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遥远的上古时代走到今天,从动物世界脱颖而出成为人类,所有一切创造活动和创造成果凝结成为博大精深、波澜壮阔的世界史,可以说一部世界史就是人类文化的总和,也是人类创造活动的全部结晶。英国人类学家爱德华·泰勒(Edward B.Tylor)在其所著的《原始文化》(Primitive Culture)一书中,对文化发生学及其演化过程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考察。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他对“文化”这个概念提出了这样一个定义:“文化是一个复合的整体,它包括作为社会成员的人所获得的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以及其他能力和习惯。”根据这一观点,“文化”几乎可以涵盖人类生活的各个不同方面、不同层次的内容。从历时性的角度来看,人类从“几个石头磨过”的旧石器时代开始,直到当今信息时代的一切创造都属于文化的范畴;从共时性的角度来看,世界各地不同国家、不同民族的人民在各自的社会实践中创造的一切,同样都是人类文化的丰富内容。
1.文化类型学的有关理论
为了更加深入地理解文化的理念,更为准确地把握文化现象如此广博渊深的内涵,更加科学地揭示包罗万象的文化现象的本质特征,一些学者就运用类型学的方法对它进行研究,以便通过深入细化的方法,厘清这一漫无边际、无所不包的混沌事物的深层内涵和内在本质。各种有关文化类型学的研究就是在深入探究的强烈欲望的支配下,在不同时代、不同学术背景的争论中,呈现出百家争鸣、众声喧哗的生动局面:有的学者依据文化的时间迁延和空间分布进行分类,于是就有了原始文化、中世纪文化、近代文化、当代文化乃至我们中国的西周文化、秦汉文化、隋唐文化、两宋文化、明清文化的概念。还有以特定区域为研究对象的欧洲文化、东亚文化、非洲文化、中东文化,以及以国家为观察基点的英格兰文化、法兰西文化、俄罗斯文化、日本文化等国别文化。有的则从作为社会实践主体的不同人群在语言使用、民族属性、宗教信仰、性别差异、职业身份等各个方面的不同表现,以特定的民族为切入的角度进行类型的区分,这就有了日耳曼文化、拉丁文化、斯拉夫文化、华夏文化,有了汉文化、藏文化、彝文化、满族文化乃至客家文化、湖湘文化等名词;以宗教信仰的差异去深入考察文化的类别,就出现了像图腾文化、萨满文化、道教文化、佛教文化、基督教文化、伊斯兰教文化等不同类型的宗教文化;从性别的不同及其衍生出来的相关社会现象进行的文化探索,就产生了性文化、女性文化、男性文化、婚恋文化、生育文化、娼妓文化、同性恋文化等研究。有的学者把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作为文化类型学的观察维度,这就产生了游牧文化、农耕文化、渔猎文化、工匠文化、机械文化乃至今天的网络文化,又有了饮食文化、服饰文化、村落文化、城市文化、交通文化、旅游文化等内容。有的学者是从文化本身存在的形态进行分类,从文化通过不同载体所表现出来的方式进行类型学研究,既有较为宏观的分类,把文化分为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也有较为微观的分类,仅在文学艺术范畴就有音乐文化、诗歌文化、舞蹈文化、绘画文化、戏剧文化、雕塑文化、建筑文化、园林文化、景观文化、手工艺文化、摄影文化、电影文化、电视文化,甚至还有面具文化、节庆文化、沙龙文化与宠物文化等等。由此可见,文化类型学所包含的林林总总的概念,充分证明它已经成为一门蔚为大观的学科。
对于院士制度来说,如果把它放到文化类型学的坐标系中进行考察,有一个能够较为合适的角度就是从文化的表现形态着手加以认真审视,这可能在令人眼花缭乱的文化分类中更能抓住不同文化基本特质的做法。因为这样做能够抓住事物的主要矛盾进行深入的研究,能够较为准确地把握院士文化这一特殊类型的内在特性,并且可以为全面而深入地理解和阐释这一文化现象打开道路。因此,我们将循着这个途径对院士制度进行文化类型学的观察。
学界对于不同的表现形态的文化结构进行剖析与研究,形成了这样几种较为常见的分类方法,这就是:两分法,把文化分为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两大类;三分法,从物质、制度、精神三个层面去认识不同的文化类型;四分法,就是把文化分为物质、制度、风俗习惯、思想与价值;还有人提出了六大子系统说,认为文化作为一个巨系统,是由物质、社会关系、精神、艺术、语言符号、风俗习惯这六个子系统构成的。上述分类方法当然各有其合理内核,但是从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高度,尤其是根据人类文化的客观情况来看问题,笔者认为二分法过于粗疏,对于有些人类群体活动过程及由此形成的文化积淀,像社会组织、节庆活动等文化现象,无论是把它作为物质文化还是精神文化,都显得有点牵强附会。四分法、六分法又显得过于碎片化,不同类型之间的边界很难划分,例如四分法中的“风俗习惯”,既是建立在特定生产方式和人际交往的基础之上,又通过具体的物质载体表现出来,还必然有着内在的“思想与价值”,可见四分法提出的分类的根据存在着相互混淆与矛盾的地方,这样的分类就显得不够严谨;六分法运用系统论的方法,本来具有方法论上的先进性,有些类型的设置如“社会关系”也具有相当重要的理论意义,但由于这六个子系统之间的关系也未能区分得十分清晰,如“艺术”、“语言符号”和“风俗习惯”三者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各种艺术创作都需要运用特定的语言符号,而风俗习惯中又有很多艺术的成分存在,这些约定俗成的生活内容还反映着特定的社会关系,它跟人们的精神生活又是密切相关的,所以六分法也不见得十分合理。鉴于上述看法,本人认为采用三分法研究文化的类型是比较合适的,也就是说,把洋洋洒洒、博大精深的人类文化分成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是深入认识文化类型及其本质特征一个较为合理的方法。我们下面对于院士文化的分析和阐释,就是按照这一类型学的理论加以展开。(www.daowen.com)
