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留置权人的权利及义务:解读《物权法》第235条相关规定

留置权人的权利及义务:解读《物权法》第235条相关规定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即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未获清偿时,且权利人占有标的物时,可以留置该标的物。根据《物权法》第235条第1款的规定,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孳息。故本事例中,丁运输公司作为留置权人,可以有收取这批奶牛生产的牛奶的权利。留置权人因其保管行为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返还,故留置物保管费用也被纳入被担保债权的范围。因此乙工厂行使留置权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违约行为。

留置权人的权利及义务:解读《物权法》第235条相关规定

1.留置标的物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标的物。即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未获清偿时,且权利人占有标的物时,可以留置该标的物。

2.收取留置财产孳息的权利,并非取得留置物的孳息,而是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例如,2015年6月1日,甲货运代理公司(简称甲公司)与乙农场签订委托合同,合同规定,乙农场需要运输的货物一律由甲公司代办托运等手续,合同有效期为1年。2015年7月1日,乙农场有一批奶牛需要汽车运输个买受人丙加工厂,甲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丁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发货人为甲公司,收货人为丙加工厂,运输费用为1万元,在签订合同时先支付4000元,另外6000元于奶牛运达目的地时付款,如果运输费不能按时支付,丁运输公司有权对这杯奶牛行使留置权。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预先向丁公司支付了4000元运输费,丁运输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将奶牛运达目的地后,甲公司一直未付款。丁运输公司对奶牛行使了留置权。在留置期间,丁运输公司支付了饲料管理费用2000元,同时这批奶牛生产的牛奶300斤,被丁出售给一家奶牛公司,取得价款2500元。试问:丁运输公司是否可以对这批奶牛行使留置权?同时是否有收取该批奶牛生产的孳息——牛奶?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08条的规定,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故在本事例中,基于甲公司与丁运输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甲公司是债务人,丁运输公司是债权人。虽然甲公司是乙农场的代办托运人,并不是该批奶牛的所有人,但丁运输公司并不了解这种该情况,因此丁运输公司可以行使留置权。

根据《物权法》第235条第1款的规定,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孳息。故本事例中,丁运输公司作为留置权人,可以有收取这批奶牛生产的牛奶的权利。但根据《物权法》第235条第2款的规定,收取这批奶牛牛奶变卖获得的价款2500元应当先充抵2000元的饲料等管理费用,剩余500元可以用以清偿运输费用。

3.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返还

留置权人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同时也有权向留置人请求保管该财产所花费的必要费用,即为留置物保全完好功能无损所必要的保管费用等。因为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留置后,尽管留置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债务人,但债务人没有占有留置物,客观上无法履行保管自己财产的义务,留置权人因此应当承担保管留置物的义务。留置权人因其保管行为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返还,故留置物保管费用也被纳入被担保债权的范围。(www.daowen.com)

4.就留置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1)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给对方必要的清偿时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2)在没有约定时,实现留置权之前必须要有不少于两个月的催告期。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

(3)过期后无须通知直接行使。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实现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例如,甲委托乙工厂于2014年5月20日前加工100套西装,双方签订了来料加工合同,约定6月30日甲支付加工费3万元,乙于次日交付加工完毕的100套西装。到了6月30日,甲未向乙及时支付3万元的加工费。乙遂将加工完毕的100套西装留置,并通知甲,给予甲两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甲仍未能支付加工费,乙将其中50套西装变卖折抵加工费。甲认为其未能支付加工费,主要是因为暂时的经济困难,乙未经其同意,擅自变卖50套西装,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本事例争议焦点在于乙留置甲100套西装是否合法有效。按照合同约定,甲支付加工费的履行期先于乙的交货日期。在甲没有履行交付加工费义务时,乙行使留置权,丙给予甲两个月的履约宽限期。《合同法》第264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担保法》第84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担保法》第87条规定,债权人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商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债务人清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乙工厂将与债权数额相当的西装留置,在通知甲,并给予甲两个月的债务履行宽限期后,甲仍然不能履行债务,此时乙无须再通知债务人,可以直接行使留置权。故本事例中,乙变卖留置的西装以实现债权的做法并无不当,既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违反合同约定。因此乙工厂行使留置权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违约行为。

(4)鲜活易腐等不易保存的动产,留置后可以直接实现留置权,无须两个月以上的催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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