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述
随着城市用地的日趋紧张,国家从宏观上加强对土地使用权的审判和管理,尤其在城市核心地带,土地资源的匮乏与市场需求的矛盾越发紧张,《物权法》第89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该条款涉及相邻关系中的通风权、采光权和日照权等。就建筑物的所有人而言,获得适当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是其在不动产上的重要利益,而且也是保持其生活品质的必要因素。在现代城市土地资源日益稀缺、高层建筑日益增多,建筑物之间的距离较之以往缩小的情况下,确保建筑物所有人获得适当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通风、采光和日照的相邻关系主要包括:一是尊重客观事实。不动产权利人建造建筑物和构造物时不得妨碍相邻人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否则相邻他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二是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规范。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等法律法规,如果违反国家有关建筑的法律法规,导致相邻他人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发生障碍,相邻他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及损害赔偿等。
对于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之间相互容忍的关系,是在所有权绝对的前提下,在特定条件下对其进行约束的,是有边界的,不可无限扩张,即通风、采光和日照相邻关系是被限制在适当和必要的限度范围内。如果不动产所有人需要获得更佳的通风、采光或者日照,除了搬家之外,还可以通过与相邻他人签订地役权协议来实现。
2.以案说法[13]
【基本案情】
陈学智系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4265弄125号302室的权利人之一,周永平系同号303室的权利人之一。2015年5月,周永平在302室、303室的公共过道内安装了铁栅门,将陈学智房屋的卫生间窗户封闭在内。303室房屋原入户门系向内开启,周永平紧贴该门安装了向外开启的防盗门,开启时严重遮挡302室卫生间窗户。2015年9月24日,上海上钢物业公司金光小区管理处出具违法建筑整改通知书,要求周永平对“共用部位装防盗门和门向外开”行为进行整改。后该管理处对整改内容进行修改。周永平至今未对铁栅门和向外开启的防盗门进行整改。陈学智认为周永平安装的铁栅门和向外开启的防盗门影响其通行、通风和采光,对其正常生活造成妨碍,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周永平拆除公共过道内的铁栅门和向外开启的防盗门。周永平辩称,不同意陈学智的诉讼请求。首先,公共过道内的铁栅门已安装了十几年,其只是于2015年5月装修时更换了新门,铁栅门的安装位置并非陈学智进出的必经通道;鉴于铁栅门确实将陈学智房屋的卫生间窗户封闭在内,考虑到邻里关系,同意铁栅门不再上锁。其次,其安装的向外开启的防盗门,紧贴原有的木门,且中间镂空可以打开,虽开启时会遮挡陈学智房屋的卫生间窗户,但并非经常开启。因原有的木门系向内开启,故防盗门无法再向内开启。最后,物业送达的整改通知仅涉及公共过道的铁栅门,向外开启的防盗门并不违章。因此,不同意拆除公共过道的铁栅门和向外开启的防盗门。原审中,陈学智表示同意周永平将向外开启的防盗门改为向内开启,或与现安装方向反方向向外开启。
【争议焦点】
侵犯相邻一方通风、采光、通行等构成要件是什么?
【判旨】(www.daowen.com)
一审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陈学智出入302室房屋虽无须经过周永平房屋门口的过道,但陈学智有权利对公共过道进行合理使用,周永平在公共过道安装铁栅门且将陈学智房屋窗户封闭在内,影响了陈学智的正常生活。周永平安装的向外开启的防盗门,开启时遮挡陈学智房屋的卫生间窗户,对陈学智房屋的通风、采光造成了相应的影响。故对陈学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周永平辩称物业并未要求对向外开启的防盗门进行整改,但不能由此确认该防盗门的安装合理合法,该抗辩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周永平拆除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4265弄125号302室和303室公共过道内安装的铁栅门,恢复原状;并拆除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4265弄125号303室安装的向外开启的防盗门。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本案系相邻关系纠纷,故陈学智要求周永平拆除公共过道内的铁栅门和向外开启的防盗门之诉请能否得到支持,取决于该铁栅门和防盗门是否对陈学智构成相邻妨害。对此,二审法院认同一审法院已经阐述了涉案铁栅门和防盗门对陈学智日常生活构成妨害的相关理由。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侵犯相邻一方通风权、采光权等的表现一般表现在:
(1)相邻一方建造房屋或者其他设施时,未与相邻他方的窗户保持适当距离、相距太近而使相邻他方室内空气通风不畅;或者阻挡了相邻他方的窗户而使其无法通风。或者翻修、重建的房屋比原来的高很多,挡住相邻他方原有的光线。
(2)相邻一方的树枝等延伸到相邻他方的窗前,阻碍相邻他方室内空气流通和光线的。
(3)相邻一方长期存在的原因而迫使相邻他方无法正常开启窗户,如相邻一方在临近相邻他方窗户处修建厕所,设置狗窝或者在他方窗下堆放垃圾等,或者相邻一方不断制造异味,排放浑浊空气、冷气、热气、有害气体,致使他方只好紧闭窗户。
(4)相邻一方在比较狭窄的公共通道上装向外开启的门,造成相邻他方只能闭门,影响相邻的通行、通风和采光等。
本案被告在公共通道装防盗门和门向外开,在客观上确实给原告的正常生活以及通风和采光等带来妨碍,也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不符合消防要求等。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拆除的请求,理由正当,法院基于相邻关系处理原则,要求被告恢复原状的判决是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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