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役地的权利人为了需役地限制自己不动产物权的内容、范围,所以与相邻关系规定一样,两者都是相邻关系都是对所有权进行限制的制度。但是它们之间还是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差异:
1.权利设定不同
相邻关系是法定的,是不动产所有权内容当然的扩张或者限制。而地役权虽然也是对土地的所有权或者用益物权的扩张或者限制,但其是基于土地所有人或者用益物权人之间的契约形成,是意定的。故地役权有时又称为意定地役权。
2.权利受限的最低程度不同
法律上当然衍生的相邻关系上的权利,是为了最低限度地抑制损害义务人,力图与权利人之间的调整。换言之,相邻关系的调整是法律的底线,是法律对相邻不动产的利用进行最低限度的调节。因为基于相邻关系对不动产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的扩张或者限制,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发生的,如果不对相邻一方的不动产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权利进行限制,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将无法正常实行对其不动产的利用。而就地役权而言,没有这样的限制,在不违反相邻关系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与不动产利用有关的任何必要的权利内容都可以规定。如事例二,甲可以通过与丙的地役权协议在丙土地上设定通行权。换言之,地役权则是在相邻关系之外,土地所有人或者用益物权人是基于合意设定的权利扩张或者限制,因此其内容、范围几乎是没有受到限制。
3.权利性质不同
相邻关系不是独立的民事权利,也不是独立的物权类型,其是所有权本身的限制或者扩张。而地役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是对土地使用价值直接支配的权利,所以地役权人可以基于自己的权利排除对供役地的侵害。(www.daowen.com)
4.登记的意义不同
相邻关系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无须登记即可对抗第三人。而用益物权的地役权是意定物权,虽然其不以登记为成立要件,但如果未登记则不具备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物》第158条)。
5.权利的基础不同
基于相邻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是与所有权同时存在,不会因相对人的意思而发生变动。而地役权的取得是基于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可以因期限届满,或者因当事人解除等原因归于消灭。
6.无偿与有偿的差异
相邻关系具有无偿性,即当事人在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时,只要不给相邻人造成损失,可以无偿利用。而地役权虽可无偿亦可有偿,但一般情况下是有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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