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专利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的伦理正当性分析

专利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的伦理正当性分析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学者认为,“在惩罚性赔偿中,受害人得到的赔偿非因自己的劳动或者交易所取得,数额往往超出其实际损失的范围,于是形成了当事人因受害而得利的局面,可能构成没有伦理基础的不当得利”。然而,此观点属于基于惩罚性赔偿的表象得出的错误认识。因此,只有在专利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故意或恶意侵害专利权的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方能实现实质上的公平正义。综上,我国专利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在伦理上具有充分的正当性。

专利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的伦理正当性分析

法律制度的伦理基础是正义。什么是正义?柏拉图主张,“正义就是给每个人以适如其分的报答”。[33]可见,柏拉图的主张带有报应主义的色彩。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正必须是适度的、平等的”,[34]“过度与不及都破坏完美,唯有适度才保存完美”。[35]可见,亚里士多德强调公正必须要适度,追求多一分则长,少一分则短的完美状态。报应主义认为,惩罚是对违法的回报,正义就是对违法施以对等的回报,就是惩恶扬善,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有观点认为,“公正是平等(相等、同等)的利害相交换的善的行为,是等利交换和等害交换的善行,是等利(害)交换的善行;不公正则是不平等(不相等、不同等)的利害相交换的恶行,是不等利交换和不等害交换的恶行,是不等利(害)交换的恶行”。[36]此观点将正义诠释为等利(害)的交换。

专利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公平、正义的吗?有学者认为,“在惩罚性赔偿中,受害人得到的赔偿非因自己的劳动或者交易所取得,数额往往超出其实际损失的范围,于是形成了当事人因受害而得利的局面,可能构成没有伦理基础的不当得利”。[37]此观点的担忧不无道理。从表象上来看,在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下,故意或恶意侵权人向受害人支付的惩罚性赔偿金超过了其受到的实际损失,受害人似乎可以因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而获得不当利益。因此,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违背了 “适度” 原则,也不符合 “等利(害)交换” 的伦理原则。然而,此观点属于基于惩罚性赔偿的表象得出的错误认识。

专利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伦理上的正当性,是公平的、正义的。

首先,公正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形式上的绝对公正往往会招致实质上的不公正。相应地,伦理上的 “适度” 原则和 “等利(害)交换” 原则也应是相对的。对 “平等” “适度” 以及 “等利(害)交换” 的理解不应脱离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社会环境。倘若一味地将 “平等” “适度” 以及 “等利(害)交换” 绝对化,往往会背离实质上的公平正义,而产生新的不正义。古代社会 “以牙还牙,以眼还眼” 式的同态复仇理念早已被人类社会的现代文明所抛弃。(www.daowen.com)

其次,考虑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对故意或恶意侵害专利权的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具有伦理上的正当性。补偿性赔偿不考虑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以 “填平原则” 为基本原则,一概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来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对于给受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失相同的情形,如果对故意、恶意和过失侵害专利权的行为一概适用补偿性赔偿,则故意或恶意侵权人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与过失侵权人相同。这样,尽管从形式上看补偿性赔偿的这种适用方式完全符合 “适度” 原则和 “等利(害)交换” 原则,但是实际上是将补偿性赔偿的适用过于绝对化的做法,其结果也明显有违实质上的公平正义。事实上,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要实现公平正义,侵权人的主观过错是不容忽视的。主观过错反映了侵权人 “内心的恶”,同时代表着侵权行为的反社会性和道德上应受谴责的程度。对于故意侵权、恶意侵权以及过失侵权的情形,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不同,理应区别对待。故意或恶意侵权人的过错程度高于过失侵权人,按照“适度” 原则或 “等利(害)交换” 原则,故意或恶意侵权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应重于过失侵权人。因此,只有在专利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故意或恶意侵害专利权的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方能实现实质上的公平正义。

综上,我国专利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在伦理上具有充分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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