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及过错形态分析

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及过错形态分析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9]主观说主张过错责任原则下的侵权责任包括四个构成要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即所谓四要件说。张新宝在论述行为人的过错与违法行为的关系时指出,“过错是违法行为的心理基础和驱动力,违法行为是过错的外在表现”。一般认为,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过失根据其违反注意义务的程度不同可以进一步分为重大过失、一般过失和轻微过失。

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及过错形态分析

何为过错?侵权行为法理论对于过错的概念一直存在意见分歧,主要有主观说、客观说和综合说三种学说。

主观说认为,过错就是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所具有的主观心理状态,[28]并认为过错在本质上是一种应受谴责的个人心理状态。[29]主观说主张过错责任原则下的侵权责任包括四个构成要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即所谓四要件说。[30]

客观说认为,“过错是指任何与善良公民行为相偏离的行为”,[31]并把过错看成是违反社会准则的行为意志状态。[32]客观说在违法行为与主观过错的关系上采取了违法性吸收说,认为过错概念本身已经包含了行为的违法性,即行为的违法性已经被过错所吸收。[33]因此,客观说主张过错责任原则下的侵权责任包括三个构成要件:主观过错、损害事实以及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即三要件说。

综合说认为,“过错既是一种心理状态,又是一种行为活动。过错虽然首先是一种心理状态,它必然通过行为人的具体行为体现出来,判定一个人有无过错,总是要和一定的行为联系起来,并以行为为其前提和条件”。[34]卫国先生认为,我国民法的过错概念应当建立在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认识基础之上,“过错就是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而违反义务,因而为法律所不容忍的行为意志状态。这就是说,过错的实质是行为的不可原宥性,这种不可原宥是一种社会评价,而这种评价所针对的是行为的本质和核心——意志,而意志是通过行为人的外部活动表现出来的。所以,过错概念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的运用,不是体现为对行为人实施行为时心理活动的再现性描述,而是对那些足以表明行为意志状态的客观事实的综合性判断”。[35](www.daowen.com)

笔者赞同综合说的观点,应在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基础之上认识过错概念,借助客观事实来了解行为意志状态。张新宝在论述行为人的过错与违法行为的关系时指出,“过错是违法行为的心理基础和驱动力,违法行为是过错的外在表现”。[36]司法实践中,法官无法直接了解行为人内心的心理状态,只能借助行为人表现出来的外部行为来对其心理活动进行判断和评价。

一般认为,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其中,故意根据程度的不同又可以进一步分为恶意和一般故意。过失根据其违反注意义务的程度不同可以进一步分为重大过失、一般过失和轻微过失。

故意,是行为人可以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仍然希望它发生或听任它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37]侵权法上的过失是指怠于注意的一种心理状态。过失以注意义务为前提,合理义务的承担是承担过失责任的前提。[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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