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物权变动解释:变动原则与无因性及登记要件的法律解析

物权变动解释:变动原则与无因性及登记要件的法律解析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的物权变动是指有关物权权利变动的总称。我国《物权法》不承认物权变动的无因性,如果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被解除的,即使动产已经交付或者不动产已经办理过户登记,仍不能发生物权变动。即原则上物权变动必须公示。但根据《物权法》第31条的规定,基于非法律行为取得的不动产,在处分时必须经过登记,即登记是处分要件,不是变动要件。

物权变动解释:变动原则与无因性及登记要件的法律解析

所谓的物权变动是指有关物权权利变动的总称。如果从物权的权利客体——物的角度理解,物权是权利状态的变化的总称。如新建了房屋,则房屋所有权产生。在该房屋上设定抵押权,在担保期间变更被担保债权的利率,则物权内容发生变更。当房屋发生火灾被烧毁时,由于丧失权利客体,该房屋的所有权消灭。但人们在观察物权变动以及法律规范物权变动时,更多的是立足于权利主体的角度。从权利主体角度而言,物权变动是人们取得、变更、丧失权利的过程。物权变动,究其实质,是人与人之间对于权利客体的支配和归属关系的法律关系的变更。[1]

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主要有: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此处的法律行为包括单方行为(如抛弃物权、捐助)、双方行为(如买卖、赠与、抵押、质押、承包合同等)、多方行为(如合伙协议、设立公司的协议)。这些法律行为都必须有效。我国《物权法》不承认物权变动的无因性,如果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被解除的,即使动产已经交付或者不动产已经办理过户登记,仍不能发生物权变动。例如,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将房屋交付给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但是乙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将房款支付给甲,甲向乙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乙仍未支付房款时,甲则可以向乙主张解除合同(《合》第94条)。合同一旦明确,甲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并有权要求乙赔偿损失(《合》第97条)。故甲删除合同通知到达乙时,恢复享有对房屋的所有权。物权的确权之诉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2]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完成登记,动产物权变动必须完成交付或者放弃占有。即原则上物权变动必须公示。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以法律行为的生效为要件(如善意取得),或者与法律行为无关(如添附、先占等)。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需要公示即可发生物权变动。但根据《物权法》第31条的规定,基于非法律行为取得的不动产,在处分时必须经过登记,即登记是处分要件,不是变动要件。

表1 物权变动的原因(www.daowen.com)

表2 物权变动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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