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及过错责任原则探讨

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及过错责任原则探讨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此可知,惩罚性赔偿的性质和功能决定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不可能脱离对不法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的考量。与补偿性赔偿制度相比,惩罚性赔偿制度更为严格,侵权人承担的责任也更重。基于上述分析,在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加害人存在明显主观过错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及过错责任原则探讨

由于大陆法系国家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一直以来采用补偿性赔偿,补偿性赔偿遵循的是填平原则,其宗旨是使受害人的财产恢复到损害未发生之前的状态。受填平原则价值判断的长期影响,大陆法系国家的一些学者认为侵权责任一般与加害人的主观过错无关,而是取决于客观的实际损害程度。在适用补偿性赔偿的情形下,加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不论是故意为之,还是过失造成,均应赔偿其损失且以填平为限。有过错即有责任且责任的量也是确定的,过错的程度与侵权责任的构成和损害的分担没有必然的联系。[65]德国民法典》 的制定者主张,“无需考虑根据过错的类型和程度来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损害赔偿就是要补偿实际损害,不多也不少”。[66]因此,补偿性赔偿的适用一般不需要考虑和区分加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惩罚性赔偿对加害人主观过错的关注和考察却与补偿性赔偿大相径庭。尽管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认为在损害赔偿领域对于主观过错程度的区分并无必要,但是在侵权法的边缘地带,例如惩罚性赔偿领域仍然以过错为条件。[67]惩罚性赔偿以加害人为出发点,其最终目的是对加害人的不法行为进行惩罚,强调对加害人所实施不法行为之可责难性的制裁。进一步地,加害人不法行为的可责难性的程度高低取决于加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加害人实施不法行为时的主观故意或恶意,反映了加害人所实施不法行为的恶劣程度,是其应受谴责或责难的根源。由此可知,惩罚性赔偿的性质和功能决定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不可能脱离对不法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的考量。对不法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的考量和区分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内在要求。从这个角度来说,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制度设计本身已经排除了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另外,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后,如果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采取过错推定原则,亦有不妥。与补偿性赔偿制度相比,惩罚性赔偿制度更为严格,侵权人承担的责任也更重。惩罚性赔偿在法律上的正当性在于,不法行为的可责难性和反社会性。不法行为的可责难性和反社会性取决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如果采用过错推定原则,由行为人承担举证责任,在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形下就直接推定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并据此适用惩罚性赔偿,这对行为人而言显然负担过重,并且有失公允。此外,如果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容易引起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过度适用,影响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健康发展。

惩罚性赔偿的惩罚功能体现为加害人在填平受害人实际财产损失的基础上额外承担一定数额的赔偿金。加害人所承担的额外赔偿金通常被称为惩罚性赔偿金。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多少由加害人所实施不法行为的可责难性的程度高低决定,不法行为的可责难性的程度高低又取决于加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这意味着,加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决定着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如果不对不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进行考量和区分,则无法确定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不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对惩罚性赔偿适用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

基于上述分析,在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加害人存在明显主观过错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在适用补偿性赔偿的情形下,对于一般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对于协助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1] 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45页。

[2] 吴汉东:“知识产权保护论”,载 《法学研究》 2000年第1期。

[3] 杨立新:《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72页。

[4] 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46页。

[5](台)王泽鉴:《侵权法》(第1册),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13页。

[6] 冯晓青、胡梦云:“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研究——兼与无过错责任论者商榷”,载 《河北法学》 2006年第11期。

[7] 具体构成要件参见下文 “过错” 部分。

[8](台)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1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页。

[9] 杨立新:《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79页。

[10]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3页。

[11] 杨立新:《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79页。

[12] 有学者认为 《侵权责任法》 第7条对严格责任作出了规定。参见王利明:《侵权责任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63~65页。

[13]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3~194页。

[14] 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68页。

[15](台)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 第2 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62页。

[16]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2页。

[17] 冯晓青:“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之探讨”,载 《江淮论坛》 2011年第2期。

[18]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6页。

[19] 王利明:《侵权责任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61页。

[20] 王利明:《侵权责任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60页。

[21] 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67页。

[22](台)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 第2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98页。

[23] 杨立新:《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81页。

[24] [英] 戴维·M.沃克主编:《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第863页。

[25] 孔祥俊:“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载 《中国法学》 1992年第5期。

