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物权法定原则的四大内容:物权类型、物权内容、公示方法和变动要件

物权法定原则的四大内容:物权类型、物权内容、公示方法和变动要件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有学者认为,物权法定原则的实质内容应包括物权类型法定、物权内容法定、物权公示方法法定和物权变动要件法定等四项内容。这是因为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现原告依据与被告签订的村级公路建设协议和协议中约定的对大坪村级公路的永久所有权,请求确认对大坪村级公路享有用益物权,显然违背物权法定原则的要求。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此,原被告之间并未形成用益物权法律关系。

物权法定原则的四大内容:物权类型、物权内容、公示方法和变动要件

1.物权法定原则概述

所谓物权法定原则,主要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等基本要素均由法律明确规定,除法律明确规定的物权种类和内容外,当事人不得以约定或以其他方式创设与法律规定不同种类的物权,也不得创设与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的物权。物权法定中的“法”,通说认为是狭义的法律,即我国民法、物权法等基本法律,而不包括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或习惯。[4]

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内涵,我国民法学者之间有不同的观点。如有学者认为,物权法定原则的实质内容应包括物权类型法定、物权内容法定、物权公示方法法定和物权变动要件法定等四项内容。[5]还有学者认为,物权法定原则应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物权种类只能由法律确定、法律必须以明确的方式确定有限的物权种类、物权内容的法定、物权公示手段法定、效力法定。[6]不过,主流观点认为,物权法定的核心内涵,就是指物权的种类法定和内容法定。我国现行《物权法》也是持该观点(《物》第5条)。这是因为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即物权是绝对权,可以对抗任何人,其效力及于所有人——其他人负有不得妨害其行使权利的义务。所以,物权法为了有效地保护这种绝对权,有必要对物权的种类与内容从其他财产权中明确与独立出来,以便于他人了解并且维护这些权利。[7]提高物的流通性和交易安全的前提,是取得物的人对物的特定内容的确信。这是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只有不多的几种的最主要理由。当事人不能自由创设法律规定之外的新型物权。换言之,契约自由原则在物权法领域受到限制,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是被强制和固定的,不存在形成权自由,但物权行使是自由的,物权人可以让与或者抛弃物权。

如上揭事例三是因为乙没有履行物权变动要件,故不发生物权效力。

上揭事例四,基于《物权法》第5条的规定,甲不可能得到物的担保。因为我国《物权法》中没有“物的取得权”这种物权种类,《物权法》第20条虽规定了预告登记,但只适用于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不适用于动产,而红木家具是动产。因此甲不能成为该套红木家具的所有人。由于甲尚未取得该套红木家具的所有权,故不能阻止展销商乙将这套红木家具出售给第三人。如果展销商将该套红木家具出售给第三人,甲对展销商只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上揭事例五,是由于合同条款的内容违反了物权内容法定,不发生物权效力,增添权能,或者限制权能的,视为无添加或者无限制,但可以产生合同效力。即双方当事人之间不能形成抵押权法律关系。因为《物权法》第179条第1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2.以案说法[8]

【基本案情】(www.daowen.com)

被告阳日镇政府为加快大坪村脱贫致富的步伐,决定从交通建设入手,进而带动矿产资源的开发。2000年3月5日,被告向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呈报了《关于兴建大坪村级公路的请示》。2001年11月,神农架林区政府作出《湖北省神农架林区城乡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由于财政经费有限,被告阳日镇政府决定采取招商引资的方式进行公路建设。经与原告阳日矿产公司协商,在确定了“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后,原告投资建设大坪村级公路。此后,阳日镇政府申请办理了“阳日镇大坪村级公路”的土地使用权登记,登记证号为“神集用(2001)字第011503214号”。2002年1月8日,原告阳日矿产公司与被告阳日镇政府签订了《公路建设项目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原告阳日矿产公司负责公路建设的投资;负责林地征用、土地征用手续的一切费用及青苗补偿、房屋拆迁的全部费用;公路完成投资后享有永久所有权,并承担使用期间的全部维修费用。被告阳日镇政府负责办理公路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批手续,争取路网建设的优惠政策;协助原告按照村级公路优惠政策办理土地、林地征占用手续;负责协调原告与村在公路建设、维修使用过程中的关系(青苗补偿、房屋拆迁);被告村民可享受生产、生活资料在交通上的无偿通行。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原告自愿放弃公路所有权时废止。”大坪村级公路建成后,原告阳日矿产公司进行使用、管理和养护。后原被告就该涉案公路的收益权利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投资修路是否可以享有对公路的用益物权?

【判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行为人并无自行创设物权的名称、种类和内容的自由。现原告依据与被告签订的村级公路建设协议和协议中约定的对大坪村级公路的永久所有权,请求确认对大坪村级公路享有用益物权,显然违背物权法定原则的要求。故判决驳回原告阳日矿产公司的诉讼请求。阳日矿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系《物权法》出台后,适用《物权法》总则中“物权法定原则”裁判的案件。如前所述,我国《物权法》对物权的种类、内容实行物权法定原则,排除物权形成自由。我国《物权法》中只规定四种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地役权。作为特别法的《公路法》也没有特别规定公路用益物权。因此,原被告之间并未形成用益物权法律关系。原被告之间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属于债权合同,应由合同法调整和规范。故本案原告阳日矿产公司虽对其所投资建设的公路并不享有物权,但毕竟投资近500万元,完成大坪村级公路16.7公里的工程建设,如果法院完全拒绝其正当合理的权利要求,显然有失公平,故原告可以基于合同向被告阳日镇政府提出相应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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