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于2008年6月5日印发的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第13条规定:“修订惩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法律法规,加大司法惩处力度。提高权利人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有效遏制侵权行为。”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实际上已经从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要求。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 “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成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内在要求。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5年3月13日联合印发的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 提出要 “让知识产权制度成为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明确指出要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调整损害赔偿标准,探索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这是中共中央、国务院首次明确提出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充分彰显了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新形势对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实需求。国务院于2015年12月18日印发了 《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提出,“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针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并由侵权人承担实际发生的合理开支。” 显然,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已经成为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目标之一。2016年12月30日,国务院印发的 《“十三五” 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 提出 “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作用”,并明确提出 “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研究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针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并由侵权人承担实际发生的合理开支。” 2017年3月9日,《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发布,该 《意见》 提出 “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的作用”,“强化民事司法保护……依法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有效执行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侵犯知识产权违法成本。”
2017年11月20日,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核通过了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会议指出:“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加强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建设,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量效率,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 根据新华社2018年2月27日电文报道,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提出,“建立体现知识产权价值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降低维权成本。对于具有重复侵权、恶意侵权以及其他严重侵权情节的,依法加大赔偿力度,提高赔偿数额,由败诉方承担维权成本,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有效遏制和威慑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努力营造不敢侵权、不愿侵权的法律氛围,实现向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的历史性转变”。
2018年3月5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行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这是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针对知识产权保护明确提出惩罚性赔偿制度,充分显示了中央政府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高度重视以及针对知识产权侵权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坚定决心。
上述我国中央政府的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充分表明,我国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形势和发展战略迫切要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力度。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全社会对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力度的呼声不断高涨。专利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内容之一,自然不能例外。近年来,随着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政策的实施,全社会对于加大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力度的呼声尤为强烈。
可以看出,一边是对于加强专利权保护和加大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力度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的迫切需求以及日益高涨的社会呼声,另一边是 “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 的专利侵权司法现状,二者形成巨大反差。毫无疑问,这一反差对我国的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提出了更高的现实要求,要求我国在专利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综上所述,我国专利侵权纠纷解决面临的严峻现状和补偿性原则的现实不足,以及对加大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力度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要求和日趋高涨的社会呼声,都迫切要求在新一轮 《专利法》 修改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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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专利法修改征求意见会在京召开”,载 《电子知识产权》 2012年第7期。
[48]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 的说明”,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网,http://www.sipo.gov.cn/zcfg/zcjd/201504/t20150402 1096196.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12月21日。
[49] 罗莉:“论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引进及实施”,载 《法学》 2014年第4期。
[50] 罗莉:“论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引进及实施”,载 《法学》 2014年第4期。
[51] 现行 《专利法》 第65条第1款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52] 郑成思:“中国侵权法理论的误区与进步——写在 《专利法》 再次修订与《著作权法》 颁布十周年之际”,载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2001年第2期。
[53] 朱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217页。
[54]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8~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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