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担保物权的从属性特征解析

担保物权的从属性特征解析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所以所有的担保物权均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即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因此通常称之为主债权,而担保物权则作为其从权利。[3]只是关于担保物权的从属性,对最高额抵押担保而言,因法律规定具有特殊性,从属性要求被放宽。另,在商事活动中,担保物权的从属性往往被当事人通过法律允许的另行约定行为排除,而确立担保物权的独立性。

担保物权的从属性特征解析

由于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所以所有的担保物权均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即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因此通常称之为主债权,而担保物权则作为其从权利。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体现在下述三个方面:

1.发生与效力的从属性

《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即担保物权以主债权债务的存在或者将来存在为前提,主债权不存在,担保物权无从成立。因主合同无效,造成抵押权或者质押权未设立的,担保人有过错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非担保责任(《物》第172)。

例如,甲为了获得乙的10万元借款,请求丙用其所有的房屋为其担保。基于甲的请求,丙与乙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订立之后,丙才发现借款合同是无效的,因为借款合同内容不合法。由于主合同无效抵押合同也无效,抵押权未成立。如果丙无过错,没有责任;如果丙有过错,丙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的缔约过失责任。

2.内容与范围上的从属性

担保物权担保的范围以主债务的范围为限。根据《物权法》第173条的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在当事人对主债权利息没有约定或者存在金钱债权不履行之时,该利息应当是指法定利息。法律赋予当事人可以约定担保的范围的权利,即担保合同约定担保范围,担保物权只对预定范围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只能在约定的范围内行使优先受偿权。也就是说,《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的规定,属于任意性法律规范,在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的条款具有有效的效力。(www.daowen.com)

3.转移上的从属性

主债权发生转移,担保物权也随之发生转移,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

4.消灭上的从属性

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也相应地消灭(《物》第177条第1项)。但主债务仅部分消灭的,即债务人仅部分履行被担保债务时,基于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担保物权并未被消灭,担保物权人仍可行使担保物权,并就未受清偿部分的债权从担保财产中优先受偿。[3]

只是关于担保物权的从属性,对最高额抵押担保而言,因法律规定具有特殊性,从属性要求被放宽。另,在商事活动中,担保物权的从属性往往被当事人通过法律允许的另行约定行为排除,而确立担保物权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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