[26] 杨立新:《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79页。

[27] 吴汉东:“知识产权保护论”,载 《法学研究》 2000年第1期;王利明:“论无过失责任”,载 《比较法研究》 1991年第2期。

[28] 杨立新:《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10页。

[29] 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50页。

[30] 杨立新:《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75页。

[31] [法] 安德烈·蒂克:“过错在现代侵权行为法中的地位”,载 《法学译丛》 1991年第4期。

[32] 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51页。(www.daowen.com)

[33] 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55页。

[34] 阮娜:“论公证赔偿责任核心构成要件”,载 《中国司法》 2012年第10期。

[35] 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53页。

[36] 张新宝:《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36页。

[37] 杨立新:《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13页。

[38](台)王泽鉴:《侵权行为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57页。

[39] 冯晓青、胡梦云:“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研究——兼与无过错责任论者商榷”,载 《河北法学》 2006年第11 期;冯晓青:“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之探讨”,载 《江淮论坛》 2011年第2期。

[40] 张玉敏:“侵害知识产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研究”,载 《法学论坛》 2003年第3期。

[41] 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97~198页;郑成思:“侵害知识产权的无过错责任”,载 《中国法学》 1998年第1期。

[42] 吴汉东:“知识产权保护论”,载 《法学研究》 2000年第1期;吴汉东:“试论知识产权的 ‘物上请求权’ 与侵权赔偿请求权——兼论 《知识产权协议》 第45条规定之实质精神”,载 《法商研究》 2001年第5期。

[43] 蒋志培:“TRIPS肯定的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归责原则和赔偿原则”,载《法律适用》 2000年第10期。

[44] 孙那:“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载 《私法》 2016年第2期。

[45] 郎贵梅:“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和责任确定的制度设计——兼论过错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和赔偿责任确定中的意义”,载 《法律适用》 2004年第1期。

[46] 孙玉红:“论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载 《河北法学》 2006年第2期。

[47] 张玲:“论专利侵权赔偿损失的归责原则”,载 《中国法学》 2012年第2期。

[48] 吴汉东:“试论知识产权的 ‘物上请求权’ 与侵权赔偿请求权——兼论《知识产权协议》 第45条规定之实质精神”,载 《法商研究》 2001年第5期。

[49] 冯晓青:“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之探讨”,载 《江淮论坛》 2011年第2期。

[50] 王笑冰:“论知识产权上的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载 《政法论丛》2003年第2期。

[51] 笔者在此暂且统一称为 “知识产权请求权”,关于其是否恰当暂且不论。

[52](台)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一册·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7页。

[53](台)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6页。

[54](台)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0页。

[55] 吴汉东:“试论知识产权的 ‘物上请求权’ 与侵权赔偿请求权——兼论《知识产权协议》 第45条规定之实质精神”,载 《法商研究》 2001年第5期;冯晓青、胡梦云:“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研究——兼与无过错责任论者商榷”,载 《河北法学》 2006年第11期;冯晓青:“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之探讨”,载 《江淮论坛》 2011年第2期;刘宁:“对我国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的理论探讨”,载 《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6期。

[56](台)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二册),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85页。

[57] 陈惠珍、徐俊:“试论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归责原则的再定位”,载 《科技与法律》 2003年第3期。

[58] 我国有的学者将此处的协助侵权行为称为间接侵权行为。

[59] 吴汉东:“知识产权保护论”,载 《法学研究》 2000年第1期。

[60] 曲三强:“理性主义式微与功利主义勃兴——兼论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的走势”,载 《学术探索》 2010年第5期。

[61] 吴汉东:“试论知识产权的 ‘物上请求权’ 与侵权赔偿请求权——兼论《知识产权协议》 第45条规定之实质精神”,载 《法商研究》 2001年第5期。

[62] 陈惠珍、徐俊:“试论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归责原则的再定位”,载 《科技与法律》 2003年第3期。

[63] 吴汉东:“知识产权保护论”,载 《法学研究》 2000年第1期。

[64] 曲三强:“理性主义式微与功利主义勃兴——兼论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的走势”,载 《学术探索》 2010年第5期。

[65] [德] U.马格努斯:《侵权法的统一:损害与损害赔偿:damages》,谢鸿飞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7页。

[66] 叶金强:“论过错程度对侵权构成及效果之影响”,载 《法商研究》 2009年第3期;张先昌、张怡歌:“论过错与商标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以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为背景”,载 《知识产权》 2015年第1期。

[67] [德] U.马格努斯:《侵权法的统一:损害与损害赔偿:damages》,谢鸿飞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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