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法官确定赔偿倍数时需要考虑与侵权相关的一系列客观事实。法官在确定赔偿倍数时究竟应考虑哪些参考因素呢?《专利法草案(送审稿)》 第68条仅作了笼统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规模、损害后果等因素”。
在英美法的司法实践中,法官或陪审团在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各不相同。美国 《惩罚性赔偿示范法》 规定,法官应当指导陪审团在充分考虑下列因素基础上确定公平合理的惩罚性赔偿金数额:①被告不法行为的性质以及对于原告和其他人的影响;②补偿性赔偿金的数额;③被告因其不法行为已经或可能支付的罚款(金),惩罚金、赔偿金、返还的不当得利等;④被告现在以及将来的财务状况,以及判决对其现在和将来财务状况的影响;⑤被告通过其不法行为所获得的利润或收益,扣除已通过补偿性赔偿和返还不当得利诉讼所剥夺的部分;⑥本判决对于无辜的人可能产生的任何不利影响;⑦不法行为发生之后,被告是否采取任何补救措施;⑧是否符合政府或其他有权制定标准的机构所发布的标准;⑨其他任何与判决数额有关的加重或减轻因素等。[25]英国法律改革委员会关于惩罚性赔偿金改革的建议中提出,在决定惩罚性赔偿金的具体数额时,法官必须要考虑下列因素:①被告的主观心理状态;②被告侵害权利的性质;③被告行为造成或意图造成原告损害的性质或程度;④被告因其行为受益或意图受益的性质和程度;⑤法官认为其他一些相关的因素等。[26]可以看出,在英美法中列出的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需要考虑的因素,既包括主观因素,也包括客观因素,既包括确定赔偿基数需要考虑的因素,也包括确定赔偿倍数需要考虑的因素。尽管计算惩罚性赔偿金时考虑的因素不尽相同,但有一些因素是相同或相近的。
在借鉴英美法经验的基础上,经仔细分析、归纳和梳理,笔者建议,计算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金时,赔偿倍数的确定需要考虑如下因素:
第一,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手段、方式、时间、范围、次数等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侵权人的主观恶性。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手段越恶劣,表明侵权人的主观恶性越强,惩罚性赔偿金的赔偿倍数应相应提高。反之,惩罚性赔偿金的赔偿倍数应相应降低。
第二,侵权人的非法获利。专利技术的实施通常能够为实施人带来高额的利润回报。在专利侵权案件中,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的目的通常是为了获得非法利益,亦即非法利益通常是侵权行为发生的背后诱因。对于理性的经济人而言,从侵权行为中可以获得的非法利益越多,其实施侵权行为的驱动力就越大,主观欲望就越强。因此,通过侵权行为获得的非法利益多少在一定程度也能折射出侵权人的主观心理状态。(www.daowen.com)
第三,专利权的类型及其在行业内的实施情况。一般来说,在某一特定的行业内,发明专利对行业技术的创造性贡献高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专利实施后获得的利润回报也相应高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技术在行业内的实施情况(包括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可能的实施情况)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专利权的价值,专利技术在行业内的实施程度越高,专利实施人获得的利润回报通常也越高。
第四,侵权人事后的态度及其采取的补救措施。侵权行为被发现之后,例如被警告或被起诉侵权,侵权人的反应和表现千差万别。侵权人事后的态度及其采取的补救措施同样能反映出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如果侵权人事后采取积极的态度,并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及时实施了有效的补救措施,表明侵权人有悔改之意,其主观过错程度较低,惩罚性赔偿金的赔偿倍数应相应降低。反之,如果侵权人事后采取消极的态度,例如漠视、置之不理、甚至敌对的态度,没有实施任何补救措施,或者实施的补救措施不及时,或者故意实施了无效的补救措施,或者故意隐匿、销毁侵权证据,表明侵权人缺少悔改之意,其主观过错程度较高,惩罚性赔偿金的赔偿倍数应相应提高。
第五,侵权人是否已经受到其他处罚。如果侵权人已经因同一侵权行为受到其他处罚,例如已经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在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应酌情降低惩罚性赔偿金的赔偿倍数,以避免重复惩罚或过度惩罚。
第六,侵权人的财产状况。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是惩罚和威慑侵权人以后不再实施同样的侵权行为。如果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相对于侵权人过低,起不到应有的惩罚和威慑作用。反之,如果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相对于侵权人过高,明显超出侵权人的支付能力,将导致惩罚性赔偿事实上无法实现,同样无法达到惩罚和威慑的目的。因此,在确定惩罚性赔偿金的赔偿倍数时应充分考虑侵权人的财产状况,以使惩罚性赔偿金能够对侵权人起到真正的惩罚和威慑作用,尽量实现实质上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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