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惩罚性赔偿在旅游消费方面的应用与理解

惩罚性赔偿在旅游消费方面的应用与理解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规范我国旅游行业近年来出现的种种乱象,《旅游法》 出台伊始即引入了惩罚性赔偿。目前,在非知识产权领域,我国已经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商品房买卖、食品安全、产品责任以及旅游消费方面立法明确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近年来,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的适用范围呈现出逐步扩宽的趋势。然而,我国在单行法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并非在对该制度成熟的理论研究基础上的主动适用,而是迫于我国社会发展现状之迫切需要的被动行为。

惩罚性赔偿在旅游消费方面的应用与理解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我国的旅游业有了蓬勃的发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旅游法》 第70条第1款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为了规范我国旅游行业近年来出现的种种乱象,《旅游法》 出台伊始即引入了惩罚性赔偿。

目前,在非知识产权领域,我国已经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商品房买卖、食品安全、产品责任以及旅游消费方面立法明确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近年来,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的适用范围呈现出逐步扩宽的趋势。然而,我国在单行法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并非在对该制度成熟的理论研究基础上的主动适用,而是迫于我国社会发展现状之迫切需要的被动行为。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我国经济交往中发生了 ‘假冒伪劣、缺斤少两’ 的严重社会问题,作为弱者的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严重损害,民法学者和消费者协会建议借鉴美国法上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对违法行为加以规制,因而在1993年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首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2008年,我国发生了‘三鹿奶粉致婴儿受害事件’,2009年2月颁布的 《食品安全法》 第96条规定了 ‘价款十倍’ 的惩罚性赔偿金”。[9](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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