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详解知识产权侵权归责体系

详解知识产权侵权归责体系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般认为,物权请求权是依存于物权的独立请求权。与物权相同,知识产权也是支配权,二者的支配对象都是特定的财产。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体系不区分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引起对知识产权侵权归责的认识不清,导致有些学者认为知识产权侵权应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还有的学者以知识产权属于一般的民事权利为由认为知识产权侵权应采用一般的民事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

详解知识产权侵权归责体系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民法理论一般将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分为物权保护方法和债权保护方法。物权保护方法依据的基础权利是物权(包括知识产权人身权等支配权),其目的是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债权保护方法依据的基础权利是债权,其目的是弥补侵害行为造成的损失。物权保护方法包括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债权保护方法主要是赔偿损失。权利人依据物权请求保护的权利称为物权请求权(或称为物上请求权),依据债权请求保护的权利称为债权请求权(或称为债上请求权)。

物权包括二者,一是对物的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一为排他的保护绝对性。[52]物权的效力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物权的支配性,二是物权保护的绝对性。物权请求权,是指 “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得请求回复物权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之权利”。[53]物权请求权的产生依据是物权的支配性和物权保护的绝对性。一般认为,物权请求权是依存于物权的独立请求权。

知识产权是绝对权、对世权,其性质类似于物权。与物权相同,知识产权也是支配权,二者的支配对象都是特定的财产。从法理的角度,物权保护方法适用于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所有支配权。正如学者所言,“理论上言,凡属支配权性质之权利,均具有与物上请求权相类之请求权”。[54]因此,物权保护方法在理论上同样可以适用于知识产权的保护。(www.daowen.com)

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体系没有设立物权请求权,也不区分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我国 《民法通则》 第134条第1款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修理、重作、更换;⑦赔偿损失;⑧支付违约金;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⑩赔礼道歉。” 可见,《民法通则》 第134条的规定并没有区分物权保护和债权保护,而是将两方面的民事责任形式一并列出。上述十种民事责任形式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属于物权保护的范畴,赔偿损失则属于债权保护的范畴。对于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责任形式,不需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侵害行为,不论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权利人都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这些形式的民事责任。对于赔偿损失的责任形式,则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并且通常要求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权利人方可要求行为人承担这一民事责任。只有对于特殊的侵权行为,并且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体系不区分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引起对知识产权侵权归责的认识不清,导致有些学者认为知识产权侵权应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还有的学者以知识产权属于一般的民事权利为由认为知识产权侵权应采用一般的民事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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