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承包人义务概述与《合同法》相关规定解析

承包人义务概述与《合同法》相关规定解析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赵明亮诉讼请求中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刘宽厚向赵明亮返还先期支付的租金4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相关利息损失。违反该义务并经发包方劝阻无效时,发包方可以终止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人义务概述与《合同法》相关规定解析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1)农业用途的含义。家庭土地承包权的承包人只能利用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如果农业用地变更为非农业用地的,则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会被提前终止。

(2)以案说法[12]

【基本案情】

2010年6月20日,赵明亮与刘宽厚经协商签订了《农村土地租赁合同书》,约定刘宽厚将位于本村民组的一块林地的经营使用权转让给赵明亮。该地块的用途为住宅、工业、综合和商业用地,总承租价格为8000元,租赁期限到国家征收房屋为止,承租期间,赵明亮享有该土地的使用、经营决策、产品处置和收益等权利。同日赵明亮支付了4000元现金给刘宽厚,双方约定另4000元待赵明亮打好地基后,正式建房前再行支付。次日,赵明亮雇人砍伐了上述地上的杂草柴木以清理地基,后因刘宽厚所在村民组不同意其上述转让林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导致赵明亮未能在上述林地上建造房屋,后赵明亮多次要求刘宽厚归还先期支付的4000元,刘宽厚拒绝归还。赵明亮起诉,要求刘宽厚返回4000元并支付利息

【本案焦点】

违反国家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赵明亮与刘宽厚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法院判旨】(www.daowen.com)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明亮与刘宽厚签订的《农村土地租赁合同书》,是将林地变更为住宅、工业、综合和商业用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共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原则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农村土地租赁合同书》应无效。根据《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当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刘宽厚应当向赵明亮返还先期支付的租金4000元。因此,对于赵明亮要求刘宽厚归还4000元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刘宽厚自2010年7月至今未返还赵明亮先期支付的4000元租金,给赵明亮造成了一定的利息损失,本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相关利息损失共计584元(按照赵明亮主张的2年6个月计算),故刘宽厚应向赵明亮支付利息584元。对于赵明亮诉讼请求中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赵明亮在清理地基时砍伐了刘宽厚相关林地上的杂草柴木以及部分杉木等林木,给刘宽厚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应当向刘宽厚支付相应的青苗补偿费。根据对本案所涉林地的实际查看情况,本院参照《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中有关青苗补偿费的计算标准,酌情认定上述青苗补偿费为800元。刘宽厚关于赵明亮先行支付的4000元应作为青苗补偿费抵偿给刘宽厚的抗辩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合同法》第52条第1款第5项、第56条、第58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16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刘宽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赵明亮返还租金4000元;刘宽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赵明亮支付利息损失584元;赵明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刘宽厚支付青苗补偿费800元。

【评析】

我国现行《物权法》第12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第2项规定了土地流转应遵循的原则是“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农村土地租赁合同》,是属于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的行为,但由于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的目的是以住宅、工业、综合和商业用地为目的,属于实施了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的行为,违反农业承包法的原则规定,所以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农村土地租赁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因此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刘宽厚向赵明亮返还先期支付的租金4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相关利息损失。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即承包方在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农业生产时,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确保地力,不得对土地采取短期掠夺式的开发利用,从而造成土地的永久性损害。违反该义务并经发包方劝阻无效时,发包方可以终止土地承包经营权。

3.出现法定情形时交回承包土地的义务

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市区,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方的耕地和草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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