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175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而《担保法解释》第29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如果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让全部债务且债务人已经将债务向第三人实际转让,但未征得担保人同意的,担保人将全部免除担保责任;如果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让主债务的一部分且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的免责范围应限于实际转让的债务部分,对于未转让的债务,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减少担保范围即担保责任,而不能全部免除担保责任。[9]并且,上述条款仅适用于第三人提供担保财产的场合。
例如,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机器设备设置抵押。乙公司欠付10万元租金时,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试问:甲公司可以向谁主张担保责任?丙公司与丁公司需要对谁承担保证责任?
《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据此,本事例中,对于乙公司对甲公司负担的10万元租金债务,丙提供保证,丁提供抵押,因债务人乙并未以自己的财产提供物的担保,所以,债权人甲公司行使对丙的保证债权或者行使对丁的机器设备的抵押权没有顺序限制。既可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要求丁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在乙公司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根据《物权法》第175条的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移转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据此,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转让自己的债务时,若未经提供担保的第三人的书面同意,对于已经转让的债务,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本事例中,乙公司将对甲的10万元租金债务中的6万元转让给戊公司时,只是取得了保证丙与抵押人丁的口头同意,没有取得其书面同意,故对于转让给戊的6万元债务,丙、丁不再承担担保责任。由此丙公司与丁公司仅需要对乙公司剩余租金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物权类型图
【注释】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68~369页。
[2]反担保只能适用于担保方式为抵押或者质押或者保证的情形,留置和定金不适用反担保。因为在留置和定金的担保中不会出现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能,所以有权请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第三人,既可以是保证人,也可以是抵押人,还可以是出质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498页。(www.daowen.com)
[4]关于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的判例,比较典型的有上海第一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187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川沙支行诉上海浦东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千众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
[5]最高人民法院物权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520页。
[6]参见最高院[2011]民二终字第113号判决书。该判决中,法院认为,债权有债务人提供的质押担保即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即人的担保。保证人承诺在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有权直接向其追索,而无须先行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保证人对于债权人的索偿无任何异议。此项关于债权人如何选择实现债权的约定,具体、明确,是当事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与公序良俗、诚实信用原则均不违背,法律、法规对此亦无禁止性规定,故债权人有权基于其如何更有利于实现债权的判断,依据合同约定和《物权法》的规定,选择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故保证人提出其应当在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的主张,与合同约定不符,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商事审判指导》2011年第4辑(总第28辑)。
[7]《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并存时担保权实行规则的规定,与《物权法》的规定不冲突的仍应适用。主要包括:债权人放弃物担保时,保证人的责任免除问题;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问题;保证人与物的担保人共同分担责任问题。详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521~522页。
[8]王闯:《冲突与创新——以物权法与担保法及其解释的比较为中心而展开》,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民商事审判指导》2007年第2辑,第67~70页。
[9]最高人民法院物权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5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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