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案件中,应如何确定惩罚性赔偿的赔偿倍数呢?其依据何在?
笔者认为,原则上应依据专利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来确定惩罚性赔偿的赔偿倍数。法律之所以对专利侵权行为进行惩罚,其根本原因在于侵权行为具有反社会性和可责难性。侵权行为的反社会性和可责难性主要取决于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相应地,侵权行为的反社会性和可责难性的程度高低取决于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过错在本质上是行为的不可原宥性和可责难性。因此,惩罚性赔偿的赔偿倍数应以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为依据来确定。英国法律改革委员会认为,“合理性”(P ro-portionality)应当成为惩罚性赔偿金的一项原则,合理性原则是指 “不法行为越可恶,惩罚应当越严厉,不法行为越少可恶性,惩罚就应当相应越轻”。[23]
然而,如前所述,主观过错属于侵权人内心的心理状态,法官事实上无法直接获知侵权人的主观心理活动。法律对侵权行为的评价是针对侵权行为的意志状态而言的,“意志状态对行为人来说是主观的,对社会来说则是客观的”。[24]在法律规范和社会评价面前,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同样是被评价的客观对象。对于法律规范而言,侵权行为一旦发生,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即变为如损害后果一般的客观事实。法律规范的任务是对这些客观事实做出判断和评价。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在法律事实上表现为一系列客观事实要件的综合。因此,法官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通过与侵权相关的一系列客观事实综合考察和评判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进而根据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确定赔偿倍数的大小。(www.daowen.com)
如果将专利侵权人的主观过错比作长度未知且需要度量的客观对象,那么惩罚性赔偿金犹如用于度量此客观对象长度的刻度尺,赔偿基数就是此刻度尺的单位长度,赔偿倍数就是此刻度尺的量程,与侵权相关的一系列客观事实就是此刻度尺上分布的一条条长短不一的刻度线。通过上述 “刻度尺” 的度量,可以使专利侵权人主观过错的 “长短高低” 变得形象可见,实现专利侵权人主观过错的有效量化。毫无疑问,借助上述 “刻度尺”,法官在专利侵权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将变得有章可循,可操作性大大增强。
诚然,对于测量专利侵权人主观过错的 “长度” 而言,上述 “刻度尺” 并非唯一选择,完全可以选择其他的刻度尺完成。进一步地,可以不去测量专利侵权人主观过错的 “长度”,而选择利用其他度量工具去测量专利侵权人主观过错的其他指标参数,例如利用 “天平” 去称量专利侵权人主观过错的 “轻重”。在没有新的度量工具出现之前,上述 “刻度尺” 是目前量化专利侵权人主观过错最为实用、有效的工具。需要强调的是,不论测量何种指标参数,也不论采用何种度量工具,要度量的客观对象——专利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始终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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