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非常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在一些特殊的技术领域,尤其是互联网、无线通信以及二者交叉应用的领域,通常需要确立行业标准,进而会涉及许多标准必要专利。对此,笔者认为,这些特殊领域的标准必要专利并不适用惩罚性赔偿,而应依旧适用填平原则及其特有的FRAND原则。由于该问题并非本文研究的重点,故不再展开论述。
其次,目前,国外的专利流氓已经频繁向我国的企业发起专利侵权诉讼,并且我国国内也已经隐隐约约出现了专利流氓的身影。我国在专利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伊始,应积极吸取美国的惨痛教训,在该制度的具体运用规则中对专利流氓加以防范和必要的限制,以避免该制度在我国成为专利流氓攫取高额利润的工具。
最后,尽管新一轮 《专利法》 修改已经在 《专利法草案(送审稿)》 第68条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是,该制度在我国的适用前景仍然不容乐观。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专利侵权领域的适用必然会遇到各种困难和阻力。例如,对于一种产品仅仅侵犯一项专利的情形,或者对于一种产品侵犯多项专利,但这些专利归一个专利权人所有的情形,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较为容易。换言之,对于专利侵权产品所涉及专利的边界非常清晰及其权利归属单一的情形,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较为容易。然而,实际上,随着学科和技术领域的纵横交错,尤其是多种技术在互联网平台上的集成应用,一种专利侵权产品可能涉及非常多的专利,例如一款电子产品可能涉及成百上千项专利,又例如一种电子商务方法的实现可能涉及数以千计的专利,其中既包含硬件技术方面的专利,又包含软件方面的专利,并且如此多的专利往往归属于不同的专利权人所有。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可能侵犯侵权产品涉及的所有专利,也可能仅侵犯其中的部分专利。专利侵权产品可能是 “整体侵权”,也可能是“局部侵权”,即可能是专利侵权产品整体构成侵权,也可能是仅仅专利侵权产品的局部构成侵权,而其余部分不构成侵权。易于想象,对于这些情形,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问题将变得千头万绪,非常复杂。例如,惩罚性赔偿额如何计算?如何确定某一项专利在专利侵权产品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及其所占的权重?对于 “局部侵权” 情形,如何确定专利侵权产品的某一部分对其功能贡献的比重?对于侵权产品涉及成百上千项专利,但这些专利归属不同的专利权人所有的情形,如何在不同专利权人之间分配惩罚性赔偿金?……限于篇幅,本文对这些问题不再赘述。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专利侵权案件中的适用可谓困难重重,任重道远。笔者非常期待惩罚性赔偿制度这一外来的 “新生儿” 能够尽快适应我国的法制环境,在我国的法制土壤中茁壮成长,尽早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实现中国梦发挥其正能量。
[1] 冯晓青、罗娇:“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研究——人文精神、制度理性与规范设计”,载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5年第6期。
[2] 温世扬、邱永清:“惩罚性赔偿与知识产权保护”,载 《法律适用》 2004年第12期。
[3] 袁秀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司法适用”,载 《知识产权》 2015年第7期。
[4] 钱玉文、骆福林:“论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载 《法学杂志》2009年第4期。
[5] 冯晓青、罗娇:“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研究——人文精神、制度理性与规范设计”,载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5年第6期。
[6] 王渊、贾丽娜:“专利法中善意侵权救济路径的 ‘张’ 与 ‘度’”,载《知识产权》 2015年第5期。
[7] 朱广新:“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与适用”,载 《中国社会科学》 2014年第3期。
[8] 朱广新:“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与适用”,载 《中国社会科学》 2014年第3期。
[9] 程啸:《侵权行为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38页。
[10] 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52页。
[11] 梁慧星:“中国侵权责任法解说”,载 《北方法学》 2011年第1期。
[12] 李正华、朱君全:“法定赔偿与惩罚性赔偿条款关系辨析——《商标法》与 《专利法》 修改草案惩罚性赔偿条款之对比分析”,载 《电子知识产权》 2016年第1期。
[13] 李正华、朱君全:“法定赔偿与惩罚性赔偿条款关系辨析——《商标法》与 《专利法》 修改草案惩罚性赔偿条款之对比分析”,载 《电子知识产权》 2016年第1期。
[14] 和育东:“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计算制度:变迁、比较与借鉴”,载 《知识产权》 2009年第5期。
[15] 孙那:“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载 《私法》 2016年第2期。(www.daowen.com)
[16] Helmut Koziol,"Punitive Damages:A European Perspective",Louisiana Law Review,2008,Vol.68,No.3,pp.741,752.
[17] 罗莉:“论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引进及实施”,载 《法学》 2014年第4期。
[18] 朱广新:“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与适用”,载 《中国社会科学》 2014年第3期。
[19] 朱广新:“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与适用”,载 《中国社会科学》 2014年第3期。
[20] 朱广新:“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与适用”,载 《中国社会科学》 2014年第3期。
[21] 李凤奇、王宝筠:“专利侵权赔偿的现状分析及调整路径”,载 《河北法学》2017年第4期。
[22] 刘晓:“证明妨碍规则在确定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中的适用”,载 《知识产权》 2017年第2期。
[23] The Law Commission:“Aggravated,Exemplary and Restitutionary Damages”.原文为:More heinous wrongdoing will thereby be punished more harshly,and less heinous wrongdoing,less harshly.转引自金福海:《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30页。
[24] 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76页。
[25] 金福海:《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23页;陈聪富:《侵权归责原则与损害赔偿》,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8页。
[26] 金福海:《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23页。
[27] 金福海:《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29~130页。
[28] “22 American Jurisprudence 2d”,Damages,p.811.转引自金福海:《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28页。
[29] 金福海:《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23页。
[30] 金福海:《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29~130页。
[31] 刘晓纯:“侵权责任法视角下的专利侵权赔偿原则研究”,载 《知识产权》2011年第9期。
[32] 和育东:《美国专利侵权救济》,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98页。
[33] 徐华:“惩罚性赔偿的性质及其立法思考——以海峡两岸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为视角”,载 《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4期。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