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英美法系国家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历史必然性产生与发展

英美法系国家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历史必然性产生与发展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85]上述涉及惩罚性赔偿的立法和司法判例整体上勾勒出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美国的发展脉络。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美国的发展也不例外。纵观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英国、美国的起源和发展历程,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并非脱胎于法学家的 “奇思妙想”,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英美法系国家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历史必然性产生与发展

18世纪,英国 “北不列颠案” 发生的历史背景是,政府公务人员滥用权力,通过任意搜查和发布拘捕令的方式压制言论自由,社会公众迫切需要一种能够有效阻止政府滥用权力的有效手段。正如学者所言,“促使18世纪的陪审团发泄其不满的是以 《北方英国人》 案为代表的公然滥用权力,以及由于国王和公职人员对个人自由的践踏引起的普通公众的愤慨。这是促使惩戒性赔偿产生的更深层因素。”[85]

上述涉及惩罚性赔偿的立法和司法判例整体上勾勒出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美国的发展脉络。从根本上来说,美国的立法、司法制度和司法判例的发展变化归根结底取决于美国的经济发展和整个社会制度环境的演变。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美国的发展也不例外

从立法演进历程来看,从1793年 《专利法》 的 “至少三倍”到1800年 《专利法》 的 “等于三倍”,然后到1836年 《专利法》的 “最多三倍”,再经1870年 《专利法》 和1952年 《专利法案》 到2007年 《专利改革法案》,美国关于专利侵权 “三倍赔偿”条款的每一次修改都具有鲜明的社会背景。

自1836年 《专利法》 确立 “最多三倍” 的 “三倍赔偿”条款起,美国经济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其经济结构由以农业为主逐渐发展为以工厂手工业为主,同时联邦的政治制度逐步趋于稳固,社会对专利鼓励和激发创新的需求不断增强,专利权人保护自身权利的意识和要求也逐步提高。自1982年始,美国经济出现了低增长和高通货膨胀,整体经济不景气,专利权人希望扩张其专利权,并极力推动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的成立。在此专利强保护主义盛行的社会背景下,1983年的Underwater案所确立的积极义务规则以及1986年Kloster案所确立的不利推断规则,自然有利于加强专利权的保护,进而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

经过约二十年的发展,美国专利出现了数量过多、过滥的问题,对专利权的强保护引发了诸多负面社会问题,例如妨碍技术的后续研发、公共健康危机等。2004年Knorr-Bremse案取消不利推断规则以及2007年Seagate案确立主客观标准,抬高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门槛,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专利权的保护,恰恰反映了美国社会当时的现实需求。(www.daowen.com)

近年来,美国的经济增长速度缓慢,亟需技术创新拉动美国经济快速发展。于是,社会各界重新审视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更加理性的态度重新考虑专利权人、侵权人和社会公众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以期推动美国经济稳步发展。因此,最高法院在2016年Halo案中再次调整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标准,推翻Seagate案确立主客观标准,使得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标准更加趋于合理。

纵观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英国、美国的起源和发展历程,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并非脱胎于法学家的 “奇思妙想”,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惩罚性赔偿制度不可能脱离人类社会发展的大背景而凭空存在和发展,恰恰相反,该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从根本上都取决于人类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该制度从产生到发展历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带有深深的时代烙印,都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着特定国家在特定时期的社会现实状况。

笔者相信,这一历史规律对于英美法系国家起作用,对于大陆法系国家同样起作用,对于我国自然也不例外。因此,对于我国是否要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及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等问题的考察,不应脱离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状况,也不应忽视现阶段的社会经济发展对法律制度的现实需求。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