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2007年美国专利改革法案详解

2007年美国专利改革法案详解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2007年 《专利改革法案》 做了三项重要修改:一是以先申请制取代先发明制;二是设置专利授权后的再审程序;三是修改了损害赔偿金的计算依据。在2007年 《专利改革法案》 中,限制故意侵权成为第284条修改的重要内容。[52]2011年9月16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发布 《美国专利改革法案》。

2007年美国专利改革法案详解

美国2007年 《专利改革法案》 做了三项重要修改:一是以先申请制取代先发明制;二是设置专利授权后的再审程序;三是修改了损害赔偿金的计算依据。

在2007年 《专利改革法案》 中,限制故意侵权成为第284条修改的重要内容。该法案专门就故意侵权作如下规定:[51]

(1)提高赔偿:法院在认定侵权人故意侵犯一个或多个专利后,可以根据本条(a)款将赔偿数额提高到已发现或评估的赔偿数额的最多三倍,但依照本法第154(d)款规定不得适用于临时权利的除外。

(2)认定构成故意的基础:法院只有在专利权人提供清楚而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如下事实时,才能认定侵权人为故意:

(A)在接到专利权人包括如下内容的书面通知后,侵权人在一个进行调查的合理机会之后,仍然从事一个或多个被控侵权行为:

(i)断言存在侵权行为,其方式足以使侵权人产生卷入关于该专利的侵权诉讼的担心,这种担心是客观的、合理的;

(ii)特别指明该专利的每个权利要求,该专利权人断言侵犯该专利的每个产品或方法,以及该产品或方法与该权利要求的关系。

(B)侵权人明知该发明是受专利保护的,仍然故意仿制该专利发明;

(C)在已经被法院认定侵犯该专利权之后,侵权人从事一种与先前被认定侵犯该专利权的行为无甚差别的行为,而且导致再一次被认定为侵犯同一个专利权。(www.daowen.com)

(3)对故意的限制:

(A)如果在任何一段期间内,侵权人明显善意确信(informed good faith belief)该专利无效或不可执行,或者不会被后来表明确系侵犯该专利权的行为所侵权,那么,法院不可依据第(2)段认定侵权人构成故意侵权。

(B)上述(A)项中的明显善意确信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证明:

(i)对律师意见的合理信赖;

(ii)侵权人发现该专利的存在后立即努力修改其行为以避免侵权的证据;

(iii)法院发现足以确立明显善意确信的其他证据。

从上述修改内容来看,该法案加强了对故意侵权的限制。第一,规定只有未经调查继续侵权、故意仿制和重复侵权三种情形才能构成故意侵权;第二,对专利权人的实际通知行为提出较高的标准,要求通知必须是明确的,并且具体说明侵犯了专利的哪项权利要求;第三,规定专利权人承担对 “故意” 的举证责任,而且规定了较高的证明标准,即 “清楚而令人信服”;第四,为侵权人提供了 “明显善意确信” 抗辩,至少在证明对律师意见的合理信赖、竭力避免侵权这两种情形下可以抗辩成功。[52]

2011年9月16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发布 《美国专利改革法案》。该法案在专利侵权救济方面增加了认定专利故意侵权的规定:侵权人没有提前获取涉嫌侵权相关的法律意见,或者没有向法院或陪审团提交此类意见,不能用来证明被控侵权人构成故意侵权或故意诱导侵权。[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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