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 《专利法》 第284条第2款规定:“本项规定的增加损害赔偿金不能适用于本法第154条 d 款规定的临时权利。” 显然,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问题,此规定仅仅从反面排除了临时权利,但没有从正面予以明确规定。下面,不妨从判例中看一下美国法院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是如何认定的。
正如上文所述,尽管美国早在1793年 《专利法》 就明确了“三倍赔偿” 规则,但是关于 “三倍赔偿” 的性质问题,即究竟是补偿性的还是惩罚性的,最高法院在不同的判例中说法不一。例如,在1853年的Seymour v.McCormick案中,最高法院认为 “三倍赔偿” 是惩罚性的。然而,在1886年的Clark v.Wooster案中,最高法院却认为 “三倍赔偿” 是补偿性的。长期以来,各地区法院对此问题的态度也不统一。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成立(1982年)后,强调 “三倍赔偿” 是惩罚性的,其目的是遏制专利故意侵权行为。具体地,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通过判例将 “三倍赔偿” 的性质明确为惩罚性的。[61]
1992年,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 Read 案判决中提出:根据《专利法》 第284条,损害赔偿可以将补偿金提高到最多三倍。是否提高赔偿数额,以及提高的倍数,属于初审法院的裁量权。尽管制定法上没有任何关于什么情况下地区法院可以行使其裁量权,本院已经认可,当侵权人无视专利权人的专利权而故意行为,即故意侵权时,可以提高赔偿。另一方面,发现故意侵权并不意味着必须提高赔偿,更不意味着提高到三倍。在决定是否提高赔偿以及提高赔偿的倍数时,最重要的是根据所有事实情形判断被告行为的恶劣性。法院必须考虑哪些使被告行为更有可责性的因素,以及哪些减轻其可责性的因素。[62](www.daowen.com)
根据在Read案判决中的上述论述可知,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应以侵权人的恶劣程度为根据来判断是否适用 “三倍赔偿” 规则以及确定提高赔偿的倍数。有学者认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上述论述 “还明确了 ‘三倍赔偿’ 的目的是遏制、惩罚恣意侵权,‘三倍赔偿’ 的适用以存在恣意侵权为前提”。[63]也有学者基于此认为 “三倍赔偿规则演化为适用于故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64]
概言之,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司法判例 Read 案中将“三倍赔偿” 规则的性质确定为惩罚性的,并明确了 “三倍赔偿” 规则的适用范围,即法院只有对故意专利侵权案件方可提高赔偿倍数。关于Read案对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发展的意义,有学者认为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 ‘三倍赔偿’ 功能的认识发生转变,推动了 ‘三倍赔偿’ 规则适用的扩大,进而提高了美国专利侵权赔偿的整体水平。”[65]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