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拾得遗失物的法律事实与民事责任解析

拾得遗失物的法律事实与民事责任解析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加以占有的法律事实。拾得遗失物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当然,如果拾得人拒不返还遗失物时,失主可以通过司法救济。但是如果权利人不按照悬赏广告履行义务,则拾得人无权留置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国家原始取得该遗失物的所有权,失主的所有权消灭。

拾得遗失物的法律事实与民事责任解析

1.遗失物与拾得遗失物的概念

遗失物是所有人遗忘于某处,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遗失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存在遗失的问题。遗失物也不是无主财产,只不过是所有人丧失了对于物的占有。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加以占有的法律事实。拾得遗失物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根据我国现行《物权法》规定,拾得遗失物的人并不能取得该物的所有权,该物的所有权仍属于遗失该物的所有人,只有当无人认领并且经过法定公告期间,国家才能作为唯一适格主体。

2.拾得遗失物的法律后果

(1)拾得人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拾得人享有以下权利:

①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根据我国现行《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只是拾得人在返还拾得物时,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支付报酬。[12]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无侵占遗失物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拾得人及时通知失主或者发布招领公告等,拾得人实施了上述行为后,占有遗失物,就已经构成无因管理。如果拾得人侵占遗失物[13]的,则适用《物权法》第244条的规定,拾得人作为恶意占有人,对遗失物的毁损、灭失等,不论其主观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更勿论请求失主支付保管遗失物等费用。对于恶意占有的拾得人,不因不返还拾得遗失物或者不上交遗失物,而取得该遗失物的所有权。并且拾得人基于遗失物所取得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也应当与遗失物一起返还给失主。当然,如果拾得人拒不返还遗失物时,失主可以通过司法救济。

②依据悬赏广告而获得报酬的权利。失主即权利人悬赏遗失物的,不论拾得人是否知晓该悬赏广告,只要其完成了指定行为,权利人(失主)与拾得人就形成了悬赏广告之债,拾得人有权请求悬赏人按照悬赏广告的承诺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

③行使留置权。即如果权利人不支付必要费用,拾得人可以有权留置遗失物。因为权利人支付必要费用的义务和遗失物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即属于“统一法律关系”。但是如果权利人不按照悬赏广告履行义务,则拾得人无权留置遗失物。

例如,方某将一行李遗忘在出租车上,立即发布寻物启事,言明愿意以2000元现金酬谢返还行李者。出租车司机李某发现该行李及获悉寻物启事后即与方某联系,结果方某拒绝支付2000元给李某。此时,李某不可以行使所谓的“留置权”拒绝返还行李给方某,因为根据我国现行《物权法》的规定,留置物与债务之间必须具有牵连性才能成立留置权。但是本事例中,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义务与遗失物之间不存在牵连性,即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所以李某不可以行使留置权拒绝返还行李,但其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方某支付2000元的酬金,在判决生效后即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2)拾得人的义务

①拾得人的返还义务。即拾得人向失主返还遗失物及利息(《物》第109条)。

②拾得人的通知或上交义务。即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物》第109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认领,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③拾得人的妥善保管义务。《物权法》第111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www.daowen.com)

(3)无人认领时国家取得所有权。《物权法》第113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即国家原始取得该遗失物的所有权,失主的所有权消灭。

(4)遗失物被移转的法律后果。如果遗失物通过转让为他人所占有时,权利人有权要求返还占有人返还原物或者赔偿损失。具体规则是:

①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例如,甲有钻石手表一块,不慎丢失。乙捡回家后陈列于客厅。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5000元出售。问题:如甲发现,能否向丙追索?第一,甲可以从知道之日起两年内向丙追索,且无须向丙付费;第二,丙可以向乙追回5000元。

根据《物权法》第109条的规定,拾得人不能因拾得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失主有权请求拾得人返还遗失物及孳息。返还请求权的基础是返还原物请求权(该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占有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者基于无因管理之债。但是《物权法》第107条却规定,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所以,失主对拾得人可以随时请求返还原物及孳息,或者要求拾得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失主(权利人)如果要向拾得人之外的第三人即遗失物的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是受到时间限制的,即必须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向受让人请求,否则受让人可因善意取得该遗失物所有权。

例如,乙拾到甲丢失的一头牛,第二天将这头牛以市场价格出售并交付给不知情的丙。根据《物权法》第107条规定,因为这头牛是遗失物,所以原则上丙不能善意取得。但是如果这头牛丙养了两年之后,甲没有请求返还,则因两年届满,丙善意取得该头牛的所有权,甲不能再请求丙返还了。但是,如果乙拾到甲的一头牛,牵回家饲养超过两年,则不能适用《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因为不涉及善意第三人的保护问题,适用的是《物权法》第109条,即甲仍然有权请求乙返还这头牛,甲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时无时间上的限制。

②如果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例如,甲捡到一头牛,牵回家后,该头牛生病了,不仅要喂草料,还要请兽医。第二天失主乙找到甲,请求返还该头牛。此时甲应该返还该头牛给乙,但可以要求乙支付必要的费用。如果乙拒绝就属于不当得利。如果该头牛捡回来之后生了头小牛,则该小牛是属于失主乙。又如,甲有一手表,委托乙保管,乙将手表卖与丙,丙又赠与女友丁,丁戴上3天后在街头被戊抢走,戊后又遗失于街头,为庚拾得。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对该手表享有所有权的是丁。因为丙属于善意取得,享有所有权,因此丙、丁之间的赠与有效,丁依据赠与取得所有权,拾得人庚应当将手表返还权利人。

3.拾得遗失物法律规则的准用

根据《物权法》第113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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