物质文化主要是指人类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通过改造自然而形成的一切实际存在的创造物,在这些创造物中劳动工具则是不同时期的社会发展最为显著的标志。生物在漫长的进化过程中蓄积的量变,终于导致了一次质变的发生——原本受大自然束缚,被特定的物种本能固定起来的生存方式,在包括气候条件在内的外部环境发生突变的情况下,为了生存的需要,那些由于攀援使前肢具备了较为灵巧的活动能力,从而促进了头脑发育的灵长目动物类人猿,开始打破生理本能的桎梏,而这种最初使用工具的过程也就是人类诞生中的出现的质的飞跃,才开始写下人类历史崭新的第一页。正是在开始制造和使用工具的过程中,变得越来越灵巧的双手,相应地把头脑训练得越来越聪明。开始变得较为聪明的大脑就有了更加广阔深邃的思维空间,与此同时,人的思想发生了一个很重要的飞跃——摆脱了自然界束缚的头脑孕育了新的生存欲望,而欲望的产生又进一步引发了人类改造自然的愿望和行动。大自然确实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永恒的根基,没有大自然提供的物质资料,人类社会就没有生存的可能。但是,如果人类只能在大自然所提供的现成条件上生活,那就只能永远停留在动物那样只能凭本能生存的低级水平上,也只能永远是下一代不断重复上一代生命历程的生存方式,不能脱离自然环境的藩篱,就不可能有人类的诞生,也根本不可能有人类社会光辉灿烂的文明成果。只有按照自己的欲望,运用不断壮大的人的本质力量把客观世界变成更加适合生存与发展的“人造世界”,人类社会才能在不断“有所发现,有所发明,有所创造,有所前进”的道路上向前迈进,而这个过程中所形成的“人造世界”,也就成为人类社会整个物质文化的总和。
2.制度文化的社会功能
制度文化则是从保障社会的有序有效运行的目的出发,在约定俗成的基础上逐步发展为系统周密的契约性规定,用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并且通过相应的奖惩机制以保障这些规定能够得到公众的遵守,它们以上层建筑的形式发挥特定的制约功能。这就是说,制度文化是社会大众共有的行为准则与观念系统,在这个准则和系统中设定的规矩,在国家机器的权力作用的支撑下,首先必须成为社会大众普遍认同的思想观念,只有在这样的文化背景和心理基础上,各种社会制度才能真正成为指导人们的行为的规范。从理论上说,如果社会上的绝大多数人,能够接受他们认同的规范、准则、道德和法律,这个社会才有可能正常运行,而作为社会细胞的个体,也只有在一个稳定和谐、积极有为的社会环境中才能够获得健康成长的机会,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而有所作为。如果一个社会缺乏完善的制度系统,或者说现成的制度遭到相当多的社会成员的抵制、反对和挑战,这些人不愿再按照先前定下来的规矩生活下去,如果是因为那些沿用了较长时间的老规矩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生活的现实情况,尤其是不能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积极要求,并且产生了严重损害公平、正义与和谐的消极作用,从而蜕变为某些特权阶层的护身符和保护伞,那就必然会引起强烈的社会震动,甚至会产生推翻旧制度重建新制度的社会革命。如果作为制度的守门人的统治者,能够对那些已经显得不合适、不合理的制度进行主动的调整,以便使它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而这类举措又能够得到大多数社会阶层的认同,旧的制度就会在自我调整中得到某种程度的优化,社会进步就会通过温和、渐进的方式得以实现。这就是说,作为制度文化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及其具体表现——统治阶级和普通百姓的矛盾运动,一方面体现了上层建筑通过国家机器对社会的控制,特定制度的出台都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它对于相关领域具体问题的解决、公共事业的推进提出了指导方针,同时通过调动国家的经济、文化、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力量,去实现国家在某一方面的战略目标,这是社会正常运行的基本保障;另一方面,虽然制度所体现的是国家意志,但在特定情势下也会因为利害关系引发社会矛盾,赞成者和反对者两者之间有时会因为某一制度产生尖锐的斗争,两者之间无论是采取对抗性的冲突、斗争、颠覆的手段,还是采取协商、妥协、改良的做法,这样的矛盾运动在终极意义上来说都会促使社会制度发生相应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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