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抵押期间不得转让抵押财产:抵押人转让需要抵押权人同意的规定详解

抵押期间不得转让抵押财产:抵押人转让需要抵押权人同意的规定详解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外,如果抵押人没有经过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时,受让人享有涤除权,有权提出代为清偿债务人的债务以消灭抵押权。抵押权人乙在租赁期间不得向丙行使抵押权。

抵押期间不得转让抵押财产:抵押人转让需要抵押权人同意的规定详解

1.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转让财产的效力

根据《合同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无论抵押财产是不动产还是动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所形成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但在是否产生物权效力方面存在差异:不动产的场合,只是不能达到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而已;动产的场合,需要根据是否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判断是否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即买受人的行为如果符合构成要件的,可以达到物权变动的效果,如果不符合构成要件的,则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2.虽然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有限的处分权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只是不得“转让”抵押财产,即不得出卖、赠与、互易、出资、抵债等而已,但抵押人仍享有无须抵押权人同意即可享有的处分权。如对抵押物可以无须抵押权人同意即可再次设定新的抵押、质押,或者出租抵押物。此外,如果抵押人没有经过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时,受让人享有涤除权,有权提出代为清偿债务人的债务以消灭抵押权。即受让人行使涤除权清偿债务的,无须抵押权人同意。

不动产或者动产设定了抵押权之后,抵押人仍然可以将该财产予以出租,只是在抵押权实现时租赁合同还未到期,会妨碍抵押权的实现。能否除去租赁合同,要根据标的物是先抵后租还是先租后抵判断:

(1)先抵押后出租

先抵押后出租简称为先抵后租。先抵后租要分两种情况分析:

①抵押权已经登记

例如,甲以自己的房屋为抵押向乙借款10万元,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之后甲将该房屋出租给丙。这种情况就是所谓的“先抵后租”的情形。

在该事例中,甲当然有权出租其所有的房屋,因为其是房屋的所有人,其出租房屋是行使所有权的行为,在法律没有限制或者禁止的范围内,所有权人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所有权,无须通知或者征得他人的同意。但是如果甲租给丙的租期为4年,而抵押期限是3年。到了第3年债权人即抵押权人要行使抵押权,此时,承租人丙是否可以根据租赁合同,继续享有承租权?根据《物权法》第190条的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故“先抵后租”的场合,抵押权优先于租赁权。即“先抵后租”时,抵押权行使不受租赁权的影响。(www.daowen.com)

又如,上述事例中,抵押权人乙实现抵押权,房屋承租人丙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根据《合同法》第230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因此,先抵后租,办理登记的抵押权虽然排除了“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但是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因为丙的优先购买权并不会对乙的抵押权实现(主要是变价数额)产生不利的影响。但如果乙在实现抵押权时,该房屋被丁购得,那么,甲丙之间的租赁合同对丁不发生效力,不能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因为此时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会对乙的抵押权实现产生不利的影响。就上述事例而言,抵押权人乙在实现抵押权时,房屋承租人丙对该房屋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②抵押权未办理登记

例如,甲以自己的汽车为抵押向乙借款10万元,双方签订抵押合同,但是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之后甲将该汽车出租给丙。那么乙的抵押权是否优先于丙的租赁权?

根据《物权法》第190条的意旨,如果是未登记的抵押权,则不优先于租赁权,即仍适用所谓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丙的租赁权优先于乙未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人乙在租赁期间不得向丙行使抵押权。

(2)先租赁后抵押

例如,甲先租给丙,甲与丙签订了5年租期的租赁合同,甲丙之间形成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丙取得该房屋的承租权。之后,甲向乙借10万元,又以该房屋抵押,借款期限为3年,双方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丙办理了抵押登记,即甲与乙之间抵押权成立。那么,到了第3年,甲不能清偿借款,乙要行使抵押权,但丙的承租权期限还未届满,此时,乙行使抵押权,与丙行使租赁权发生冲突,两者谁优先?

根据《物权法》第190条的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故在抵押合同与租赁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丙的租赁权优先于乙的抵押权,其原理与“买卖不破租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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