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建筑物建造与修缮以及管线铺设的关系详解

建筑物建造与修缮以及管线铺设的关系详解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外,在我国随着《物权法》引入地役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对建造、修缮建筑物相邻权制度产生很大的冲击,关于二者之间关系及其协调问题,将于第十二章详细论述。

建筑物建造与修缮以及管线铺设的关系详解

我国《物权法》第88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该规定肯定了建造、修缮建筑物与管线铺设相邻关系的两个方面的内容。

1.建造、修缮建筑物相邻关系

相邻不动产因一方建造、修缮建筑物而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关系称为建造、修缮建筑物相邻关系。相邻人因此而利用其他相邻不动产,而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对其负有容忍义务的权利被称为邻地使用权。

例如,甲、乙两家为楼上楼下关系,有一天乙发现自家卧室天花板有水迹霉变现象,认为可能是楼上甲家阳台防水层出现问题,要求物业进行维修,但是甲认为是外墙年久失修渗水引起的。甲乙两家对于漏水的原因各持己见,互不相让。后经过某建筑设计院鉴定,认为漏水的原因,主要是因楼上甲家阳台有细裂纹并且防水层存在缺陷造成雨水下渗。鉴定后乙多次要求物业进行维修,但甲不予配合。试问:乙是否可以到楼上甲家修缮?

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事例中,乙房间天花板漏水霉变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楼板的缺陷,致使雨水下渗,虽非甲所为,但乙家房屋天花板渗水事实客观存在,所以根据《物权法》第88条规定的意旨,甲有义务配合物业修缮,排除渗水现象。故乙可以到楼上甲家对天花板进行修缮。

此外,在我国随着《物权法》引入地役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对建造、修缮建筑物相邻权制度产生很大的冲击,关于二者之间关系及其协调问题,将于第十二章详细论述。

2.管线铺设相邻关系

我国《物权法》规定,铺设有关管道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这就是管线铺设相邻关系。学说从权利的角度称之为“管线安设权”。[11]但是在铺设管线时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物》第91条),并且要尽量避免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如果造成损害应当给予赔偿(《物》第92条)。

3.以案说法[12]

【基本案情】(www.daowen.com)

原告黄某某现居住的位于陕西省清涧县秀延街道办事处东街8号的两孔窑洞系其合法所有的财产,原告与同院居住的两被告惠某某、韩某某为邻居,院子和大门为共同共有。2001年,原、被告曾为共同共有地基修建发生冲突。2009年,原告欲从共有大门地下穿过途经被告的房墙铺设自来水管道解决其家庭饮水问题,但两被告极力阻挡,不让原告接入自来水管道。2014年6月,原告准备维修自己的两孔窑洞,但两被告不让原告从共有大门运料,不让原告从其窑洞脑畔上通行施工。为此原告积极与相关部门协商处理无果,故涉诉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两被告允许原告从共有大门、院子铺设自来水管道解决原告饮水困难问题;(2)两被告允许原告维修窑洞所用建筑材料从共有大门及被告窑洞脑畔上运料通行。

【争议焦点】

如何判断我国管道铺设相邻权?

【判旨】

本院认为,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建筑物利用等相邻关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作为同院邻居,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和睦相处、相互理解。原告因维修窑洞需通过共有院子大门运料并在被告所有的窑洞脑畔上通行,被告惠某某、韩某某对此进行了阻挡,该事实客观存在,其阻挡行为有悖于相关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影响了原告黄某某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故对原告黄某某请求被告惠某某、韩某某允许其维修窑洞所用材料从共有院子大门及被告所有的窑洞脑畔上运料通行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铺设自来水管道需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本着双方互利的原则统一规划、统一实施,不属于相邻关系的调整范畴,故对原告黄某某请求其从共有大门院子铺设自来水管道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惠某某、韩某某不得再阻挡原告黄某某因维修其窑洞进行的施工活动。但驳回原告黄某某要求允许其从共有大门、院子铺设自来水管道解决饮水困难问题的诉讼请求

【评析】

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相邻关系,其中包括管线铺设相邻关系,即相邻土地、不动产的权利人应当为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铺设有关管道等提供必要的便利。因此,理论上,本案中原告黄某某因铺设自来水管道与被告之间形成铺设有关管道相邻关系,原告享有管道铺设相邻权,他们之间的纠纷应遵守相邻关系处理原则,即被告不得阻挡原告铺设自来水管道。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国私人不得私自铺设自来水管道,必须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和实施,故能否铺设自来水管道在我国不属民法规范的内容,而是属于行政行为归行政法规范。因此,对于铺设自来水管道所涉及相邻不动产权利人而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属民法上的相邻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

本案涉及的另一法律问题,即被告是否有权阻挡原告修缮窑洞?相邻不动产因一方建造、修缮建筑物而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关系称为建造、修缮建筑物相邻关系。故本案原被告之间形成修缮建筑物相邻关系,故被告应容忍相邻人因修缮建筑物而利用其他相邻不动产的义务,不得阻挡原告修缮窑洞。但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并且要尽量避免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如果造成损害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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