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三种全球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模式与专利领域应用分析

三种全球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模式与专利领域应用分析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般认为,世界各国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模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模式下,法律对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或计算方式有明确规定,法官和当事人依据法律的明文规定即可直接确定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下文按照第三种模式讨论专利领域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问题,对其他计算模式不再赘述。

三种全球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模式与专利领域应用分析

一般认为,世界各国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模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固定模式,第二种是无限制模式,第三种是弹性模式。

第一种模式下,法律对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或计算方式有明确规定,法官和当事人依据法律的明文规定即可直接确定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例如我国1993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49条规定的 “双倍赔偿”条款,以及2009年 《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的 “十倍赔偿”条款。这种模式简单高效,便于操作,但是过于僵硬,法官没有自由裁量的空间。

第二种模式下,法律对于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没有明文规定,完全由法官或陪审团自由裁量。例如,我国 《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这一模糊规定 “将惩罚性赔偿金数额(倍数)之决定,委托给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结合具体案情予以裁量”。[11](www.daowen.com)

第三种模式下,法律对惩罚性赔偿金的幅度范围予以明确规定,允许法官在规定的幅度范围内自由裁量确定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具体地,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金的上限或下限,或者同时规定上、下限,或者规定惩罚性赔偿金由赔偿基数与赔偿倍数的乘积得到,并对赔偿倍数的数值范围予以明确限制。例如,2013年修正后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55条第1款规定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以及2015年修正后的 《食品安全法》 第148条第2款规定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即为惩罚性赔偿金设定了下限。又例如,《旅游法》 第70条第1款规定的 “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以及2013年第二次修正后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55条第2款规定的 “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均是对赔偿倍数的数值范围予以明确限制。这种模式兼具有前两种模式的优点,既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又给法官留出了足够的自由裁量空间。

上述第三种模式应用最广,其中限制赔偿倍数的方式最为常见。我国新 《商标法》 第63条以及 《专利法草案(送审稿)》第68条的规定均采用了这一模式。下文按照第三种模式讨论专利领域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问题,对其他计算模式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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