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物权法中的占有概念及其在社会和经济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物权法中的占有概念及其在社会和经济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故占有是物权法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对维护社会和经济的稳定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是法律秩序的基础。但是少数国家如日本则将占有视为权利,称为占有权。我国将占有放在《物权法》的最后一编。所谓的占有是指民事主体对物在事实上的控制和管领。那么,由于乙在租赁期间对自行车是有权占有,所以不能根据《物权法》第244条规定处理,自行车灭失是因不可抗力的天灾造成。在我国物权法中,占有是动产物权变动要件。

物权法中的占有概念及其在社会和经济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占有是所有权的一项重要的权能,其从所有权中独立出来,往往是用益的需要,是充分发挥物的价值的需要。故占有是物权法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对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是法律秩序的基础。关于占有是权利还是事实,在立法上存在争议。多数国家如德国民法认为占有属于事实,称为占有。但是少数国家如日本则将占有视为权利,称为占有权。其实日本所谓的占有权也不过是赋予事实上支配物的事实一定的效果,作为权利给予保护,而不是承认其作为权利内容的一定效果。我国《物权法》采取多数国家的立法例,即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而非权利。占有虽为事实,但受法律保护,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形成一种法律关系,可以转让或者继承。我国将占有放在《物权法》的最后一编。所谓的占有是指民事主体对物在事实上的控制和管领。对物进行管领的民事主体,称为占有人,被管领的物被称为占有物。我国《物权法》第五编占有,共有五条(从《物》第241-245条),包含有权占有(《物》第241条)、恶意占有的损害赔偿责任(《物》第242条)、善意管理人的保管费用(《物》第243条)、占有物损毁、灭失(《物》第244条)和占有保护(第245条)等内容。但是《物权法》第242-244条规定,并不适用于有权占有,因为从《物权法》第241条趣旨来看,有权占有依照其本权关系予以调整,不能适用《物权法》第242-244条,这些规定是专门调整无权占有与权利人(包括所有人、限制物权人以及债权人等)的关系。例如,甲将自己的自行车出租给乙使用一年,但是在6个月的时候,发生洪灾,将该自行车冲走。那么,由于乙在租赁期间对自行车是有权占有,所以不能根据《物权法》第244条规定处理,自行车灭失是因不可抗力的天灾造成。因此,乙对甲不构成违约,也不构成侵权,甲无权请求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我国物权法中,占有是动产物权变动要件。其具有以下几个特征:(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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