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引入过错推定责任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引入过错推定责任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的重要性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引入知识产权请求权后,可以明确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应指债权请求权行使方面的归责原则,主要是侵权损害赔偿方面的归责原则。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特性对于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的确立不容忽视。因此,笔者认为,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不能单一式地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应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适当引入过错推定责任。

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引入过错推定责任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的重要性

引入知识产权请求权后,可以明确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应指债权请求权行使方面的归责原则,主要是侵权损害赔偿方面的归责原则。下文提及的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都指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笔者认为,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应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适当引入过错推定责任,不宜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知识产权在本质上属于私权。毫无疑问,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具有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共性。对于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的考察,如果仅仅强调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属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而忽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特性,并由此得出知识产权侵权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结论,自然难逃片面之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特性对于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的确立不容忽视。

与传统的物质性财产不同,知识产权是非物质性财产,是无形财产。知识产权侵权与一般民事侵权的一个显著区别是,被侵害对象不同。知识产权侵权的被侵害对象是无形的知识产品。知识产权客体自身的特性使得,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特征。知识产权的非物质性和无形性从根本上决定了知识产权侵权具有如下特性。

第一侵权形式特殊。对于有形的物质性财产,侵权行为可以直接作用被侵权对象,主要表现为对被侵权对象的侵占、毁损和妨害等。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劳动成果,其无形性导致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无法直接作用于被侵权对象。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本身与知识产品的物化载体没有关系。某个侵权人在对知识产权实施侵权行为的同时,不影响权利人自身对其知识产品的使用,也不影响其他侵权人对该知识产权的再次侵害。

第二侵权手段技术含量高,隐蔽性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涉及作为智力劳动成果的知识产品的使用,通常技术含量较高。因此,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较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隐蔽性更强,不容易被权利人发现。

第三被侵害对象更容易获得。知识产品大多都具有公开性,例如专利权商标权的产生,需要经过法定的公开公示程序,著作权的登记制度等。较之一般的民事侵权,知识产品的公开性特征使得侵权人或潜在的侵权人更容易获得被侵害对象。被侵害对象的易获得性无疑会在一定程度上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实施提供便利。

第四侵权范围广泛。由于知识产品的公开性和非物质性特征,对同一知识产权的多个侵害行为完全有可能在同一地点同时发生,甚至可能在全球范围内的不同地点同时发生。随着通讯和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知识产品作为一种有用信息很容易在全球范围内迅速传播。因此,与一般的民事侵权相比,知识产权侵权的范围明显更加广泛,往往呈现出规模化、全球化的特征。

与一般民事权利的保护相比而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上述特征无疑会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巨大困难,从侵权行为的发觉和事前防范到侵权行为的认定,再到侵权责任的认定和侵权后果的避免,可谓一路困难重重,权利人举步维艰。如果像一般民事权利的归责那样,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依然遵循过错责任原则,则存在一些弊端,明显不尽合理。在民事权利保护中广为熟知的过错责任原则,对于知识产权的侵权归责却显得疲软乏力,力不从心。因此,单单依靠过错责任原则,不利于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认定,无法实现知识产权的充分保护,甚至会使本来就不理想的知识产权保护蒙受雪上之霜。

不难发现,侵权行为发生后,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比一般民事权利的权利人需要承担更加沉重的举证责任。就制度设计而言,当受害人面对的是非常具有专业性的侵权人,或者侵权行为被隐蔽在非常专业的技术形式中,或者侵权行为的对象呈现出复杂性和抽象性(如知识产权)的特征时,被害人就不可避免地陷入 “法律结构上的弱势”,因为他们很难取得必需的证据以证明侵害人主观上存在过失。[56]知识产权侵权手段的技术含量高,隐蔽性强,导致权利人很难发现侵权行为,即使发现侵权行为也很难获得或固定侵权证据,十分容易错过最佳的取证时机。知识产权侵权范围广泛,规模化、全球化的特征明显,不同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发生地可能相距很远,甚至跨越国界,这导致权利人的取证和举证非常困难。可以预见,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取证难和举证难的基础上,要想证明侵权人存在主观过错就是难上加难了。正如学者所言,“对于作为权利人的原告而言,在有的情况下,即使是举出证明侵权人主观过错的初步证据也存有相当难度”。[57]司法实践中,对知识产权侵权人主观过错的判定只能依靠行为人注意义务的设定。注意义务的设定大部分来自于知识产权各部门法的规定。由于知识产权侵权具有范围广泛、情况复杂、形式多样、隐蔽性强的特点,现有法律规范对行为人注意义务的设定无法满足实际需要。概言之,知识产权侵权的特性导致权利人很难举证证明侵权人存在主观过错。(www.daowen.com)

