的散失;就入库借阅而言,也给读者带来诸多不便。古代书目常见一书而两属甚至多属的现象,如“《唐志》于仪注类中有玉玺、国宝之书矣,而于传记类中复出此二书。《四库书目》既立命书类,而三命五命之书复入五行卜筮类”[197]。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有三:一是编书目者“胸中元无伦类”,对某书的知识和学科属性缺乏准确的判断,如“遁甲,一种书耳,《四库书目》分而为四类,兵书见之,五行卜筮又见之,壬课又见之,命书又见之。既立壬课类,则遁甲书当隶壬课类中”[198]。遁甲是古代的一种术数迷信,属于五行卜筮或壬课一类,既已立了壬课一类就应归于壬课类中,散入兵书类和命书类明显是编目者分类失当。二是编目者的分类标准不统一,致使一书而二属或多属,如在《隋书·经籍志》中,“《嘉瑞记》《祥瑞记》二书,既出杂传,又出五行。诸葛武侯《集诫》《众贤诫》,曹大家《女诫》《正顺志》《娣姒训》《女诫》《女训》,凡数种书,既出儒类,又出总集”[199]。《嘉瑞记》《祥瑞记》二书入“杂传”是“辨体”,入“五行”是“辨义”,时而以“体”分,时而以“义”别,是分类标准不统一造成了一书而二属。三是有些书籍属于多种知识的融合和不同学科的交叉,所以在分类时处于两可之间,既可隶于甲,也可归入乙,如 “唐《艺文志》与《崇文总目》既以外丹煅法为道家书矣,奈何《艺文》又于医术中见《太清神丹经》、诸丹药数条,《崇文》又于医书中见《伏火丹砂》《通玄秘诀》数条?大抵炉火与服饵两种,向来道家与医家杂出,不独《艺文》与《崇文》,虽《隋志》亦如此”[200]。古代炼丹和服饵既用来延年也用来治病,所以这两种书可以归于道家也可以隶于医家。第一、二种一书多属的原因在于编目者自身,或者由于“不明分类”,或者是由于自乱其例。第三种一书多属是因为书本身内容上知识的交叉融汇,将该书隶于甲或隶于乙,既都于理有据,又都于义未全。这种情况下,还要谨守郑氏“一类之书当集在一处”而不可二属和多属的主张,在编目上就难免留下遗憾。后来章学诚想出了补救的办法:“至理有互通、书有两用者,未尝不兼收并载,初不以重复为嫌;其于甲乙部次之下,但加互注,以便稽检而已。”[201]这就是文献学中所谓“互著”。作为文献学理论的奠基者,郑樵偶有思虑未周是可以理解的,对“一类之书当集在一处”这一分类方法,今天我们应继承其合理部分,弥补其不周全之处,让这一典籍分类方法日趋完善。

第三,分类过程中典籍编次要井然有序,在同一大类中要分出小类,在同一小类中再分出子目,即使不标出子目也必须或按内容或按时序分出次第,为此他写下《编次有叙论二篇》阐述编目次序问题:“《隋志》每于一书而有数种学者,虽不标别,然亦有次第。如《春秋》三传,虽不分为三家,而有先后之列,先《左氏》,次《公羊》,次《穀梁》,次《国语》,可以次求类。《唐志》不然,三传《国语》可以浑而杂出。四家之学犹方圆冰炭也,不知《国语》之文可以同于《公》《穀》,《公》《穀》之义可以同于《左氏》者乎?”[202]图书编次有序既便于考索学术源流,也便于读者查阅。当然,郑氏更多的是着眼于追溯学术源流:“《隋志》于礼类有《丧服》一种,虽不别出,而于《仪礼》之后,自成一类,以丧服者《仪礼》之一篇也。后之议礼者,因而讲究,遂成一家之书,尤多于三礼,故为之别异,可以见先后之次,可以见因革之宜,而无所紊滥。今《唐志》与三礼杂出,可乎?”[203]《隋书·经籍志》中“礼类”虽没有标出“丧服”子目,但在《周官礼》后是《仪礼》,《仪礼义疏》六卷后,便是“《丧服经传》一卷(马融注)、《丧服经传》一卷(郑玄注)”。《丧服》本为《仪礼》中的一篇,但《隋志》中《仪礼》义疏只有四部共四十卷,《丧服》义疏却多达五十部二百一十三卷。《丧服》虽说是别子为宗而自成一类,《隋志》将它置于《仪礼》之后《大戴礼记》之前[204],一是表明《丧服》与《仪礼》的隶属关系,二是可以考见礼类的“因革之宜”。

