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在台湾地区非知识产权领域应用的惩罚性赔偿

在台湾地区非知识产权领域应用的惩罚性赔偿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显然,根据该条文的规定,可以对内线交易行为判处带有惩罚性的三倍赔偿。从此以后,我国台湾地区在多部法律的修订中陆续引入惩罚性赔偿条款。我国台湾地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著名案例是高雄市水污染案。2000年夏,高雄市发生了自来水污染事件,并由此引发了一桩轰动我国台湾地区的集团诉讼案。我国台湾地区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另一典型案例是台北地方法院1998年重诉字第123号案件。

在台湾地区非知识产权领域应用的惩罚性赔偿

我国台湾地区于1988年修订的 “证券交易法” 第157条之一第(2)项规定:“违反前项规定者,应就消息未公开前其买入或卖出该股票之价格,与消息公开后十个营业日收盘平均价格之差额限度内,对善意从事相反买卖之人负损害赔偿责任;其情节重大者,法院得依善意从事相反买卖之人之请求,将责任限额提高至三倍。” 显然,根据该条文的规定,可以对内线交易行为判处带有惩罚性的三倍赔偿。从此以后,我国台湾地区在多部法律的修订中陆续引入惩罚性赔偿条款。

我国台湾地区于1991年公布的 “公平交易法” 第32条第(1)项规定:“法院因前条被害人之请求,如为事业之愿意行为,得依侵害情节,酌定损害额以上之赔偿。但不得超过已证明损害额之三倍。” 在2000年修订时,该条将 “愿意行为” 改为 “故意行为”。2002年修订时,沿袭了该条文,未做任何修改。

我国台湾地区尽管在1994年之前的一些 “法规” 中规定了惩罚性赔偿的相关内容,但是并没有直接使用 “惩罚性赔偿”字样。我国台湾地区于1994年公布的 “消费者保护法” 第51条规定:“依本法所提之诉讼,因企业经营者之故意所致之损害,消费者得请求损害额三倍以下之惩罚性赔偿金;但因过失所致之损害,得请求损害额一倍以下之惩罚性赔偿金。” 这是台湾地区第一次在 “立法” 中明确使用 “惩罚性赔偿金” 一词。[16]此外,由于 “消费者保护法” 与广大消费者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故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我国台湾地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著名案例是高雄市水污染案。2000年夏,高雄市发生了自来水污染事件,并由此引发了一桩轰动我国台湾地区的集团诉讼案。当时,高雄市政府针对水污染事件正式向我国台湾地区自来水公司提起诉讼,并委托“台湾消费者保护协会” 代表市民向自来水公司要求每人12万元新台币的损害赔偿。高雄市政府认为,“为维护140万市民的权益,必须政策性向自来水公司提出求偿,并宣示水源污染者及管理者同样要负起法律责任。”[17]“消费者保护协会” 主张,一般损失需要赔偿每个市民3万元新台币,但是针对自来水公司长期漠视高丙烯的污染,应适用 “消费者保护法” 的三倍赔偿,要求每个市民9万元新台币的惩罚性赔偿,因此赔偿总金额高达1680亿元新台币。最终,法院支持了 “消费者保护协会”的请求。

我国台湾地区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另一典型案例是台北地方法院1998年重诉字第123号案件。该案中,被告是房产商,原告是从被告处购买预售房的一名消费者。被告在其售房广告中宣传称 “一层价二倍空间”,以及有 “合法夹层屋”。然而,事实上,被告在其建房执照中并无夹层屋的申请,并且其容积率已经用完,被告根本无法建造夹层屋。台北地方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除给付原告补偿性赔偿之外,还以被告故意通过虚假广告宣传诱使原告与之签约以及原告遭受损害为由,判决被告应给付原告所受实际损害1/10的惩罚性赔偿金。台北地方法院在该案的判决书指出:“所谓惩罚性赔偿,是 ‘消费者保护法’ 特有的赔偿类型,非属损害补偿性质的赔偿,此制度之设立目的在于对具有邪恶动机、非道德的、有意图的或极恶的行为人施以一定惩罚,阻吓他人效尤之惩罚性赔偿,其性质、目的与刑事处罚无异,故适用上极其严格,参以 ‘断臂非中彩’ 法理,本院审酌被告故意以不实之夹层广告诱使原告陷于错误而与其签约,及原告受损害之情节,认惩罚性赔偿金为原告的实际损害即已付价金的1/10为适当。”[18](www.daowen.com)

我国台湾地区于1996年公布的 “营业秘密法” 第13条第(2)项规定:“依前项规定,侵害行为如属故意,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请求,依侵害情节,酌定损害额以上之赔偿。但不得超过已证明损害额之三倍。”

我国台湾地区1999年制定的 “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29条第1项规定:“出卖人有违反本法第7条、第10条至第14条之情事时,买受人得退货,请求出卖人退还其价金;出卖人如系明知时,应加倍退还其价金;买受人如受有其他损害时,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请求,依侵害情节命出卖人支付买受人零售价三倍以下或损害额三倍以下,由受害人择一请求之惩罚性赔偿金。但买受人为明知时,不在此限。”

我国台湾地区2004年制定的 “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 第9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之人,对于故意所致之损害,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请求,依侵害情节,酌定损害额三倍以下之惩罚性赔偿;因重大过失之损害,得酌定损害额二倍以下之惩罚性赔偿。”

综上,在非知识产权领域,我国台湾地区已经在 “证券交易法” “公平交易法” “消费者保护法” “营业秘密法” “健康食品管理法” 以及 “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 的多部 “法律” 中纳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