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现实交付的定义及其在合同法中的应用

现实交付的定义及其在合同法中的应用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现实交付是指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移转给对方当事人。在动产买卖中的现实交付,主要是由《合同法》第141条与《买卖合同解释》第12条规范。如果标的物需要运输的[10],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141条第2款第(一)项规定,交付地为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买受人。

现实交付的定义及其在合同法中的应用

现实交付是指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移转给对方当事人。何谓直接占有,需要根据一般交易或者社会观念来界定。

如事例一,虽然甲购买手表,并未将手表收起来,但是根据一般的社会观念,甲乙双方已经合意完成手表的现实交付,所以该手表应该属于甲所有。事例二中,甲乙的司机都是属于占有辅助人,当乙的司机辅助占有时,甲就完成了现实交付,乙取得汽车所有权。事例三也是属于现实交付,因为甲将汽车交给丙时,乙从甲处取得所有权,并在一个“法学上的瞬间”,丙又从乙处取得所有权。虽然在事实上,汽车是甲交给丙的,但是在法律关系上,必须视为甲交付给乙,乙再交付给丙。甲与丙之间没有交付关系,甲与丙之间也没有给付关系。在这种现实交付中,事实是事实,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

在动产买卖中的现实交付,主要是由《合同法》第141条与《买卖合同解释》第12条规范。其中现实交付涉及动产所有权、风险移转的时间以及利益承受的法律问题。(www.daowen.com)

例如前揭事例五,根据《合同法》第141条第1款或者《买卖合同解释》第12条的规定,双方必须在约定交货地点,基于交付合意,移转动产的直接占有,才能认定完成现实交付。但是在本事例中,甲乙之间没有明确约定交货地点,那只能根据《合同法》第141条第2款规定,通过货物是否需要运输来确定交付地点。依《买卖合同解释》第12条第2款的规定,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买受人上门提货,原则上交货地点是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除非出卖人与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那该地点为交付地。如果标的物需要运输的[10],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141条第2款第(一)项规定,交付地为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买受人。故本事例中,甲乙双方约定由甲代办托运,故甲与丙、丁签订了运输合同,由丙将薏米从浦城运输到厦门,再由丁从厦门运到深圳。那么,甲将薏米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丙占有时,甲向乙完成现实交付。从学理角度分析,这种情形,丙、丁均是乙的履行辅助人,丙、丁均为乙手足的延伸,交到丙手中,就相当于已经交到乙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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