第四,他强调在给图书分类编目时,一定要在书套上记下书名与卷数,要是不标上书名,时间一长该书就会与它书混淆,人们就将不知道世上尚有或曾有此书,久而久之这本书就可能亡佚。他在《编次失书论五篇》中指出:“书之易亡,亦由校雠之人失职故也。盖编次之时,失其名帙,名帙既失,书安得不亡也。按《唐志》,于天文类有星书,无日月风云气候之书,岂有唐朝而无风云气候之书乎?编次之时失之矣。按《崇文目》(应为《崇文总目》——引者注),有风云气候书,无日月之书,岂有宋朝而无日月之书乎?编次之时失之矣。《四库书目》并无此等书,而以星禽洞微之书列于天文,且星禽洞微,五行之书也,何与于天文?”[205]《唐志》天文类中之所以只有星书而没有风云日月气候之书,是因为给图书分类编目的人没有在书套上记下书名,人们误以为这类书在唐朝全都亡佚,最后就可能真的导致这类书籍散佚。亡书者竟然是那些嗜书如命的文献校雠家!说来谁会相信呢?郑樵对此沉痛地感叹道:“自汉以来,书籍至于今日,百不存一二,非秦人亡之也,学者自亡之耳!”[206]除必须记名帙外,郑樵同样也十分重视记卷帙,他在《编次之讹论》中对编目不计卷帙和计卷帙不规范的现象提出了批评:“凡编书,每一类成,必计卷帙于其后。如何《唐志》于集史计卷而正史不计卷,实录与诏令计卷而起居注不计卷?凡书计卷帙皆有空别,《唐志》无空别,多为抄写所移。”[207]《唐志》中有些书计卷数有些书又不记卷数,别的图书编目计卷帙都有“空别”,《唐志》或许是抄写过程中的疏忽而没有留“空别”。他自己编撰的《艺文略》则非常规范,十二大类中每一本图书都记了卷数,每一小类和每一子目(郑氏称“种”)都记了总部数和总卷数。如“经类第一”中《易》这一小类又分十六子目,第一个子目“古易”:“《连山》,十卷。《归藏》,三卷。《三皇太古书》,三卷。”“古易”子目结束后又标明“右《古易》三部,十六卷”。《易》小类最后又总计“凡《易》十六种(即《易》分十六子目——引者注),二百四十一部,一千八百九十卷”[208]。郑氏当年计卷帙留下的“空别”因原稿已佚而无从查证,但可以肯定他留有“空别”。为什么要记图书的卷数、子目、小类的总部数和总卷数呢?编目必须记下图书卷数的原因有二:一是常有同书而异名、异书却同名的现象,记下卷数便于辨别确证;二是记下卷数可以发现该书历朝卷帙的分合、版本的变动、书籍存亡的时间等。记下某子目和某类的部数与卷数,既可以从中看出某些学科、某些方向学术的兴衰,也可从中发现社会对某一学科的关注度,某些学术的兴奋点,还可见出哪些大类、小类、子目中典籍部数和卷数有无增减。

第五,在给图书分类编目时,不能见名不见书,不能看前不看后,一定要细读全书以明其知识与学科归属,否则将会因望文生义或主观臆断而出现分类的舛讹,郑氏在《见名不见书论二篇》中说:“编书之家,多是苟且,有见名不见书者,有看前不看后者。《尉缭子》,兵书也,班固以为诸子类,置于杂家,此之谓见名不见书。《隋》《唐》因之,至《崇文目》始入兵书类。颜师古作《刊谬正俗》,乃杂记经史,惟第一篇说《论语》,而《崇文目》以为论语类,此之谓看前不看后。应知《崇文》所释,不看全书,多只看帙前数行,率意以释之耳。”[209]这一条例对于图书分类编目来说实属真知灼见,可惜,他的《艺文略》中错入与重出的书籍不少,都是因为他作法而自蹈——自己分类编目时犯了“见名不见书”的错误,前人对此多有批评和纠谬。他明明知道分类编目时不能“见名不见书,看前不看后”,在《图谱略·明用》篇中他还说过“若无核实之法,何以得书之情?”[210]郑氏自己给书分类编目时,何以触犯自己所订下的条例呢?其中必有许多难言之隐,我们了解一下他一生的处境,就会对他有一种“理解之同情”。郑樵一生绝大部分时间独处东南僻壤,五十五岁后才特补右迪功郎,还莫名其妙地接连遭人弹劾,只有极短时间才被允许到秘书省查书。在他编写《艺文略》时,有些书籍他根本无缘见到,自然也无法一本书一本书地“核实”,他“见名不见书”不是不愿“见”而是不能“见”,《艺文略》错谬的背后有多少后人难以想象的无奈和辛酸!

第六,为了避免图书的错收、漏收和重出,在分类编目完成后要反复校勘。他对《隋书·经籍志》评价很高,但《编次之讹论十五篇》也指出了《隋志》在这方面的失误:“若乃陶弘景《天仪说要》,天文类中两出。赵政《甲寅元历序》,历数中两出。《黄帝飞鸟历》与《海中仙人占灾祥书》,五行类中两出。庾季才《地形志》,地理类中两出。凡此五书,是不校勘之过也。以《隋志》尚且如此,后来编出于众手,不经校勘者可胜道哉!”[211]这里的一书“两出”与上文所说的一书两属或多属不同,两属或多属是一书置于两类或几类中,“两出”是一书重复置于同一类之中,这显然是分类编目者疏忽造成的。疏忽草率还容易造成图书的错收和漏收,如“萧何律令,张苍章程,汉之大典也,刘氏《七略》、班固《汉志》全不收”,这些典籍“至隋、唐犹存,奈何阙于汉乎”[212]?可见,分类编目完成后仔细校勘核对这一环节必不可少。不过,令人遗憾的是,《艺文略》中同样也偶有图书的错收、漏收和重出现象。

“类例”的卓绝之处在于发凡起例,其所振者为“鸿纲”,其所失者属“小节”[213],丝毫不影响郑氏“类例”理论在文献学史上的里程碑意义。

原刊武汉大学《图书情报知识》200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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