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时,他们对抵押财产实现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顺位是:留置权优于抵押权,抵押权优于质权。
例如,甲以其所有的价值50万元音响抵押给乙,向乙借款20万元,后甲向丙借款10万元,又以该音响为质物,并向丙交付了该音响。丙在质押期间,发现该音响不能正常使用,将该音响送到丁处修理,修理费为1万元,但是丙拒绝支付修理费。
在该事例中,乙为抵押权人,丙为质权人,丁为留置权人。他们的担保物权的优先顺位是丁、乙、丙。
1.抵押权与留置权
(1)先抵后留
抵押财产被留置。无论抵押权登记与否,也无论留置权人是否知道留置财产已存在抵押权的事实,留置权都优先于抵押权。从法理的角度讲,抵押权是当事人主动设定的,具有融通资金的作用,而留置权是被动发生的,仅仅具有债权担保的作用,而无融通资金功能,因此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受偿,符合费用性担保物权益优先于融资性担保物权益的立法理念。
(2)先留后抵
即留置物被抵押。依抵押权设定人的不同分为两种情况:
①动产所有人在留置权发生后又以留置物为他人设定抵押权。先发生的留置权优先于后发生的抵押权,不论后设定的抵押权登记与否。
②留置权人以其占有的留置物向善意第三人设定的抵押权,后成立的抵押权优先于留置权,这种情形与质押物被质权人抵押的情形相似。留置权人不是将留置物变现,而是在留置物上设定抵押,其行为意味着将留置权放在较抵押权次要的位置,债务人(留置权人)的权利不能优于债权人(抵押权人)的权利,故此时,后成立的抵押权优先于留置权。
2.同时设立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时,《担保法解释》第79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3.质权与留置权
(1)先质后留
在质物上设定留置权的情况有两种:(www.daowen.com)
①债权人在取得动产质权后,又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对质物加工、修理等原因而对该财产享有留置权。这种情况,原则上留置权优先,但在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选择其中任一权利行使,因为此时质权人和留置权人的身份是重合的。
②债权人在取得动产质权后,为保存质物等原因,将质物交给他人加工、修理、保管,在无力支付费用的情况下,他人取得留置权。这种情况,留置权优先。
(2)先留后质
在留置物上设定质权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况:
①留置权人在取得留置权后,又将留置物出质,即“先留后押”。第三人善意取得抵押权时,质权的效力优先于留置权。
②留置权成立后,动产所有人为担保同一债权人的其他债权又以该留置物为其设定质权。这种情况原则上留置权优先,但在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选择其中任一权利行使,因为此时质权人和留置权人的身份是重合的。
4.抵押权与质权
同一财产之上同时设定有抵押权和质权,对不动产而言,因为根据我国《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登记公示制度的要求,抵押权自抵押登记时设立。因此不动产抵押权均是办理登记的,故在不动产场合抵押权优先于质权。对动产而言,则需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1)先押后质
如先设立抵押权并经登记,抵押权效力优先(《担保法解释》第79条)。如先设立的抵押权没有登记,后设立的质权效力优先。因为在先的抵押权因未登记而不具有对抗效力,不能对抗在后的质权。
(2)先质后押
出质人先设定质权又以质物作抵押,如后设立的抵押权没有登记,质权的效力当然优先于抵押权,因为此时抵押权本身设定在后,且对质权无对抗力。如后设立的抵押权经过登记,登记了的抵押权的效力优先。
(3)同时存在质权、抵押权
动产抵押权的登记与质物的转移占有同时发生,权利同时设立,效力平等,顺序相同,按照各自担保的债权比例受偿。没有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因欠缺对抗力,故其效力弱于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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