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领域,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是仅仅考虑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吗?还是需要同时考虑损害行为和损害后果等客观要件呢?简言之,惩罚性赔偿在专利领域的适用是否需要考虑客观要件?
我国曾有学者建议,在知识产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侵权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恶意,过失侵权不适用惩罚性赔偿;(二)造成了严重后果,包括物质、精神、商誉等方面的重大损失。[2]可以看出,这种观点认为在知识产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必须同时满足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笔者并不认同该观点。
《专利法草案(送审稿)》 第68条第1款规定的 “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包含了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 “故意”和客观要件 “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两部分,其中客观要件 “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与补偿性赔偿的适用条件相同,主观要件“故意” 则属于侵权人的主观意图和动机。
我国有学者认为,“惩罚性赔偿责任必然满足一般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所以,谈论惩罚性赔偿必须指其特有条件方有意义,通常侵权损害赔偿要求的侵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过错等不在此列”[3]。也有学者指出,无论是大陆法还是英美法,惩罚性赔偿适用的主要标准是 “恶意” 标准。[4]还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应当侧重于主观要件,即侵权人的主观状态决定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而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客观损害结果决定适用何种数额的惩罚性赔偿”[5]。(www.daowen.com)
美国 《专利法》 第284条第2款是专利侵权的 “三倍赔偿”条款,然而该条款并没有就 “三倍赔偿” 的适用条件做出明确的规定。美国是判例法国家,“三倍赔偿” 的适用条件可以由法院通过具体判例来逐步确立。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与美国的法制环境差别很大,显然不宜直接复制或照搬美国的做法。
如上文在介绍德国的惩罚性赔偿时所述,补偿性赔偿是受害人导向、损失导向和过去导向的;与之相反,惩罚性赔偿是侵权人导向、获利抹除导向和未来导向的。补偿性赔偿关注的焦点是受害人及其所受损失;惩罚性赔偿关注的焦点是侵权人及其侵权行为。补偿性赔偿的目的是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适用补偿性赔偿时,可以仅仅考虑受害人客观上所受的损失,而不考虑侵权人主观上的意图和动机。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是惩罚和遏制侵权人及其他人将来不再实施类似的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时,侵权人主观上的意图和动机不可忽视,应将损害赔偿与侵权人的意图和动机相联系。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在专利侵权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可以借鉴德国的经验,尤其是德国学者Volker Behr的观点,将侵权人的主观意图和动机作为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决定因素。
笔者认为,在我国专利领域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当且仅当考虑侵权人的主观过错,无须考虑客观要件。根据 《专利法草案(送审稿)》 第68条第1款的规定,我国专利侵权领域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先决性条件应是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时主观上是否存在 “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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