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基本内容:物权行为理论解析与理解

基本内容:物权行为理论解析与理解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传统的物权行为理论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根据我国现行《物权法》第9条与第15条的规定,虽然甲作出出售房屋的意思表示,乙作出购买该房屋的意思表示,但甲所有的房屋所有权并未转移。根据合同法规定,甲负有向乙转移其对房屋所有权的义务。物权变动中的处分行为引起物权变动。根据无因性原则,作为原因的债权行为即使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并不影响物权行为的有效成立,仍然可以引起物权变动的后果。

基本内容:物权行为理论解析与理解

传统的物权行为理论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区分原则)

根据我国现行《物权法》第9条与第15条的规定,虽然甲作出出售房屋的意思表示,乙作出购买该房屋的意思表示,但甲所有的房屋所有权并未转移。这并不意味着甲与乙不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者该买卖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规定,甲负有向乙转移其对房屋所有权的义务。所以根据《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物权合同可以分为直接引起权利变动的行为(处分行为)与负担权利变动义务(债务)的行为(债务负担行为)。故本事例中,甲与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不具有向乙转移所有权的处分行为效力,而仅具有作为甲负有向乙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义务的债务负担行为的效力。物权变动中处分行为称为物权行为,债务负担行为称为债权行为。物权变动中的处分行为引起物权变动。即私法上的行为分为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是截然分开,各自独立。在物权变动过程中,债权行为的效力在于使双方当事人享有债权和承担债务,不发生物权变动的后果;而物权行为则是以直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即物权行为的法律效力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物权的变动是否生效、标的物的所有权何时移转以及何人应承担标的物在物权变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风险,都依物权行为的效力来确定。

2.无因性与有因性(无因性原则)(www.daowen.com)

无因原则也被称为抽象性原则,是指物权行为在其效力和结果上不依赖于作为前提及原因的债权行为而独立成立。因此,所谓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并非指物权行为没有原因,而是通过法律规定等立法技术将物权行为的原因从物权行为中抽离出来,使物权行为不受原因效力的影响。所以,所谓的无因性实际上是指不要因性。根据无因性原则,作为原因的债权行为即使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并不影响物权行为的有效成立,仍然可以引起物权变动的后果。

3.形式主义与意思主义(公示、公信原则)

不动产物权原则上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其公信力表现在以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当事人的权利内容推定为正确的。动产物权原则上以占有和交付作为公示方法,其公信力表现为占有,占有被赋予权利正确性的推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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