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期间应提前偿还债务:抵押权人的同意与权益保护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期间应提前偿还债务:抵押权人的同意与权益保护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例如,抵押人甲将设置有抵押的房屋出售给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抵押人甲将该信息告知了抵押权人乙,抵押权人乙表示同意。如果由于抵押权人的债权还未到期,甲收到该房屋的价款没有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等主合同债务到期时,甲已经将房款挥霍光。同时我国《物权法》也明确规定,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期间应提前偿还债务:抵押权人的同意与权益保护

例如,抵押人甲将设置有抵押的房屋出售给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抵押人甲将该信息告知了抵押权人乙,抵押权人乙表示同意。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抵押人乙告知了买受人丙,交易的房屋是抵押财产。甲向丙实际交付了该房屋,丙向甲交付了房款,同时办理了过户登记。这种情形下,甲与丙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因甲、丙办理了过户登记,丙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如果由于抵押权人的债权还未到期,甲收到该房屋的价款没有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等主合同债务到期时,甲已经将房款挥霍光。试问:抵押权人乙是否可以向房屋新的所有人丙行使抵押权?

抵押权是物权具有物权的“追随性”,所谓追随性是指抵押权存在于抵押财产之上,抵押财产到哪里,抵押权就到哪里。如果基于抵押权的追随性,从物权的理论上看,抵押权人乙应该可以向抵押财产新的所有人丙行使抵押权。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因为在本事例中,抵押权人乙是同意抵押人甲将抵押物房屋出售,作为抵押物的房屋出售后,得到房款应属于抵押财产房屋的替代物。根据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所以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房款,而不再是抵押财产房屋。同时我国《物权法》也明确规定,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如果此时抵押权人乙不行使“物上代位权”,就视为抵押权人乙放弃抵押权,抵押权人乙的权利就变成普通的债权。(www.daowen.com)

又如,甲以自己所有的音响为抵押向乙借款10万元,后甲又将该音响出售给丙,丙也向甲支付了10万元的价款,丙取走音响。乙知道这情况后,是否可以向丙行使抵押权?

上一事例抵押物是不动产,我国不动产的权属、变动等在原则上都有登记备案。因此,即使抵押人没有将不动产设有抵押状况告知买受人,买受人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时,也会知道。故抵押人要向买受人隐瞒不动产的真实状态一般很难,再加之不动产登记簿上所记载的有关事项被视为是真实的,基于此所进行的交易还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但是如果抵押财产是一般动产,如手表、音响、照相机等时,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动产抵押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在本事例中,由于动产对外公示方式是占有,并且动产抵押不需要登记,登记只是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同时抵押担保是以不转移标的物为特色的,即抵押权人并未直接占有抵押物,当甲故意隐瞒不告知丙该音响真实的权利状态,丙以肉眼既无法同时法律也不需要丙“透过现象看本质”,即不论该动产交易乙是否知晓,只需要丙在购买时无恶意,基于对占有外观的信赖,支付了对价即可适用善意取得。因此本事例中,乙无权向丙行使抵押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