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法律行为取得基础:深入理解与应用

法律行为取得基础:深入理解与应用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我国现行法并未将地役权设定人扩大至承租人,因为承租人为债权人而非物权人。地役权的设定,应该分为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前者为设定地役权的约定,可以是债权合同或者遗嘱;后者为物权合同,必须订立书面合同。但是本事例中,李某只是出入不便,李某无基于相邻关系的通行权。并且相邻关系是法定的无须约定。

法律行为取得基础:深入理解与应用

1.地役权的设定

地役权合同的当事人为供役地权利人和需役地权利人。我国土地制度的特殊性,地役权合同的当事人是国有土地所有权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租赁权人不得与他人设定地役权。例如,甲承租乙的房屋,甲是否可以在丙的不动产上设定眺望地役权?虽然根据我国现行物权法的规定,较之于传统大陆法系地役权的设定而言,对于地役权设定人已扩大,即我国不动产收益物权人可以设定地役权。从理论上讲,在我国用益物权人可以设定地役权,除了我国的特有土地制度之外,主要还因为首先设定地役权不涉及供役地所有权的处分,不以有所有权为必要;其次,用益物权人设定地役权符合能动、充分调节不动产利用的目的;最后,地役权的设定是在便宜使用“他人”不动产,无害于供役地所有人的利益。但是,我国现行法并未将地役权设定人扩大至承租人,因为承租人为债权人而非物权人。故甲与丙之间可以签订关于眺望的债权协议,但是不能形成地役权法律关系。

地役权的设定,应该分为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前者为设定地役权的约定,可以是债权合同或者遗嘱(单方行为);后者为物权合同,必须订立书面合同。根据《物权法》第157条规定,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2)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3)利用目的和方法;(4)利用期限;(5)费用及其支付方式;(6)解决争议的方法。

从地役权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来看,首先,关于费用,地役权的设定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其次,由于当事人可以约定期限,因此从理论上讲,地役权可以设定存续的期限,也可以设定为永久性的地役权,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地役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其剩余期限(《物》第161条)。最后,地役权合同中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是地役权的具体内容,当事人必须明确约定,地役权人仅能在约定的范围内行使其对供役地的权利,供役地权利人则仅在此范围内负容忍地役权人使用的义务。

2.登记是地役权的对抗要件

地役权是不动产物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公示本应是其生效的要件,但是我国物权法规定,地役权从设立地役权的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第158条)。如前述事例三:如果李某不经过张某承包的土地,就不能到达自己的承包地,李某就有权基于相邻关系通过张某的承包地。但是本事例中,李某只是出入不便,李某无基于相邻关系的通行权。并且相邻关系是法定的无须约定。所以李某与张某的约定是属于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成立时地役权设立,无须登记,只是没有登记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www.daowen.com)

3.就自己不动产之上设定地役权

虽然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56条规定,地役权的设定似乎仅限于在他人不动产之上,但是,也有例外的情形,例如根据《物权法》第162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人就可以在自己所有的土地上设定地役权。故我国物权法并未禁止或者排斥在自己不动产之上设定地役权。

从这一点看,虽然是限于社会主义土地制度而设计的,但我国物权法具有前瞻性,因为随着社会进步,不动产资源有效运用的形态日新月异,为了提高不动产的价值,就大范围土地的利用,对各宗不动产,以设定自己地役权的方式,预为规划,既可以节省事后不动产交易成本,又可以维持不动产利用关系稳定,活络地役权的运用。关于这种类型的地役权应该准用一般地役权的规定。

4.地役权的转让

根据《物权法》第164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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