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物权法定主ism的缓和 - 法律法规详解

物权法定主ism的缓和 - 法律法规详解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学说主张应无视物权法定原则的规定,从根本上否认该原则的存在必要性。四是物权法定缓和说。[18]目前,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主流观点和做法是,一方面承认物权法定原则的意义及必要性,另一方面,又通过各种措施对这一原则的局限性进行缓和。

物权法定主ism的缓和 - 法律法规详解

自物权法定原则确立以来,就有学者对此提出质疑,尤其近代以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物权法定原则暴露出越来越严重的弊端,其使物权法变得僵化,更损害了社会经济发展的活力,因而有学者对物权法定原则的必要性展开反思和检讨。为避免物权法定原则因过于僵化而限制社会经济的发展,学者们提出各种学说,主要包括以下四种观点:一是物权法定无视说。此学说主张应无视物权法定原则的规定,从根本上否认该原则的存在必要性。二是习惯法包含说。此学说主张习惯法也是民法的渊源,所以物权法定原则应不以成文法为限,物权的创设只要符合习惯法,就不构成对该原则的违反。三是习惯法物权有限承认说。该学说认为,尽管物权法定原则所指的法律不包括习惯法在内,但如果依社会习惯所发生的物权,与物权体系的建立无碍,而且又无碍于公示时,那么物权法定原则就失去其适用的基础,对该种根据习惯法所成立的物权就应该予以承认。四是物权法定缓和说。该种学说认为,应对物权法定原则从宽解释,新产生的物权,只要不违反物权法定主义的立法旨趣,而且又有恰当的公示手段,足以维护交易的安全,那么就应该予以承认,这是通过改变物权内容的界限来缓和物权法定原则的僵硬。[18]目前,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主流观点和做法是,一方面承认物权法定原则的意义及必要性,另一方面,又通过各种措施对这一原则的局限性进行缓和。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台湾地区著名民法学者苏永钦运用合宪性分析及经济分析的方法,对物权法定原则的功能及价值进行检讨,认为其有违宪法保护行为自由及契约自由的意旨,在实际运用中产生了诸多的交易成本及社会成本,因而主张采用物权的自由创设原则。他认为:“即使开放定分性质的物权的自由创设,只要守住有权处分原则,并建立一套公示制度、占有推定权利及善意保护制度,即不致发生财产权及一般行为自由保障不足的问题。反面言之,如果民法已符合以上要求时,仍采物权法定原则,对于创设物权种类、调整类型内容的契约自由,便不能说没有造成相当大的限制,除非有合理的公益考量,否则将无法通过宪法的检验。……只要宪法肯定了契约自由为基本人权,限制此一人权的公权力就必须证明非限制不足以落实公益(比例原则),而非举出尚有其他替代方式即可不违宪。更何况定分性质的物权和相对性的债权在成本风险上各有利弊,事实上是不同的选择,限制物权设定的自由,即已限制了这样的选择。市场经济的假设就是经由多种选择的并存和竞争,可以趋向最适的结果,不是让国家来替代交易者做选择。”[19]当然,如果废弃物权法定原则而改采物权自由创设原则,可能会动摇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将会对传统的财产权理论和民法典体系进行根本性的重构,对此还有进一步研讨的空间。

【注释】

[1]王崇敏、李建华主编:《中国物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3页。

[2][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邵建东、程建英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

[3]郑成思:《再谈应当制定财产法而不制定物权法》,载《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信息专版》2001年第62期。也有学者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解读财产法,如英国学者认为财产法是调整人们之间因物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但该物包含了具体物与抽象物。[英]F.H.劳森、B.拉登:《财产法》,施天涛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5页。

[4]江平主编:《物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19页。

[5]屈茂辉主编:《物权法:原理精要与实务指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40页。

[6]朱岩、高圣平、陈鑫:《中国物权法评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3~56页。

[7]马新彦主编:《物权法》,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8~19页。

[8]【法宝引证码】CLI.C.1787200,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宜中民一终字第00201号案例。http://www.pkulaw.cn/Case/pfnl_119227712.html?match=Exact(下面引用“法宝引证码”时,一律省略网址,特此说明)。

[9]关于公示公信原则,将在下文第三章“物权变动”中具体探讨。(www.daowen.com)

[10]陈华彬:《民法物权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65页。

[11][日]田山辉明:《物权法》,陆庆胜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3页。

[12]参见陈华彬:《民法物权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65~66页。

[13]【法宝引证码】CLI.C.3992542,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皖民一终字第00117号案例。

[14]王泽鉴:《民法物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3页。

[15]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5~6页。

[16]参见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1页。

[17]参见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47~248页。

[18]江平主编:《中国物权法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版,第132~133页。

[19]苏永钦:《物权法定主义松动下的民事财产权体系》,载《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8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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