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案例分析之三:以案说法系列篇章11

案例分析之三:以案说法系列篇章11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涉案房产的首期款与起诉前的银行按揭贷款均由高某支付,后两人发生纠纷,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韩某支付其代缴的首付款以及银行按揭款及相关利息。故一审法院仅判决被告韩某向原告高某偿还银行按揭款,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在高某与韩某的同性恋人关系的性质认定上,一二审法院的态度截然相反。故二审法院的判决较一审法院的判决更符合《物权法》有关共有规定的意旨。

案例分析之三:以案说法系列篇章11

【基本案情】

原告高某与被告韩某通过贷款共同购得一套房子,产权登记簿记载两人分别占有该房子50%的份额。涉案房产的首期款与起诉前的银行按揭贷款均由高某支付,后两人发生纠纷,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韩某支付其代缴的首付款以及银行按揭款及相关利息。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为同性恋人关系,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认定原告的首付款中1/2份额是赠与被告的。故一审法院仅判决被告韩某向原告高某偿还银行按揭款,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不服提起上述,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1.高某与韩某之间是否存在共有关系?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

2.高某支付的首付款的1/2是否赠与韩某?韩某是否负有向高某偿还1/2首付款的义务?

3.韩某在共有关系中应承担哪些义务和责任?

【判旨】

二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等共有关系基础,也就不存在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和必要,故判决上诉人偿付涉案房产的首付款与起诉前的银行按揭款,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www.daowen.com)

本案一审审理虽然是在2013年,并且《物权法》已经颁布实施多年,但由于本案的事实发生在《物权法》实施之前,因此一审法院并未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而是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裁判。

1.高某与韩某之间是否存在共有关系?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

在高某与韩某的同性恋人关系的性质认定上,一二审法院的态度截然相反。一审法院认可原被告之间是同性恋人关系,但是二审法院否定原被告之间的同性恋人关系。

首先,我国目前尚未有权威部门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同性恋人关系进行定性,关于其属性目前尚处于学术探讨阶段。因此共性恋人关系并非法定婚姻家庭关系或者同居关系,即二者之间不存在共同共有关系的基础,原被告之间就共有涉案房因为共同出资形成的应是按份共有关系。其次,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8条的规定,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应当认定共同共有。但是根据现行《物权法》第103条的规定,共有人对共有不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基于新法优于旧法,专门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对高某与韩某对共有物的关系判断上,法院认定高、韩两人之间为按份共有关系,显然是更符合现行法律意旨。最后,本案在房管部门登记簿上也是记载两人分别共有的份额各为50%。因此除了有法律对共有关系不明时对共有关系性质推定的规定之外,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仅根据房管部门的登记簿的记载,也可以判断高某与韩某间是等额按份共有关系。

2.高某支付的首付款的1/2是否赠与韩某?韩某是否向高某偿还1/2首付款的义务?

高某是否将房屋首付款的1/2赠与韩某?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案被告提出涉案房的首付款的1/2是原告赠与的,但在原告不予承认的情况下,被告负有举证责任。但从案件现有的证据很难判断高某有明确的赠与意思与行为,即在诉讼中被告韩某不能明确提供高某赠与其房屋首付款的直接证据。一审法院基于高韩两人间同性恋人的关系的前提下,认为两人之间存在赠与的可能大,因此运用诚信原则作为判决理由,判决高韩之间在首付款上存在赠与关系。但是二审法院认为,同性恋人关系并非我国现行法律所保护的法律关系,本案并无适用诚信原则的基础和必要,根据既有的法律规定足以妥当解决相关问题。在诉讼中原告明确地表明其并没有赠与的意思,要求韩某返还其首付款的一半,故二审法院认为,不能认为双方就涉案房产的首期款全部由高某承担已达成合意。基于此,二审法院对一审在首付款1/2是否属于赠与的问题的认定上予以了纠正,即高某没有将首付款的1/2赠与韩某。既然原被告之间就涉案房的首付款并未形成赠与关系,那么,被告韩某取得1/2涉案房,至今却付出任何对价,所以被告应当向全额支付首付款的高某偿还1/2首付款及其利息。

3.韩某在共有关系中应承担什么义务和责任?

在明确高某与韩某之间就共有物形成等额按份共有的法律关系之后,根据《物权法》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第102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因此,对外被告必须与原告一起对涉案房的银行贷款负有连带清偿的责任。对内被告应向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的1/2份额的原告偿还相应的款项。故二审法院的判决较一审法院的判决更符合《物权法》有关共有规定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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