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8年12月2日,方志强和原告杨某某在武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12月25日生育儿子原告方某。被告方某甲系方志强父亲,被告郑某甲系方志强母亲,第三人方某乙系方志强与前妻余某共同生育的女儿。2014年4月14日,方志强在九江中航城项目工地施工工作过程中意外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死亡。2014年4月17日,原告杨某某、被告方某甲、郑某甲与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方志强发生事故后产生的抢救费用由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方志强亲属工伤赔偿款800000元,该款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另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从人性化角度额外补偿给方志强亲属580000元的,合计1380000元,该款原、被告同意汇至被告郑某乙帐下,由被告郑某乙进行保管。
方志强和原告杨某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赣g4e966号别克君越轿车1辆;方志强和案外人方新良在九江合伙承建工程,方志强死亡后,方新良出具条据欠到的投资分红款500000元。夫妻共同债权:法院判决张吉林和黎旭需连带偿还方志强的70000元,债务人李学洋欠的70000元,债务人周会恩欠的45000元,债务人周黄军欠的2000元。
方志强死亡后,被告方某甲、郑某甲授权被告郑某乙以1380000元赔偿款用来偿还方志强生前的债务948000元,该债务清单为:张志红40000元、张建平30000元、方志莲的婆家(转账)30000元、黄辉林50000元、吴春花50000元、杨某某朋友教材款29000元、潘小贵20000元、王丽芳30000元、张绪莲(华子)172000元、袁芳(方志莲代借)80000元、刘志龙20000元、方志莲200000元(方志强买车时分两笔借150000元,2013年上半年买钢筋杨某某经手借50000元)、方志强的姑姑20000元、人寿保险单抵押贷款100000元、徐建方30000元、徐长10000元、吴胜(明)30000元、罗坪信用社7000元。三被告在庭审中均称已用1380000元赔偿款用来偿还了方志强生前的上述债务948000元,余款432000元由被告郑某乙交还给了被告方某甲。原告杨某某亦认可其与方志强存在上述夫妻共同债务948000元,并由被告郑某乙用赔偿款偿还了该债务。
原被告在析产过程中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1.工伤赔偿款是否属于遗产?(www.daowen.com)
2.夫妻共同债权与债务的确认。
【判旨】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先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不足部分应由原告杨某某的个人财产进行偿还。故法院判决:被告方某甲、郑某甲给付第三人方某乙财产分割款163584.84元。方志强与原告杨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方志强与案外人方新良合伙的退伙投资分红补偿款)500000元由原告杨某某分配享有117614.67元,由原告方某分配享有273662.67元,由第三人方某乙分配享有108722.66元。方志强与原告杨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赣g4e966号别克君越轿车1辆由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方某甲、郑某甲各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方志强与原告杨某某的夫妻共同债权187000元(其中债务人为张吉林与黎旭的70000元,债务人为李学洋的70000元,债务人为周会恩的45000元,债务人为周黄军的2000元)由原告杨某某享有60%的份额,由原告方某、被告方某甲、郑某甲、第三人方某乙四人各享有10%的份额。
【评析】
1.工亡补助金不是受害人的遗产,亦不属于受害人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工亡补助金实质是以受害人生命的丧失为给付条件,属于因受害人死亡所导致的对受害人近亲属或家庭未来收入减少的损失赔偿,在本案应属于两原告与被告方某甲、郑某甲及第三人的共同财产。该款项在当事人之间如何分配,应根据方志强生前与当事人生活的紧密程度等因素予以确定,根据该原理本院确定原告杨某某对工亡补助金享有28%的份额即150948元(539100元×28%),原告方某、被告方某甲、郑某甲、第三人方某乙各享有18%的份额即97038元(539100元×18%)为宜。
2.方志强与原告杨某某存在夫妻共同债务948000元,被告方某甲、郑某甲已授权被告郑某乙用1380000元赔偿款中的部分款项偿还了该债务,原告杨某某对该偿还行为予以同意认可。本案中,被告方某甲、郑某甲已实际支配使用赔偿款来偿还了方志强与原告杨某甲的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的行为应视为其同意支配其个人财产来偿还方志强与杨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现两被告在庭审中不同意以个人财产来偿还方志强与杨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但是由于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在处分自己权利后予以反悔没有法律依据,故可以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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