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不动产物权之一,不动产物权的一般消灭原因,如当事人的合意,标的物的灭失、混同以及征收等,均可适用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殊事由主要有:
1.建设用地使用权存续期间届满且未获得续期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因不同类型的土地使用权分别规定了最高年限。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的规定,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期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当建设用地使用权存续期间届满后,应该如何处理,根据《物权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8],如何理解物权规定的“自动续期”在今年的温州事件中引发了全民热议。孙宪忠教授认为,《物权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的“自动续期”含义就是无条件的续期,不需要补交费用,也不需要再次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自动地继续合法使用土地。但有的学者以及地方政府官员则认为,由于“自动续期”在立法并未加以明确,因此有必要再次交纳土地出让金。
对于非住宅用地使用权的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物权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办理,并未授予其原使用人自动续期的权利。这是由于非住宅建设用地,不同于住宅用地,其价值一般体现在经济价值,强调的是其经济效益,这些价值往往在其使用过程中,可以将成本纳入预算,提高为他人或者社会服务的价格回收预期收益。即非住宅用地使用权人更加重视的该权利能够带来的商业价值,而非居住价值。因此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如果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的续期手续,或者没有获得有关机关的审核批准续期,则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土地登记办法》第52条)。但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由于没有期限,因此也不存在期限届满需要续期的问题。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抛弃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是财产权的一种,那么其享有者即使用人原则上是可以自由抛弃的,但是根据我国现行《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是采取登记生效主义,所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抛弃其该权利时必须经过注销登记,始产生抛弃效力。
3.约定事由的发生
在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当事人应当可以约定消灭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事由,其应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4.国家无偿收回划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国家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主要有以下七种原因:(www.daowen.com)
(1)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2)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收回土地使用权;
(3)各级司法部门没收其所有财产而收回土地使用权;
(4)土地使用者自动放弃土地使用权;
(5)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
(6)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
(7)铁路、公路、机场、矿场等核准报废的土地。
国家无偿划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国家无偿回收而灭失。只是当国家依法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会给予适当的补偿。
5.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被提前收回
根据《物权法》第148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土地所有权人可以提前收回建设用地,而使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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