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准共有的定义与含义:详解《物权法》第105条

准共有的定义与含义:详解《物权法》第105条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物权法》第105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参照共有的规定。即对于所有权以外物权的共有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学说上称为准共有。该范围即各个共有人的应有部分。合伙的财产属于共同共有。

准共有的定义与含义:详解《物权法》第105条

《物权法》第105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参照共有的规定。即对于所有权以外物权的共有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学说上称为准共有。对准共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究竟应该准用《物权法》关于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的规定,则要根据其共有关系而定。法律对限制物权设有特别规定的,应优先适用。

第一,用益物权准共有的场合,例如甲、乙两人通过拍卖共同取得A块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时,按照其应有份额(按份共有)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按照各自的应有份额对A块土地依法进行使用收益。各共有人可以将其应有份额转让给他人,或者设定抵押权。在甲乙两人没有约定的前提下,应得到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准用《物》第97条)。只是地役权共有时,必须注意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24]

第二,抵押权共有时,例如,甲、乙、丙分别借款给债务人丁,三人同时就丁的房子设定一个抵押权,应有份额均等,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此时就形成抵押权准共有,即数人按其应有份额共有一个抵押权。其中一人行使抵押权足以让抵押权消灭,影响其他共有抵押权人的利益,性质上是属于共有抵押权的处分,准用《物权法》第97条规定,有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应当经占2/3以上按份共有人的同意。

【注释】

[1]王泽鉴:《民法物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26页。

[2]《民法通则》第78条与《物权法》第93条。

[3]关于按份共有的性质,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1)实在的部分说:共有物确有实在的部分存在,各个共有人在其实在的部分上各享有一个所有权。(2)理想的分割说:各个共有人在其标的物上为理想的部分的分割,各自享有一个所有权。(3)内容分属说:所有权的各种作用可分别由共有人享有。(4)计算的部分说:所有权有金钱计算的价格,共有人按其价格比例共有所有权。(5)权利范围说:因一物由数人共享所有权,故为避免行使权利的冲突,不得不确立一定的范围,以使各共有人在其范围内享有权利。该范围即各个共有人的应有部分。权利范围说现为通说。

[4]王泽鉴:《民法物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版,第253页。

[5]关于合伙财产究竟属于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存在争议。主张属于按份共有者主要持两个理由:其一,共同共有是不能划分份额的,而在合伙财产中,实际是按投资比例划分份额。其二,按份共有是按照自己的份额享有共有财产的收益,而合伙人对收益的分配主要也是以投资比例确定。主张共同共有者则认为,合伙符合共同共有的特征,第一是共同管理,个人不得处分;第二是在共有关系解除前,不得分割共有财产。合伙的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如果把合伙企业的财产作为按份共有的话,就把合伙企业的企业财产独立性抹杀了。还有学者认为,合伙财产具有较为综合的性质,在其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私自转移或处分财产,从不得随便退伙的角度来说,可以认为是共同共有。但其收益常常是以按照出资额比例分享,各共有人对合伙财产的使用收益权又不是平等的,从这个角度来看,合伙则类似于按份共有。

[6]江平主编:《物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35~236页。

[7]根据最高院有关物权法的司法解释:“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

[8]【法宝引证码】CLI.C.22204052,李翠华等与李仁杰等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案。

[9]参见郭明瑞主编:《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年版,第181~183页。

[10]参见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34页。

[11]【法宝引证码】CLI.C.4077159,(2013)深中法房终字第2588号。(www.daowen.com)

[12]参见崔建远:《物权:规范与学说——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论为中心》(上册),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80~481页。

[13]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6-03/03/content_108729.htm?div=-1。具体内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内外有别——举证责任不同。在涉及夫妻债务的内部法律关系时,按照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进行认定,即在夫妻离婚时,由作为配偶一方的债务人举证证明,其所借债务是否基于夫妻双方合意或者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举证证明不能,配偶另一方不承担债务偿还份额。在涉及夫妻债务的外部法律关系时,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进行认定,同时明确,在该条但书规定的两种情形[(1)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2)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时,第三人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外,如果配偶一方举证证明所借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该意见与(2014)民一他字第10号文《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一脉相承,可以视为最高法对修正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适用规则的官方确认。据此,夫妻共同债务的判断标准对内对外趋于统一: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差别仅在于举证责任分配不同:对内由债务人承担举证责任,对外由债务人的配偶承担举证责任]。另外,针对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与案外人恶意串通伪造债务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情况,杜万华指出,作为共同诉讼人的配偶另一方完全可以根据法律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特别是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9条关于判定虚假诉讼的十项规定,要求对方举证证明自己所主张的债权债务存在并具有合法性;如果自己有证据,也可以由自己举出的证据证明对方债权债务关系的不存在或者非法。

[14]【法宝引证码】CLI.C.1439173,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2012)泽执异字第6号江苏洪泽法院裁定罗晓珊执行异议案。

[15]程新文、吴晓芳《当前婚姻家庭案件中的若干新情况新问题》,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7年第2集(总第30集),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9~81页。

[16]参见崔建远:《物权:规范与学说——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论为中心》(上册),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81~482页。

[17]【法宝引证码】CLI.C.19056716,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一初字第1022号杨某某等诉方某甲等共同共有、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案。

[18]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5版,第235页。

[19]【法宝引证码】CLI.C.3264184,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一终字第00795号李某与李某某共同共有纠纷案。

[20]参见费安玲、刘智慧、高富平:《物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第152~153页。

[21]参见江平主编:《物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34~235页。

[22]则会就是所谓的瑕疵担保责任,包括权利的瑕疵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23]【法宝引证码】CLI.C.1615771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22514号绳x1等诉绳x3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24]详见地役权章有关地役权不可分性的论述。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