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专利侵权产品的边界问题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展望

专利侵权产品的边界问题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展望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该问题并非本文研究的重点,故不再展开论述。换言之,对于专利侵权产品所涉及专利的边界非常清晰及其权利归属单一的情形,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较为容易。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可能侵犯侵权产品涉及的所有专利,也可能仅侵犯其中的部分专利。易于想象,对于这些情形,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问题将变得千头万绪,非常复杂。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专利侵权案件中的适用可谓困难重重,任重道远。

专利侵权产品的边界问题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展望

首先,非常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在一些特殊的技术领域,尤其是互联网无线通信以及二者交叉应用的领域,通常需要确立行业标准,进而会涉及许多标准必要专利。对此,笔者认为,这些特殊领域的标准必要专利并不适用惩罚性赔偿,而应依旧适用填平原则及其特有的FRAND原则。由于该问题并非本文研究的重点,故不再展开论述。

其次,目前,国外的专利流氓已经频繁向我国的企业发起专利侵权诉讼,并且我国国内也已经隐隐约约出现了专利流氓的身影。我国在专利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伊始,应积极吸取美国的惨痛教训,在该制度的具体运用规则中对专利流氓加以防范和必要的限制,以避免该制度在我国成为专利流氓攫取高额利润的工具。

最后,尽管新一轮 《专利法》 修改已经在 《专利法草案(送审稿)》 第68条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是,该制度在我国的适用前景仍然不容乐观。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专利侵权领域的适用必然会遇到各种困难和阻力。例如,对于一种产品仅仅侵犯一项专利的情形,或者对于一种产品侵犯多项专利,但这些专利归一个专利权人所有的情形,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较为容易。换言之,对于专利侵权产品所涉及专利的边界非常清晰及其权利归属单一的情形,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较为容易。然而,实际上,随着学科和技术领域的纵横交错,尤其是多种技术在互联网平台上的集成应用,一种专利侵权产品可能涉及非常多的专利,例如一款电子产品可能涉及成百上千项专利,又例如一种电子商务方法的实现可能涉及数以千计的专利,其中既包含硬件技术方面的专利,又包含软件方面的专利,并且如此多的专利往往归属于不同的专利权人所有。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可能侵犯侵权产品涉及的所有专利,也可能仅侵犯其中的部分专利。专利侵权产品可能是 “整体侵权”,也可能是“局部侵权”,即可能是专利侵权产品整体构成侵权,也可能是仅仅专利侵权产品的局部构成侵权,而其余部分不构成侵权。易于想象,对于这些情形,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问题将变得千头万绪,非常复杂。例如,惩罚性赔偿额如何计算?如何确定某一项专利在专利侵权产品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及其所占的权重?对于 “局部侵权” 情形,如何确定专利侵权产品的某一部分对其功能贡献的比重?对于侵权产品涉及成百上千项专利,但这些专利归属不同的专利权人所有的情形,如何在不同专利权人之间分配惩罚性赔偿金?……限于篇幅,本文对这些问题不再赘述。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专利侵权案件中的适用可谓困难重重,任重道远。笔者非常期待惩罚性赔偿制度这一外来的 “新生儿” 能够尽快适应我国的法制环境,在我国的法制土壤中茁壮成长,尽早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实现中国梦发挥其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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