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基于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所负债务须与该被留置物有牵连关系,并且债权已届清偿期。所谓牵连关系,是指债务人所负债务与对留置物的占有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发生。如基于加工承揽合同而占有加工承揽物。
例如,甲有偿为乙加工一件大衣,约定甲于5月20日交付大衣,乙6月1日向甲支付加工费。5月20日,乙到甲处取大衣时,甲拒绝交付,要求乙先支付加工费,但乙拒绝支付,认为当初约定支付加工费的时间为6月1日,即付款时间尚未到来。此时,甲是否可以行使所谓的留置权?
在上述事例中,甲对乙并不享有留置权,因为根据双方约定,甲对乙的债权尚未到期,如果甲拒绝交付大衣,构成违约,须承担违约责任。乙可以根据双方的约定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也可以向甲主张违约责任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请求继续履行。简而言之,债权未到期不得行使留置权。
又如,甲为家电修理商,乙将其所有的有问题的彩电搬到甲处,请求甲修理。双方当时约定的修理费用为500元。第二天甲将乙的彩电修理好,乙取走彩电,但不支付修理费。过了一个月,乙又将家里坏了的音响拿到甲处修理。双方约定修理费为600元。甲当场修好音响,乙也支付了修理费600元,但是这次甲拒绝乙将音响取走,说:“我给你修理彩电的费用你还没有支付,所以我要行使留置权。”这种情况下,甲是否可以对该音响行使留置权。
根据《物权法》第231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即债权与留置物之间必须存在牵连性。而上述事例中,是两个合同关系,前者为修理彩电的合同,后者为修理音响的合同,甲并不是根据同一合同占有对方财产。这种情况下,音响与甲对乙享有的修理彩电的费用的债权之间不存在牵连性,所以甲不能留置音响。(www.daowen.com)
此外,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之一是权利人必须合法占有对方财产。
例如,甲有偿为乙加工一件大衣,乙到甲处取走大衣,但未当场支付加工费,而是约定10日后再把加工费送来。10日过后,甲未见乙的身影,又过10日,仍然没有消息。于是甲到乙家找乙,到了乙家,大门开着不见乙,但甲看到自己加工的大衣刚好挂在墙上,就将该大衣取回。乙回家后发现大衣不见,邻居告知甲已经将其取走,乙到甲处要求乙返还大衣。但甲拒绝,认为自己有权留置该大衣。
在该事例中,甲不可以行使留置权。因为甲不是合法占有大衣,甲的行为是盗窃行为。当甲同意乙取走大衣时,就丧失了对大衣的占有,等于甲放弃了留置权,故再也不能行使留置权了。但如果该大衣在甲的店里期间被小偷偷走,甲从小偷处追回大衣时,则甲又恢复了对大衣的占有,这种情况下,甲仍可以行使留置权。因为甲虽然曾经丧失占有,但追回后又恢复了占有,这种情况下是可以行使留置权。只是原则上,丧失占有就意味着丧失了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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