法谚有云:“举证之所负,败诉之所在”。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如果权利人无法完成对侵权人主观过错的证成,即无法举证证明侵权人存在主观过错,只能承担败诉的结果。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很多情况下明明知道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但苦于没有证据,不得已放弃对侵权人的诉讼。

另一方面,从侵权人的角度来看,其实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成本很低,并且在权利人举证不能或主动放弃维权的情形下,很容易逃脱侵权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按照过错责任原则,知识产权权利人承担的举证责任过重,难以举证证明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人很容易逃脱侵权责任,导致权利人与侵权人的利益失衡,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很难获得有效保护。因此,笔者认为,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不能单一式地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应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适当引入过错推定责任。

根据过错推定原则,知识产权侵害行为发生后,举证责任发生倒置,权利人只需举证证明侵权行为的发生,侵权人则需要举证证明自己在实施侵权行为时不存在过错。如果侵权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认定侵权人存在主观过错并因此承担侵权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知识产权侵权中的协助侵权行为[58],依然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协助侵权行为主要是指为主侵权行为提供运输、仓储、场地或设备等便利条件的行为。协助侵权行为本身并不直接侵犯知识产权,却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实现或延续提供了帮助。如果对协助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要求协助侵权人如主侵权人一般承担侵权责任,则协助侵权人承担的侵权责任明显过重,有失公允。

过错推定原则,一方面能够有效减轻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举证责任,降低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认定的难度,避免侵权人轻而易举逃脱侵权责任,有利于实现知识产权的充分保护;另一方面能够避免无过错责任原则对权利人的过分强保护,并能够避免知识产权合法使用者被无辜认定为侵权。对此,有学者评价道,“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能够纠正过错责任原则对权利人举证要求过苛而对知识财产侵权人失之过宽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对权利人保护比较充分而对知识产品使用人失之过严这两者的偏差。”[59]

对于知识产权侵权,侵权行为发生的证据往往在侵权人的掌控之下,或者说更接近侵权人。鉴于知识产权侵权的特殊性,权利人往往很难获得或靠近侵权证据。相形之下,对于知识产权侵权,侵权人比权利人更接近侵权证据。从节省诉讼程序和诉讼成本的角度,让更接近证据材料、更有条件和能力获得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自然更为合理。因此,笔者认为,鉴于知识产权侵权的特殊性,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引入过错推定责任,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让侵权人一方适当多承担一些举证责任,更有助于平衡当事双方的利益,实现实质上的公平正义,也更符合知识产权侵权的实际需求。正如学者所言,“过错推定原则的确立旗帜鲜明地表达了立法者的一种价值取向,即通过改变程序上的举证责任来实现实体上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60]

至于过错推定的类型,笔者认为,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选择一般过错推定更为妥当,即应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引入一般过错推定责任。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过错推定责任应是一种特殊过错推定,即法律规定侵权人不能仅证明自己已尽到注意义务,而要证明有法定抗辩事由的存在,方能表明自己主观上无过错,从而对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61]笔者对此观点不能完全认同。笔者认为,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引入过错推定原则,其主要原因是考虑到知识产权侵权的特殊性,而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向权利人一方予以适当的倾斜,其目的是适当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责任,改变权利人在举证责任方面所处的明显弱势地位。一般过错推定允许行为人通过举证证明的方式推翻其存在过错的推定,实际上是 “可以推翻的推定”。特殊过错推定则仅允许行为人依据法定抗辩事由来推翻其存在过错的推定。显然,相比于一般过错推定,特殊过错推定对行为人的要求更为严格。有学者指出,所谓 “特殊过错推定”实际上与英美法系 “严格责任” 非常接近。[62]如果适用特殊过错推定,可能会导致知识产权侵权人的举证责任过重。以笔者之见,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没必要操之过急,采用 “翻转” 的方式将侵权人直接置于不利地位。归责原则的一个重要任务是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与侵权人的利益。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同样应考虑当事双方的抗衡,给侵权人适当留有能与权利人抗衡的空间。因此,笔者认为,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引入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宜选择一般过错推定。

需要说明的是,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引入过错推定原则,并不是对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一般归责原则的否定。过错推定原则的引入与过错责任原则并不相悖。“过错推定责任的基点依然是知识产品使用人有过错即有责任,而不是仅有行为后果就要承担责任。”[63]因此,过错推定原则依然属于过错原则的范畴。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发展,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正如学者所言,“与过错原则相比,虽然过错推定原则已经从理性主义的原教旨立场移向功利主义的修正立场;但是,在强化保护受害人利益的立场的同时,过错推定原则仍然固守着以过错责任为实质的侵权归责原则的制度体系”。[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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