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例:甲的祖父在1949年之前是当地有名的财主,但到甲成年时,甲家只剩下一座四合院。1985年,甲居家搬至县城居住,并将该四合院以4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乙。1995年,由于修建马路,该四合院被划入拆迁范围。乙在挖掘四合院大厅时,挖出一坛银元宝,共50枚。甲闻讯后要求乙返还银元宝,称该银元宝是其祖父埋藏的。乙则认为其已经买下该四合院,是该四合院的所有人,四合院下所挖出的东西当然应该归其所有,由此引起纠纷。试问:该银元宝应该归谁所有?
本事例涉及埋藏物的归属问题。对于地下埋藏物,我国《物权法》第114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交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所谓埋藏物是埋藏于他物之中而难以从外部目睹或感知其客观存在的物,而隐藏物是隐匿于他物之中的物。例如,如果拆自家房屋发现一块金砖,那叫隐藏物,属于国家。如果挖地基挖出一块金币,那叫埋藏物,属于国家。如果在河里捡了个唐三彩,那叫漂流物,构成文物,属于国家。如果在菜地挖出恐龙蛋,那叫古脊椎动物化石,属于国家。如果在自己家的宅基地地下发现了石油,那叫矿藏,还属于国家。按照国际惯例,隐藏物、埋藏物归发现人所有;中国原则上是归国家所有。这是由于国际惯例是建立在土地是私有制度上,因此在自家地底下发现的矿藏资源当然归自己所有;但我国土地是属于公有制的,因此土地所有权、自然资源等是属于国家的。
综上,埋藏物具有以下特征:
1.所有人不明
如果被埋藏的物有明确的所有人,则应为所有人所有的物;如果埋藏人不享有对该物的合法所有权,也不能通过埋藏行为取得埋藏物的所有权;如果这些物有所有人,则应该将该物返还给所有人,没有所有人的才是埋藏物。
2.埋藏于他物之中,并且不具有显而易见性(www.daowen.com)
如果是显而易见的物,则应该属于遗失物。
3.埋藏物为动产
不动产不发生埋藏问题。对于埋藏物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
本事例中,对乙从家中挖出的银元宝来说,如果甲可以证明这些元宝是其祖父所埋藏,则根据《民通意见》第93条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并且该银元宝虽然是属于限制流通物,但我国文物法并没有禁止个人所有,只是禁止私自买卖。故本事例中,甲虽然将四合院卖给乙,但此元宝仍归甲所有。对乙而言,该元宝属于不当得利,应当归还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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