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题】
甲是某村农民,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A块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甲在A块土地上饲养300头的羊。为了便于自己承包的土地出入方便,甲与乙签订了利用乙土地通行的地役权合同。甲又因为卖羊给丙,丙尚未支付款项6万元,故甲享有丙6万元的债权。试问:
(1)甲有何种权利?这些权利的客体是什么?如果村委会准备在其承包的土地建一鱼塘发展本村旅游经济,甲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2)甲转让其“所有财产”给丁时,如何完成其财产的转移?
(4)如果甲将其A块土地转包给戊,戊拒绝在A块土地上为乙提供通行之路。乙是否可以向戊主张通行权?
(5)如果己擅闯A块土地,将正在吃草的一头怀孕的母羊牵走,三天后,母羊在己家产下两头羊羔,己又将这头母羊赶回A块土地上返还给甲,那么这两头羊羔应该属于甲还是己?
【解说】
(1)在本事例中,甲享有的权利包括物权和债权。即甲除了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地役权两种不动产用益物权之外,还享有对丙的6万元的债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地役权的客体是乙的不动产。甲对丙享有的债权客体是6万元金钱。如果村委会在其承包的土地上建设鱼塘,其可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物权,行使物上请求权,即请求村委会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如果甲因此遭受损失,还可以向村委会行使债权请求权,即请求损害赔偿。
(2)甲所有的财产不仅包括有体物,还应包括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物权和债权。具体到本事例而言,甲所有的财产包括:300头羊、A块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乙不动产的地役权,以及6万元的金钱债权。
300头羊是动产,因此只要将其交付给丁占有即可实现所有权的转移。A块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不动产用益物权,甲只能在其承包期限的剩余期限内将A块承包地转让给丁用于农业生产,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甲将自己的承包地A转让给丁,合同签订时权利即发生转移,但只有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甲所享有的地役权不能单独转让,是依附于需役地的,因此当A块承包地转让给丁时,随之转移至丁。关于甲对丙享有的债权,甲只要通知丙,自己将6万元债权转让给丁,即可实现债权的转让。
(3)如果甲为了扩大经营规模需要向银行抵押贷款时,可以以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300头羊设置抵押。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抵押权设立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动产抵押登记仅是对抗要件,其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4)由于甲与乙之间签订的是地役权合同,他们之间形成的是物权关系,根据《物权法》第164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因此,在当事人之间没有特别约定的前提下,戊必须根据地役权合同的约定,为乙提供通行之道,否则乙可以基于物权请求权要求其排除妨害,恢复其通行权。
(5)暂且不论己的行为是否触犯刑法,在民法范围内,根据自然孳息的属性,这两头羊羔的所有权应该属于甲。己虽然现在占有这两头羊羔,但属于不当得利。因此甲可以基于其所有权,请求己返还原物,即将这两头羊羔还给甲。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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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引自王泽鉴:《民法物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0~31页。
[2]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页。对物关系说认为,债权关系是人与人的关系,物权关系是人与物的关系,从而物权的定义应当为人们直接就物享受其权益的财产权,或人们对物直接支配的财产权。对人关系说认为,由法律所规定的各种权利,无论其性质如何,所涉及者莫不为人与人的关系,故将物权界定为物权是具有禁止任何人侵害的消极作用的财产权或对抗一般人的财产权。折中说认为,物权存在对人、对物两方面的关系。故物权是指人们对物可直接支配,且可对抗一般人的财产权。
[3]参见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10~211页。
[4]参见崔建远:《物权:规范与学说——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论为中心》(上册),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64页。
[5]【法宝引证码】CLI.C.1755174,曾慧玲与海南鸿昌盛实业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案。
[6]“买卖不破租赁”不能对抗在先变动的物权。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5)江中法民一终字第275号案件,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6-01/14/c_128626606.htm.
[7]参见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85~188页。
[8]王泽鉴:《民法物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3页。
[9]关于建筑物建设到何种程度才可认定为不动产?一般认为虽然房屋还未完工,但如果已经可以遮风挡雨,可以达到经济上使用的目的,应该视为不动产。如果没有达到上述标准,则属于动产。
[10]参见温世扬、廖焕国:《物权法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60~61页。
[11]参见魏振瀛:《民事责任与债分离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69~70页。
[12]参见崔建远:《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18页。
[13]参见刘保玉:《物权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41~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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